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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01:46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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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具体人员科别见附件。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卡松果市的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30万(300000)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二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费用。
  2、中方负责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包括燃料及维修),中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中国至几内亚比绍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定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工作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陇德            席尔瓦

 附件:         人员科别名单

  放射科医生       1名
  内科医生        2名
  妇产科医生       2名
  外科医生        2名
  眼科医生        1名
  针灸科医生       1名
  口腔科医生       1名
  小儿科医生       2名
  药剂师         1名
  麻醉师         1名
  主管护师        1名
  检验师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
  共计         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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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海关总署


文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发[2002]31号

为了更好地执行2002年6月1日起实施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现就有关音像制品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报审的样盘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用于销售的音像制品成品,海关凭盖有“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的《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验放。《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为一批一证,不得多次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携带和邮寄用于非经营目的的音像制品进出境,适用海关有关管理规定。

三、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或单独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含专门供生产测试以及单位少量自用的音像制品),免领《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四、电子出版物、合拍影视剧、境内单位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各类光盘和境外企业委托境内单位加工光盘的母盘等的进口,不属《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仍按有关规定管理。

五、1999年8月下发的《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8号)废止。


2002年8月26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综〔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清除冰雪工作,创造冬季安全顺畅通行的交通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及居民住户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单位,必须履行清除门前冰雪责任。
  第四条 产权人出租临街房屋、场地的,承租人要履行清除冰雪责任。
  第五条 无法认定清除冰雪责任人的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各区政府或房产物业部门共同确定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由确定的责任人履行清除冰雪责任。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临街单位清除门前冰雪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临街单位清除冰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临街单位主管部门在市清雪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临街单位清除冰雪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起至人行道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路口处临街单位责任区为两条街路分别与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人行道区域。
  第八条 清除门前冰雪时限及标准。
  清除冰雪时限:即下即清,当日清完。需外运的路段可将积雪推至路边石以下,不需外运的路段应将积雪堆放在不影响通行、不占压绿地的地点,并做到堆放有序、成型。
  清除冰雪标准:露路面,无冰雪、冰棱、冰包、鱼鳞片、冰雪界线;严禁向绿化带内堆雪;达到无垃圾、污冰、冰雪混堆;不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不毁坏树木。严禁冰雪和垃圾混装,保证雨水井、垃圾收集点周边无积雪堆放。
  第九条 临街单位未按本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冰雪的,依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各区政府组织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临街单位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的,由各区政府和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由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单位,由荣誉称号授予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府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实施处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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