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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0:41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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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五月十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
顾问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借助“外脑”提高汕尾市科学发展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汕尾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发展顾问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设首席顾问和顾问。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就业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及必要手续可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首席顾问或顾问。
  (一)关心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的人士;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士;
  (三)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四)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以上领导干部。
  (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 聘请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同时转市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名单后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的科学发展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优先获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四)提供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调研、科研、考察活动的相关接待方便;
  (五)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六)每年召开一次顾问团座谈会,开展咨政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 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二年后不再续聘的,与汕尾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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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朱镕基、邹家华、钱其琛、李岚清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李铁映、迟浩田、宋健、李贵鲜、陈俊生、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彭珮云(女)、罗干为国务委员;
任命
罗干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钱其琛为外交部部长(兼)
迟浩田为国防部部长(兼)
陈锦华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
王忠禹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铁映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朱开轩为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
宋健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
丁衡高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兼)
陶驷驹为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曹庆泽为监察部部长
多吉才让(藏族)为民政部部长
肖扬为司法部部长
刘仲藜为财政部部长
宋德福为人事部部长
李伯勇为劳动部部长
朱训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侯捷为建设部部长
史大桢为电力工业部部长
王森浩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何光远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胡启立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刘淇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顾秀莲(女)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韩杼滨为铁道部部长
黄镇东为交通部部长
吴基传为邮电部部长
钮茂生(满族)为水利部部长
刘江为农业部部长
徐有芳为林业部部长
张皓若为国内贸易部部长
吴仪(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刘忠德为文化部部长
艾知生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陈敏章为卫生部部长
伍绍祖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彭珮云(女)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兼)
李贵鲜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
吕培俭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3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建人[199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部属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印发了《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现予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家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部。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部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部信息中心承担。

  2.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与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部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财务司

  组织编制部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部重要文稿;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六)建筑管理司

  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七)勘察设计司

  拟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八)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九)城市建设司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

  拟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外事计划,管理外事经费,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国际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评估标准和培养规格;管理部属高等院校。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结构、机关后勤服务结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建设部应参与和配合此项工作,但不进行重复检查,待特派员办法出台后再相应调整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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