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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屋拆除企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6:03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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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屋拆除企业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房屋拆除企业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房屋拆除企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管理,维护房屋拆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其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企业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除企业资格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并从事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拆除的单位。
第四条 抚顺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行使市人民政府对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企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全市拆除企业的资格等级的审批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设立房屋拆除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除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机械设备及经济、技术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市开发办核发的《房屋拆除资格证书》;
(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房屋拆除资格证书》的房屋拆除企业应向市开发办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资格等级申请表;
(二)验资证明;
(三)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简历;
(五)经济、技术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及聘用证书;
(六)其它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房屋拆除企业在取得《房屋拆除资格证书》后,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
第七条 房屋拆除企业按资格条件分为三个等级,各级拆除企业资格标准如下:
资格一级企业
(一)拆除企业有资本金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二)设有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经济、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房屋拆除经历;
(四)累计拆除房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履行协议,无死亡和重伤事故;
(五)有房屋拆除所需的吊车、铲车、运输车辆及其它拆除工具;
(六)可承担八层(含八层)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资格二级企业
(一)拆除企业有资本金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有土建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其他经济、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三)具有二年以上房屋拆除经历;
(四)累计拆除房屋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履行协议,无死亡事故;
(五)有房屋拆除所需的铲车、运输车辆及其他拆除工具;
(六)可承担七层(含七层)以下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资格三级企业
(一)拆除企业有资本金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土建工程师1人,其它经济、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房屋拆除所需的工具;
(四)可承担四层(含四层)以下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第八条 房屋拆除企业的资金、设备、人员每年由市开发办审核一次,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格等级予以升级或者降级。
第九条 拆除前必须办理产籍注销手续,并对拟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拍摄声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前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由专业爆破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实行《拆除作业手册》制度。拆除企业对拆除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等如实记录。市开发办每半年进行验审,年终结合资格年审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屋拆除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拆除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须征得市开发办同意,变更主要经济、技术专业管理负责人、办公地点和办公电话应在变更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开发办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拆除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向市开发办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企业接受委托拆除时,应与委托人签定合同并报市开发办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拆除企业按规定的时限拆除房屋,对拆除现场要设专人管理。拆除现场必须设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拆除物料要堆放整齐,不得违章占用道路。拆除后,残土按规定线路清运干净,场地平整。晚10时至早6时不得使用有噪音的工具从事拆除活动。
第十六条 外埠拆除企业进入我市从事拆除经营活动,必须到市开发办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房屋拆除企业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向市开发办缴纳拆除管理费。
第十八条 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法规限定的日期内应委托拆除企业拆除,也可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外,市开发办将视情节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拆除的;
(二)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除任务的;
(三)拆除现场未设围档或围档高度低于1.8米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屋拆除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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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部编制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已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今后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
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主要成就和“十五”面临的形势

  1、“九五”主要成就

  “九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九五”计划的各项主要任务
均已圆满完成。

  ──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5年间城
镇新增就业达3560万人左右,累计有13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
失业率控制在3.1%。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就业人数首次下降到50%以下,第
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速超过第二产业;国有、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数下降,其他经济单位就业
人数有较大增加。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减少2000多万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劳动
预备制度逐步实行。就业服务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制度初步建立,实
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3000万人。

  ──“两个确保”成效显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1998年以来,实行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即“两个确保”,截止2000年底,全国累计有21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基本生活费发放比例保持在95%左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保持在98%左
右,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两个确保”的实行,为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三年
改革与脱困创造了必要条件,在保障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已覆盖大部分城镇职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基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决定和条例,2000年出台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
取得积极进展。截止2000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448万人,失业保险参保
职工人数达到10408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300多万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
人数达到435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3002万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有
所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2%。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全国除西藏外,30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的试点。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企业内部工
资收入分配制度已实现了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在部分企业进行了工资集
体协商制度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5年间,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年均实际
增长5.8%。

  ──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基本建立,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集体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取得进展。部分地区进行了区域性三方协商机制的试点,在省、市一
级建立了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劳动争
议仲裁已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渠道。各地普遍建立了预防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机
构。5年间全国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8万件,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修订和完善了最
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加快,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
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保
障监察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普遍建立了监察执法机构,配
备了监察人员,全面开展了监察执法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取得了较大
的进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基础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
善,大力推行了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调查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
信息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在大中城市全面展开,社会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在部分城市初具规模,完成了主要规划和基准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
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十五”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
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十五届五中全会对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
机制、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十
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并逐步趋于完善,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将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在新形势下解决各种
矛盾和问题奠定了基础;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我国的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国有企业逐步走出困境,国民经济保
持较快增长,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进入小康并向比较宽裕的小康社会迈进,社会成
员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初步形成,对改
革的承受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不断提高。这些有利条件,为“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
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环境和难得的机遇。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既有新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1、就业矛
盾尖锐,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十五”期间,我国城镇劳动力资源供给总量预计新增5200万人,城镇新生劳动力、经济结
构调整所产生的失业人员、进入市场的下岗职工、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交汇在一起,城镇
就业形势严峻。农业剩余劳动力目前已达1.5亿人以上,“十五”期间还会有所增加,转移农
业剩余劳动力的任务十分艰巨。2、劳动力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劳动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仍存
在障碍。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城乡之间、地区之
间分割的格局尚未完全打破;社会保障制度尚待完善,户籍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还不适应
劳动力流动的要求。3、劳动力整体素质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
应。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目前全国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高
级技工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5%,难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4、人口老龄
化和失业人员的增加对社会保障构成压力,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已进
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压力增大。随
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转向市场和结构性
失业人员进一步增加,失业保险面临着很大的挑战。5、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缺口较大,筹资压
力较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面临着总量不足的压力,特别是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
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需求;积累基金主要分布在少数地区,统筹层次偏低,互济
功能无法充分体现;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多元化筹资尚未制度化。6、企业工资分配方式
和分配关系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内部平均主义和部分垄断行业收入偏高的问题仍较
突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尚不完善。7、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
化。劳动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劳动争议和纠纷继续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规模有
所扩大,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工作薄弱,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亟待完善。另外,劳动和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系统建设还不适
应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
局,要抓住机遇,切实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全力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十五”期间再
上新台阶。

  二、“十五”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
的要求,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改革、
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扩大就业,推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继续认真做好两个确
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推进劳动保障法制
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
定。

  2、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
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比较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
到较为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是:

  ──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形成
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劳动力的有序
流动和合理配置。“十五”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40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到“十五”期末,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比重调整为44:23:33。
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实行,在职培训力度加大,劳动者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普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获得高级(三级)以上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获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基本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建
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机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保
值增值的机制。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建
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管理现代化。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实施范
围,“十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法规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

  ──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形成“市场机
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体制,发挥市场
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形成企业依据劳动力市场价格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职工
根据岗位责任“以岗定薪”的新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对国有企业高层
管理人员试行年薪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保持合理的收
入分配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5%左右。

  ──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普遍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的基础上,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仲
裁体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健全,大多数地区建立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
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

  ──形成比较健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面纳入法制化
轨道。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逐步建立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为基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形成监察机构专查、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的实施。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规范性
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信息
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
统计方法,更多地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加快建立多渠道信息采集体系,以中心城市建立资
源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为重点,逐步实现劳动保障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
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为社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三、“十五”期间的主要政策措施

  1、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
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将社区服务业作为今后几年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
主攻方向;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比较强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方向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
式,提倡劳动者自主就业;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成
本低的竞争优势,促进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加就业岗位。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
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继续实行
鼓励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生产自救型经济实体或劳动
组织、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各地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对特困群体人员进行
托底安置。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积
极拓宽就业渠道。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结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推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在试点的基础上,企业
新的裁员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
过双向选择实现再就业。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
满的,也要出中心,进入劳动力市场。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
力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
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工作,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推动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形成多层次的就业服务
网络。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作用,促进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促进劳动者通过劳动力
市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健全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
工资形成和劳动力流动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做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多渠道
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城乡统筹就业
的新途径,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建立和完善西部劳务
协作区、中西部地区农村职业培训基地。进一步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合理有
序流动。积极鼓励农村外出劳动力返乡创业,建立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就业机制。
发展乡镇劳动服务机构,逐步将劳动保障工作向乡镇地区延伸。

  ──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保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用于并轨前的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并轨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不足及促进再就业。增加促进就业的
资金投入,为劳动力市场建设、开发就业岗位和组织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职业培训

  ──大力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
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普遍进行1?年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延迟新生
劳动力就业年龄,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加强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工作,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配合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和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轨的进程,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对1000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充分运用广播
电视教育、网络教育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和新兴产业、行业所需职
业技能的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

  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大力加强西部地区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改善劳动
力的职业技能结构,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素质。

  ──加快职业培训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推动“市场引导培训、
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指导思想,
指导和推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调整和重组,建立综合性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
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

  ──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
格证书并重制度的战略要求,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方向,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就业准入政策为导向,以科学管理
为基础,以质量控制为前提,以技术支持为手段,覆盖到区县一级并能向农村延伸的职业技
能鉴定网络。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逐步
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并与就业制度相衔接。


  3、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要求,企业缴费全部纳
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全面建立和规范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数据库,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个人帐户实帐运行。上述
制度调整,2001年在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并总结
经验,不断完善。

  ──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
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社会统筹
基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适时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

  ──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实
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认真做好整顿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对已经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
范,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老年人口的保障办法。

  4、失业保险

  ──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在试点地区,从2001年起,国
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
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各地区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
险并轨。

  ──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重
点推动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把符合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
入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增加基金收入,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加强失业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管好用好基金,规范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
基本生活。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
训、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效益,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疏通各级财政在原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预算资金规模内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
不足的渠道,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顺利进行。

  5、医疗保险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完善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建
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政策。
坚持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通过建立合理的医疗
费用分担机制、医药机构的竞争机制和药品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
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医疗待
遇,防止发生医疗费用拖欠;实施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合理解决国家公务员基本医
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实行企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4%以内的部分,可
以从成本中列支;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职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管理
制度,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统计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办法,保证职工合理的就医用药需要。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管理,强化基金监管,
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6、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建立规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稳步扩大覆盖面。
研究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
理服务水平。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
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机制。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稳
步扩大覆盖面。逐步实现生育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生
育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7、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和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强化征收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收缴,应收尽收。
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功能。

  ──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增加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逐步将
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0%。

  ──拓展筹资渠道,补充社会保障资金。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按
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等多种渠道,
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规范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
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严格控制社会保险的支付对象,
规范支付项目,努力保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水平。

  ──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可行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对社
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健全基金监督检查的正常机制,保证各项法规、政策的贯
彻实施。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投资运营规章制度。
制定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基金管理风险评估和反欺诈办法,对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收行
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行为、财政专户的管理行为以及投资运营、社会服务机构的运
作情况实施监督。建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探索补充医疗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专家组成的社会
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
机构资格准入制度。依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进
行查处,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

  9、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全面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
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
银行领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直接结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也要探索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
构直接结算。

  ──推进社会保险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从用人单位剥离
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承接一部分外),移交街
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试点地区,
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
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10、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
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相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探索资本、技术等生
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在部分企业稳步进行技术入股、专利产品入股等试点工作,对
具备条件的小企业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

  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提高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的工资报酬。试行年薪制,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
联系起来,积极探索对技术人员实行收入激励的办法和政策,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对
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可以试行期权制等激励办法。加强对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监
督,规范收入来源和职位消费,增强收入透明度。

  ──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探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办法,逐步形成企业根
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在非国有企业和部分改制
的国有企业试行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办法。

  ──建立和健全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指导监控体系。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
度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报酬权益。
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
度。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
监督和管理。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1、劳动关系调整

  ──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指导各地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政策
措施,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处理好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普遍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行为。在非国有企业,结合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

  ──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的国有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平等协商机制,规
范协商程序和办法,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促进完善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
单位组织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建立
地区级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继续坚
持劳动仲裁工作的三方性原则,完善办案机制,促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职
业化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素质,增强咨询、调解、仲裁等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控、预防和处理工作。继续完善和落实预
防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
监控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渠道解决问题,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加大群体性突
发事件的处理力度,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规范处理程序和方式。

  ──积极开展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指导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额
定员标准的制修订。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

  四、支撑与保障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力争在“十五”期间出台《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
《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

  ──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劳动保障
监察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专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
年度检查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监督检查权,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
力市场秩序、劳动合同及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违反劳动和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决定、法律审核、执法案件评议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
定及其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配合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建立
和完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制度。

  ──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教育,全面提
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干部
的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

  2、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开拓资金渠道,加大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标准的
要求,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建设为重点,在中心城市就业服务机构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前台业务计算机管理,加快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在内的信息网络。

  3、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
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
改进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革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以重点调查、典型
调查和必要的全面定期报表为辅,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有机结合的新型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加
强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为科学
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处理
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

  4、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工作,逐步建立起理论研究、政策研
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系。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
的科研新体制,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成
果层次和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
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性、关键性重大课题的研究,为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持,推动劳动
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加大对科研的资金投入,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人员作用、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同
时,培养一支高水平、有威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学者队伍,特别是加速培养一批中青年
学术带头人,带动更多的中青年成为科研第一线的骨干力量。

  5、国际交流与合作

  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根据我国总体外交的要求,努力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
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
他多边组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国际援助;进一步拓展双边交流与
合作的领域和深度,总结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的对外宣传,提高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国际地位。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综
合管理工作。

  6、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要求,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大力推
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形成讲团结、实干、人才、奉献的良好风
气,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作风、协作精神和廉洁形象;对全系统的干部普遍进行
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逐步造就一支业务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
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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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0号


  现发布《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
  第十三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及陈设布置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房屋装修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对住房的装修更为普遍。据调查,绝大多数住户对住房都进行不同程度的装修,这对改善居住条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许多装修行为不规范,管理滞后,在装修中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年限和使用安全,由房屋装修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各界人士纷纷要求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制止装修行为的失控。今年5月18日,温州手帕厂一幢四层楼房因底层装修中严重损坏房屋结构而倒塌,造成30多人伤亡,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很大损失。为此,省委常委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对策,责成我厅尽快制定有关的法规,加强房屋装修的管理。
  根据省委的指示,我厅立即作了布置,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着手起草房屋装修的管理办法,几经修改于6月份形成讨论稿,并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集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进一步讨论修改,根据讨论意见,我们又进行了几次修改,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颁发。为了便于审议,现将有关部门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问题。我们总体指导思想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实事求是,便于群众办事。因此《办法》第三条只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外观及其使用性质的行为加以规范。对一般的小修小补,另星装修,只要不损坏房屋结构和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如装贴墙纸、面砖、粉刷面层等,没有规定要求申批。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比较切实可行。
  二、关于房屋装修管理职能的划分问题。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省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装修管理工作”。这是根据建设部“三定方案”的规定而拟定的。建设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建设部负责城镇房屋修缮……,负责制订房屋修建企业的管理标准”。至于《办法》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这是便于《办法》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各部门因理解不一而影响管理工作。
  三、关于规定装修人交纳保证金问题。《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及第九条第三款中规定、住宅和非住宅装修如符合装修规定取得装修证时,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制约装修人的装修行为,避免装修人在装修中扩大原申请装修内容,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而且《办法》还规定,如果装修人经审查符合装修要求的,五日内退还保证金,如果违反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直接在罚款中扣除,也可避免因处罚程序繁琐,影响执法的力度。从我省宁波、舟山、衢州等市实施这一做法的情况看,效果是明显的。
  四、关于限定装修范围问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四种行为不办理审批手续,即这四种行为不属装修范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种行为对房屋的结构和安全影响极大,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应予以严格限制。
  五、关于房屋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这是根据建设部及我厅历来的管理规定,也是根据目前实际工作需要而定的。特别是当前房屋装修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无证从事这项工作人员急剧增加,许多人既不懂技术业务,又不懂法规政策,房屋装修以后留下来的后遗症很多,极大地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温州5.18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无证违章作业的事例。因此,我们认为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处罚问题。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几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这是为了使本办法更好的贯彻执行,也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创造条件。这其中的罚款数额主要是根据其行为后果的情况而定的。目前全国尚无统一标准,确立的依据主要是参考了下面各市、县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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