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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3:53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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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的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组织和个人在南宁高新区从事投资、经营、技术开发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南宁高新区事务。
第四条 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制定和实施南宁高新区年度和远景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制定和实施南宁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对南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五)对有关部门在南宁高新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驻机构进行协调、管理、监督;
(六)行使南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南宁高新区建立相应的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六条 在南宁高新区兴办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入区备案手续。
第七条 南宁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企业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即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及南宁高新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南宁高新区可采取“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南宁高新区内的土地出让金,按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根据投资方向、规模、科技含量等状况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一条 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和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相应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南宁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优化生产环境,改善生产条件。禁止兴建污染环境以及其他有碍持续发展的项目。
第十三条 南宁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向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的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南宁高新区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等形式兴办各种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及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南宁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鼓励南宁市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和海外专家以各种形式到南宁高新区从事科技产品开发工作。
鼓励投资商投资建设南宁高新区各类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鼓励在南宁高新区依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等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在南宁高新区建立科技成果交易、技术经纪、各类咨询、评估、技术服务等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为培养初创阶段企业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与现有企业合作兴办形式多样的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工业园。
创业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兴办企业。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在南宁高新区创办从事高新技术创新的企业、机构或者从事高新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南宁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在南宁高新区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人员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在南宁高新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得减免的收费以及人民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9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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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等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管理体制,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顺利进行,决定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的调整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机电产品《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1992、1993、1995年发布的《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管理进行调整。调整后,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26种减少为16种;实行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由18种减少为15种;农药、粮食、碳酸饮料、复印机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根据国发(1994)5号文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对商品分类和顺序按照一般商品和机电商品目录进行了归类,调整后实行进口
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53种减少为36种,税目由742个减少为354个(详见附件)。
二、关于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商品的调整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像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
色机等15类商品,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机电商品,暂由所在地的省级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
食糖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
三、关于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共15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章的《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及易货贸易进口的成品油、化肥(共16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不含成品油)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暂按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外经贸部对外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
品而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和机电产品,各发证机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成品油,发证机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四)对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隶属关系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一般商
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五)对以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均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和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进口农药、粮食、复印机等非配额管理的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或国家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八)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化工部的批准文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九)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十)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因故需内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进口使用单位按(一)、(二)条一般贸易方式规定办理。
(十一)对国际组织政府间无偿援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中机电产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证。
四、各进口配额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年1号令),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号令)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和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授权、并严格核对有关《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以及超配额发证。
五、对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附件),各海关要严格凭授权的发证机关(附件)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其中对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许可证管理产品,各海关凭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第一
联(交海关作验货凭证),如一次进口未使用完的,海关留存复印件。
六、对于违反进口许可证发证、更改和申领规定的发证机关和企业,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海关拒绝验放。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配额产品目录》和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税号)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般商品

--------------------------------------
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编号|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1 成品油 27100011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0012 汽油型喷气燃料 公斤
27100013 石脑油 公斤
27100021 煤油 公斤
27100031 轻柴油 公斤
27100032 重柴油 公斤
27100040 其他燃料油 公斤
2 羊毛 51011100 未梳含脂剪羊毛 公斤
51011900 其他未梳含脂羊毛 公斤
51012100 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公斤
51012900 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 公斤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公斤
51031010 羊毛落毛 公斤
51051000 粗梳羊毛 公斤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公斤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公斤
3 涤纶纤维 54022000 聚酯高强力纱 公斤
54023310 聚酯弹力丝 公斤
54023390 其他聚酯变形纱线 公斤
54024200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 公斤
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4300 其他聚酯纱线,未加捻或 公斤
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200 聚酯纱线,捻度每米 公斤
超过50转
54026200 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54041000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 公斤
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
合成纤维单丝
55012000 聚酯长丝丝束 公斤
55032000 聚酯短纤,未梳或 公斤
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2000 聚酯短纤,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公斤
550921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公斤
550922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 公斤
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51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人造纤维短纤混纺的纱线
550952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53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59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 公斤
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

--------------------------------------
4 腈纶纤维 54023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 公斤
54024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加捻或 公斤
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公斤
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4026900 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5501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 公斤
5503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93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及以上的单纱
55093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6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
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6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69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5 聚酯切片 3907601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公斤
6 橡胶 40011000 天然橡胶乳,不论是否予硫化 公斤
40012100 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公斤
40012900 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 公斤
7 汽车轮胎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 客运机动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辆 条
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40119100 其他新的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 条
的充气橡胶轮胎
40121010 汽车用翻新的橡胶轮胎 条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轮胎 条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 条
可互换的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40131000 机动小客车、客运机动车辆或 条
货运机动车辆用橡胶内胎
8 氰化钠 28371110 氰化钠 公斤
9 食糖 17011100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170112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17019910 砂糖 公斤
17019920 绵白糖 公斤
10 化肥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31022100 硫酸铵 公斤
31022900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31023000 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31024000 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 公斤
无机物的混合物
31025000 硝酸钠 公斤
31026000 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31027000 氰氨化钙 公斤
31028000 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 公斤
水溶液或氨水溶液
--------------------------------------

--------------------------------------
31029000 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包括 公斤
上述编号未列名的混合物
31031000 过磷酸钙 公斤
31032000 碱性熔渣 公斤
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公斤
31041000 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 公斤
31042000 氯化钾 公斤
31043000 硫酸钾 公斤
31049000 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公斤
31051000 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 公斤
不超过10公斤的本章各项货品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公斤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 公斤
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
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 公斤
或化学肥料
31059000 其他肥料 公斤
11 烟草及制品 24011010 未去梗的烤烟 公斤
2401109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公斤
2401201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公斤
24012090 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公斤
24013000 烟草废料 公斤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千支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公斤
12二醋酸纤维丝束 54033310 二醋酸纤维丝束 公斤
13 棉花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 公斤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 公斤
14 植物油 15071000 初榨的豆油 公斤
15081000 初榨的花生油 公斤
15089000 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11000 初榨的棕榈油 公斤
15119000 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21100 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 公斤
15122100 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公斤
15122900 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41000 初榨的菜子油或芥子油 公斤
15149000 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52100 初榨的玉米油 公斤
15155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 酒 22051000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 升
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59000 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味美思酒 升
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71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 升
80%及以上
2208100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升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升
22083000 威士忌酒 升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升
22085000 杜松子酒 升
22089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 升
浓度在80%以下;未列名
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16 彩色感光材料 37013090 其他未曝光的硬片及软片, -
任何一边超过255毫米
37019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 -
用硬片及软片
37023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 米
用无齿孔胶卷,宽度不超过105毫米
37024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 米
无齿孔胶卷,宽度超过
610毫米,长度超过200米
37024390 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 米
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不超过200米
37024490 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 米
宽度超过105毫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3702519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2529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超过14米
37025490 其他未曝光的非幻灯片用 米
彩色摄影胶卷,宽度超过16毫米,
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米
37025591 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宽度超过 米
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599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的胶卷, 米
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
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691 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 米
宽度超过35毫米
37029190 其他未曝光的其他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31010 未曝光成卷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 -
宽度超过61毫米
3703201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感光纸及纸板-

附二: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商品目录

-----------------------------------------
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编号|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17 汽车及其底盘、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 辆
、车壳(或驾驶 发动机、驱动桥车
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
室) 8702109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 辆
8702901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辆
8702909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辆
8703100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 辆
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装有点燃 辆
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 辆
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其它机动小客车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辆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

-----------------------------------------
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越野车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辆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辆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 辆
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辆
(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

-----------------------------------------
870332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辆
(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的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 辆
小客车的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9000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辆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 辆
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 辆
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 辆
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
其他货车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22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 辆
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
整套散件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
整套散件
8704900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辆
-----------------------------------------

-----------------------------------------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辆
87053000 机动救火车 辆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辆
8705901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辆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辆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辆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辆
87059050 机动电源车 辆
8705909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辆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90 编号8701至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 台
发动机的底盘
840790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台千瓦
8408201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 台千瓦
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台千瓦
87071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台
84143090 非电动机趋动的压缩机(汽车空调器用)
*87079000 编号8701、8702、8704、8705所列 台
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个
*8708502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 个
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 个
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5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个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个
18 摩托车及其发动 87111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机、车架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
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2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50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4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500毫升,但不超过80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5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发动机的脚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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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141900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
840731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 台千瓦
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 台千瓦
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 台千瓦
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19 彩色电视机及其 85281010 彩色视频监视器 台
显像管 85281020 彩色视频投影机 台
8528103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台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 台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 台
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 台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90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套
854011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含显示管) 只
20 收、录音机及其 85199910 激光唱机 台
机芯 8520310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 台
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 台
磁带录音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112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的 台
整套散件
8527210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312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 套
整套散件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台
85272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 台
无线电收音机
852732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台
852739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台
8529906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机芯) -
21 电冰箱及其压缩 84181010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 台
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机有单独外门
8418109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 台
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21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台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台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 台
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 台
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 台
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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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立式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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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集中保护

华东政法学院 吕振军


●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外国企业对于专利权保护的关注和采取措施的力度相比,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和手段还很落后

●我国专利权保护难度较大的原因在于创新主体的观念不强和经济实力不足,缺乏规模效应

●建立专利权保护基金是加强我国专利权保护和促进专利权向生产力转化的便捷路径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接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和保护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知识创新的积极性。数据颇能说明问题,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34239件,比上年增长了12250件,增长率为10.0%。其中,国内申请109958件,国外申请24281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81.9%和18.1%。在全部申请中,发明专利为3669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57492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40053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27.3%,42.8%和29.8%,分别比1998年增长2.0%,11.9%和15.7%。截止2002年3月31日,我国的专利申请累计已超过120万件。

专利权保护分为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国内保护一般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而国际保护则由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对于专利权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国民待遇和优先申请权两个方面。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国民待遇的含义是,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依照《巴黎公约》规定,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的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在规定期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应享有申请日上的优先权利。这就是说,发明人在后一个国家提出申请就像他在第一次申请的同一日提出的。这样,申请人的后一个申请与其他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申请相比具有优先的权利。可见优先权的行使是专利权人获得当事国专利权保护的条件。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缔约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缔约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2000年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近15年来中国大陆向美国申请的专利总数仅为100件左右,而台湾省现在向美国一年的申请都超过一万件。和我国在美专利申请数相并列的是欧洲列支顿士登,而这个国家只有33万人口。这说明我国在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观念方面有待增强。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这种竞争最根本在于以专利产品和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无庸置疑,我国企业在专利产品与技术的开发和保护方面面临严峻的考验。与外国企业对于专利权保护的关注和采取措施的力度相比,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和手段还很落后。DVD风波为我国的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一方面我们要拥有自主专利产权,另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企业保护专利权的经验。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企业从前大规模侵犯知识产权的时代已成为过去,而自主知识产权的时代正在来临。企业要获得自主专利产权从内部来说,要加强技术创新;从外部来看,关键是要加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同时,国家在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制度时应当考虑有利于专利产品或技术向生产力转化。如果专利保护制度不能促进专利的生产转化,专利权的价值实现困难重重,显然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是一种打击,这与专利权的保护的初衷相违背。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虽然与国际接轨,但是由于对我国具体国情缺少研究,因此导致了专利的保护与生产力转化严重脱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科学技术不会自动转化为生产力。因此,要保护我国的自主专利,最为根本的是在专利保护的制度方面要有创新。

我国专利权保护难度较大的原因在于创新成果分散和创新主体的经济实力不足。从国外经验来看,企业本身是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如韩国的著名企业三星电子公司和LG公司的专利申请量每年都在5000件以上,日美等跨国公司每年的专利申请量以万计。而我国企业平均年专利申请量计算则非常少,即使是国内申请最多的企业,其年申请量也仅仅是数百件,有不少企业的申请量至今仍是零。此外,据2001年的统计,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仍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占多数,企业专利申请所占比例还不到全部的三分之一。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主体以民营企业和个人为主,这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难度。首先是观念问题。在国外,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受到企业严密地保护。相比之下,我国不少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强。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的竞争活力未得到体现,人们缺乏压力和紧迫感。另一方面,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成风,侵权人往往得不到制裁,也影响了人们专利保护的积极性。其次,我国民营企业和个人缺乏相应的经济实力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在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在投资融资方面受到诸多限制,风险投资市场也未形成,这些都制约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再次,我国知识创新成果分散在企业和个人等众多的主体当中,这使得创新成果的保护成本较高。这与国外的大企业专利权保护的规模效应形成反差。

我国专利权保护制度的改进只能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如前分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难度在于成本较高,资本要素和知识要素的结合较为困难,这无疑是我国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建立专利权交易市场。有市场才会有交易,有了交易专利权才能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日本已有专利权证券化的倾向,这种权利的证券化无疑能吸引众多的眼球和风险资金,从而为专利权的保护与生产力转化找到捷径。这种方法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当建立一种专利权保护基金,这种基金的筹集可以通过二板市场来筹集。基金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代理专利权主体进行国内与国际的专利申请。基金通过专业人士对委托人提出的产品或技术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代理申请。申请费用以及年费由基金来承担,但可以向委托人收取象征性的费用,收益由基金和专利权人按一定比例分成。二是进行风险投资。基金如果看好一些专利技术,可以通过投资来获得独占性的转让权,然后通过对专利技术的转让实现其投资的增值。

可以预期,专利权保护基金的建立将为我国专利产品或技术寻找到广阔的市场,是加强专利权保护和促其向生产力转化的便捷路径。



华东政法学院 吕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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