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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7:00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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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天津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烟台市民政局: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于3月初在烟台市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议。现将《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当地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贯彻执行。

附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1988年3月6日)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于1988年3月4日至6日在烟台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协会副理事长、民政部城福司副司长江亦曼,协会秘书长、民政部城福司处长吴景松和天津市、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天津、烟台儿童村的村长等。会议听取了江亦曼副理事长代
表唐一志理事长所做的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了中国SOS儿童村出国考察小组考察泰国、 菲律宾儿童村工作情况汇报;推选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讨论了关于加强儿童村管理工作的问题。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了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致认为,自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成立以来,工作是有成效的,博得了国内外的好评。特别是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在天津、烟台市民政部门、儿童村分会的领导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指导下, 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妈妈的招聘和培训
、孤儿的收养和教育、工作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立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儿童村建立起正常的管理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两市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们的辛勤劳动分不开的。会议对此作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两个儿童村认真贯彻民政部领导关于加强儿童村管理工
作的指示精神,努力把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办成国际上第一流的儿童村。
会议对第一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全体理事为建设我国儿童村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二)会议考虑到第一届理事会部分成员因工作调动不再参与理事会工作的情况,决定改选理事会。经过协商,一致推选章明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唐一志、王子成为名誉理事,江亦曼、王寅、王笑、孟立华、李吉忠、杜博生、朱铭吉、吴景松、麻桂林、冯慧同志为理事。推
选江亦曼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吴景松为秘书长。
(三)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管理体制和儿童村协会的职责问题。一致认为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是接受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资助, 为收养我国孤儿而建立的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应分别接受天津、烟台两市民政局和两市儿童村分会的领导。烟台市儿童村应按此原则,尽快理顺领导关系。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和天津、烟台市分会的职责(详见附件一)
(四)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人员编制问题。一致认为儿童村的人员编制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提倡一人多职、一专多能,坚持纠正人浮于事现象。行政人员要严格按照地方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配备,不得随意增加编制。会议要求在两年内,儿童村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在内)与孤
儿的比例必须达到1∶4;今年内必须达到1∶3.5。每位妈妈负责管理的孤儿应当从6人增加到7人。
为适应改革的需要,会议决定天津市儿童村试行村长、工作人员和妈妈的聘任制,实行村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烟台市儿童村待领导关系理顺以后再试行上述改革。会议认为,两个儿童村招聘妈妈的合同期以五年为宜。
(五)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财务管理问题。一致认为,儿童村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必须加强。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要求, 编制预算、决算和月开支报表,经当地市民政局主管处、科和地方分会负责人审查后,送北京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各项开
支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超预算开支必须事先追加预算。预算外开支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北京办事处需聘请一名兼职会计,会同地方儿童村分会对儿童村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财务监督,会议决定对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开支( 包括固定资产和维修、家庭流动资金、妈妈和助理妈妈工资、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工资、医药费、车辆用油和交通费、管理费、其他)逐项核定后制定合理的开支标准。 具体开支标准由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共
同研究制定,报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批准后执行。
为加强儿童村外汇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国际SOS 儿童村组织负责人库廷先生的要求,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起,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为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提供的外汇经费将由直接拨给儿童村改为直接拨给北京办事处,再由北京办事处根据儿童村的预算转拨给儿童村。
会议决定,将儿童村的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交由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管理和使用。外汇额度主要用于儿童村建设、分会活动经费和发展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外汇额度款只能用于儿童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必须事先提出预算,报送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审批。? 褂们榭霭丛卤ㄋ椭泄鶶OS儿童村备案。 会议决定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名义委托国家审计署国际司对天津、 烟台儿童村和北京办事处的日常经费开支、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的使用实行长期审计,一年抽审两次,年终审计一次。预算、决算和月报表按期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六)会议讨论了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的工资标准问题。一致认为,民政部1986年2月24日(86)民城函第42号关于制定天津、 烟台两市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工资标准基本是适宜的,要继续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对村长、村长助理、妈妈的工资标准也作了一些调整(? 咛骞ぷ时曜技郊?。
会议同意两个儿童村和两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对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 烟台市儿童村包括孤儿在内)按当地规定标准,实行副食品物价补贴, 补贴的经费由儿童村日常经费开支。
(七)为提高儿童村的管理水平,使各项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会议要求两市儿童村分会和儿童村今年内研究和制定儿童村的财务管理、外汇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办法或细则。北京办事处也要制定相应的儿童村财务、外汇管理、监督和审计办法的规定。
(八)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工作方针和孤儿教育问题。一致认为,两市儿童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精神,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指导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把孤儿培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把儿童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会议确
定儿童村的工作方针是:文明办村,勤俭持家,坚持“五爱”教育,培养“四有”人才。(“五爱”指爱祖国、爱人民、 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爱科学。“四有”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附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和天津、烟台市儿童村分会工作职责
(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中国SOS儿童村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指导和协调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的工作;
(3)负责儿童村经费开支和外汇使用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
(4)协调我国儿童村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合作关系;
(5)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协调与国内外社会福利团体的合作关系;
(6)领导北京办事处的工作。
(二)中国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当地儿童村的工作;
(2)审查儿童村的经费预算、决算和每月开支情况;
(3)负责儿童村外汇额度的管理和使用;
(4)协助儿童村开展对外宣传和社会赞助活动;
(5)协调儿童村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工作关系;
(6)负责向当地民政部门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报告儿童村的工作。
(三)北京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联络,接收格迈纳基金会、国际儿童村总部以及国外有关单位的汇款;
(2)负责儿童村的外汇管理工作;
(3)接收儿童村的财务开支、银行对帐、人员变动等各种报表、单据, 并负责审查和转报工作;
(4)处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日常秘书工作。

附三:中国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儿童村村长,月工资220元。
(2)村长助理,月工资190元。
(3)妈妈在培训期间(六个月),月津贴70元(不含食宿费用);实习期间(一年半) ,月津贴150元(不含食宿费用);两年后正式月工资200元(不含食宿费用)。
(4)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平均按160元计算,各类人员具体工资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确定。



198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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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都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教师办实事。
第五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对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对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未具备合格学历又未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者,应当予以调整或者辞退。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学工作。
第八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试用期为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连续5年不任教的,任教前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认定部门的考核。
第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教师编制管理规定,超编调配、聘任教师。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增加对师范教育的投入,保证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对师资数量、结构和质量的需求。
第十一条 实行对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提供专业奖学金制度。专业奖学金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参照社会物价指数和学生基本生活需要确定,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培养目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的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服从国家分配。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任教服务期自转正定级之日起不少于5年。未满任教服务期的,不得调离教育教学岗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录用、聘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有关办学单位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并设立专项经费。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应当按照培训规划和计划,保证教师定期接受政治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参加规定学时的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教师参加培训,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学用结合。
教师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教师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重在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续聘以及奖惩的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各种津贴及政策性补助列入预算,建立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机制。
市、县、自治县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由市、县、自治县财政统一管理。民办教师的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市、县、自治县财政负责安排;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优先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资金紧缺时,应当妥善调度资金,优先支付教师工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提高民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逐步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保障教师的基本生活需求。具体标准由省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确定和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规划,分步实施,到本世纪末完成现有合格的民办教师经考核认定资格后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应当予以调整或者辞退。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所办教育机构中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办学单位自行确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公办教师的平均水平。
教师到社会力量所办教育机构任教期间,其教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对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补贴的制度。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乡镇任教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试用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安居工程计划,集中一定财力加快教师住房建设,逐步使城镇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检查身体和就医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办学单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设立的奖励教师基金组织捐助资金或者在学校建立奖教基金。对捐助资金和设立奖教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师法》和本办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拖欠教师工资又不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或者损害教师其他经济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侮辱、殴打教师或者对教师打击报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师法》,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办学单位责令限期辞退;逾期不辞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办学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解聘。
第二十九条 教士不侣行教师曳务造成不良猴垢的,由所阅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艾学单位或者教育佬政部门给予批铺教育、调离教穴岗位或者解聘。
教师体罚学生,侮辱、殴打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办学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符左第l倚阀族睛欣誓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未满任教服务期而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其接受师范教育期间的培养费、专业奖学金及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

  (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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