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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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1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我区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在部分厅局和地州市开展了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为使公文无纸化传输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以下简称: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有应用单位。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适用于本地公文无纸化传输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纵向联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通过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延伸联接到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横向联接自治区领导机关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及自治区国有大型企业。
第五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在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传输。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指: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规定正式施行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七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为技术管理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为应用管理部门。各应用单位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办公室(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技术机构负责技术保障和应用支持。
第八条 自治区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按照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充分考虑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联接的标准和兼容性,规划建设覆盖所属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室(厅)为系统应用管理部门,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为系统技术管理部门。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九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发文关系的单位,须先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传输系统。
第十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指定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机构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密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室(厅)主任为政府传输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还需指定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电子政务专用短信系统,以保障政府公文传输工作的应用,并为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各地、各单位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统一配置移动短信终端,作为具体工作人员的专用通信工具。政府办公厅传输重要公文通过短信通知接收方收取;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地州市、各厅局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地州市、各厅局、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十五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发送方可通过系统授权,控制接收方打印正式文件(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份数。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普发至县级的文件,可授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县(市)数量,打印正式文件并转发所辖县(市);各州(地、市)在具备条件时也可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直发到县(市)。
第十八条 公文发送方在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主、抄送单位,准确选择接收方,认真检查发送情况,确保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接受方签收信息。如因发送方未认真检查发送情况,造成公文错发、漏发的,由发送方负责。
第十九条 对紧急的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及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专用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接收提示后必须在4小时内签收,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处理,造成公文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应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情况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和公文发送方。
第二十三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正常应用所需的日常经费开支(公文打印纸、彩色激光打印机硒鼓等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专用通信工具使用费用等),由各应用单位自行核算并列入行政开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1名以上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各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登记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等由各单位自行设置、管理。系统应用单位名、口令和系统登记注册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统一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各应用单位配发、安装病毒防火墙,各应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各种移动存贮介质,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批准,装载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二十九条 各应用单位安装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因自行安装非统一配置的软件,引发病毒和导致系统故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政府办公厅不再发送可以通过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非涉密纸质文件、内部明电、会议通知等。
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研究制定的《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
(二○○五年三月)
2005年全省安排重点建设项目343个,总投资4424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180个,总投资2115亿元,年度投资计划430亿元;预备重点项目163个,总投资2309亿元,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3〕358号),研究制定了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分类管理。对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考核类和跟踪服务类。
(一)考核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年底由省重点办牵头负责对项目业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通报。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除考核类外的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不进行评比和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类项目要依法管理,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落实省和设区市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省属及跨地区的重大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其它项目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
(一)省重点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下达省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跨设区市、跨部门的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设区市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3.每月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省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送分析材料。
4.安排布置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项目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收集、汇总市级项目的评价情况,公布全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考核评价结果。
5.对考核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二)省直单位主要职责:
1.对本行业的省级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分行业对市级项目进行指导、督促。
2.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省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按职责分工,组织或配合省重点办对省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省重点办对省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及参建单位业绩考核。
(三)设区市主要职责
1.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
2.设区市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省重点办报送分析材料。
3.设区市重点办负责组织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汇总报送省重点办。
4.配合省重点办开展协调、检查工作。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3.组织参建单位开展立功竞赛和业绩信誉登记考评。向省、市重点办报备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基本情况,开展业绩信誉考评并于年底将考评结果报送省、市重点办。竣工的项目应于交工验收时及时组织考评。
4.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信息报送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
三、考核评比。省重点办负责组织对考核类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及其重点办、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评比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下发。对项目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届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沟通协调。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附件:
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名单
一、考核类:共205个,其中,在建111个,预备94个。
(一)省级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68个,其中:在建45个,预备24个)
1.省交通厅、省高指
在建项目:
(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一期
(2)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
(3)龙岩至长汀高速公路
(4)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
(5)京福高速公路福建段二期(邵三高速公路)
(6)福州湾边大桥及接线工程
(7)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
预备项目:
(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
(2)京福同三国道主干线福州绕城公路
(3)永(安)武(平)高速公路
(4)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
2.省地铁总公司
在建项目:
(1)赣龙铁路(福建段)
(2)福州至厦门铁路
(3)温州至福州铁路(福建段)
预备项目:
(1)厦深铁路(福建段)
(2)龙厦铁路
3.省电力有限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省主干电网工程:500千伏工程、220千伏工程
(2)福建省县城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3)尤溪街面水电站
预备项目:
(1)仙游抽水蓄能电站
4.省LNG筹建办
在建项目:
(1)福建液化天然气(LNG)总体项目
5.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龙岩坑口火电厂
(2)晋江热电厂
(3)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中型煤矿项目
6.国电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南埔电厂一期
预备项目:
(1)福州江阴火电厂一期
7.华夏电力公司
在建项目:
(1)厦门嵩屿电厂二期
8.华电集团福建公司
在建项目:
(1)南平照口水电站
(2)龙岩白沙水库电站
(3)宁德洪口电站
(4)寿宁牛头山水电站
预备项目:
(1)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
9.大唐电力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漳浦六鳌风力发电场
预备项目:
(1)宁德火电厂一期
10.华能电力福州分公司
预备项目:
(1)华能福州电厂三期工程
11.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平潭长江澳风电场二期
12.省核电办
预备项目:
(1)福建惠安核电站一期
13.省石化重点办
预备项目:
(1)福建炼化一体化项目
14.省石化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三明正茂三聚氰胺项目
预备项目:
(1)福建石化集团45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
(2)三明化工熔融尿素项目
15.省冶金集团总公司
预备项目:
(1)三钢中厚板生产线改建项目
(2)南平铝业铝型材改扩建项目
(3)宁化行洛坑钨矿开采项目
16.省建材(控股)公司
预备项目:
(1)福建水泥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8#窑)
(2)永定兴鑫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二期(9#窑)
17.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省汽与戴克合资生产轻型商用客车项目
18.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厦船重工异地改造二期工程
(2)福宁船舶重工改扩建项目
19.省轻纺(控股)公司
预备项目:
(1)福建省青纸林纸一体化项目
(2)福建南纸林纸一体化项目
(3)福建(永安)纺织化纤有机改扩建PVA项目
20.省粮食局
在建项目:
(1)省级粮食储备库:漳州浦口省级粮食储备库、泉州安溪省级粮食储备库
21.省林业厅
在建项目:
(1)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2)福州人造板三期项目
22.省海洋与渔业局
在建项目:
(1)福建省国家级中心渔港项目:晋江深沪中心渔港、东山大澳中心渔港、连江黄岐中心渔港
23.省气象局
预备项目:
(1)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
24.省信息产业厅
在建项目:
(1)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系统
25.省教育厅
在建项目:
(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
26.省文化厅
在建项目:
(1)福建大剧院
(2)福建昙石山遗址保护和博物馆项目
27.省卫生厅
在建项目:
(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2)医大附属协和医院外科病房综合楼
(3)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外科综合楼
(4)福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8.省体育局
在建项目:
(1)福建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29.省广电集团
在建项目:
(1)省广播电视中心
(2)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工程
30.省农科院
在建项目:
(1)省农科院农业高新技术实验大楼
(二)设区市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137个,其中,在建66个,预备70个)。
1.福州
在建项目:
(1)福州湾边互通式立交工程
(2)福州浦上大桥
(3)福州南江滨路
(4)罗源湾港区狮岐码头
(5)福州软件园三期(含福大软件学院)
(6)闽江学院三期
(7)福州船政文化旅游开发项目
(8)福州粮食批发市场
(9)福州江阴港区2#、3#泊位码头(外资)
(10)福州松下港区康宏码头(民营)
(11)永泰界竹口水电站(民营)
(12)福清东壁岛围垦(民营)
(13)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民营)
预备项目:
(1)平潭海峡大桥
(2)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5#码头
(3)罗源湾碧里作业区4#、5#码头
(4)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
(5)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工程
(6)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
(7)长乐滨海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
(8)闽江下游福州市南港北岸防洪工程
(9)福州南台岛内河整治工程
(10)福州三环路二期
(11)福州三坊七巷保护和开发建设
(12)福州软件园四期
(13)福州市传染病艾滋病治疗中心
(14)福建建滔5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外资)
(15)福州松下港区元洪二期码头(外资)
(16)福州鑫海码头(民营)
(17)永泰县龙湘水电站(民营)
2.厦门
在建项目:
(1)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建
(2)厦门古龙集团易地搬迁改造项目
(3)厦门钨业钴酸锂粉末产业化项目
(4)厦华液晶显示器项目
(5)厦门汽车工业城(含金龙汽车异地搬迁一期工程)
(6)厦大集美校区(医学院、生命学院、国际学院)
(7)华侨大学厦门校区
(8)厦门理工学院
(9)厦门( 集美 )软件园
(10)厦门国际会议中心
(11)厦门岛外快速路
(12)厦门同安城南市政道路
(13)厦门区港联动一期工程
(14)厦门嵩屿港区一期工程(外资)
(15)厦门湾海沧港区一期工程(1、4、5号泊位)(外资)
(16)厦门港国际旅游码头(外资)
预备项目:
(1)厦门东通道及连接线工程
(2)厦门中药厂易地搬迁工程
(3)厦门中科高科技产业基地二期
(4)厦门粉煤灰超细纤维配抄特种纸产业化项目
(5)厦门软件学院
(6)厦门海湾大道
(7)厦门园博园项目
(8)厦门(翔安)汽车交易市场一期工程
(9)厦门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民营)
3.泉州
在建项目:
(1)泉州市沿海大通道(省道201线泉州段)
(2)福建新福达多功能轻型客车异地扩建
(3)泉州晋江大桥
(4)泉州宝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5)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
(6)晋江垃圾焚烧发电厂
(7)泉州外走马埭围垦工程
(8)中国闽台缘博物馆
(9)泉州师范学院
(10)泉州台湾学者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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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2001年8月30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养犬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市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其范围是:
(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东山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内的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厂区和职工住宅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
(三)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的芦草沟乡、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后峡地区、104团农牧连队及小地窝堡、四道岔、乌拉泊检查站、东大梁村、漂染厂、八道湾煤矿所形成的区域以外地区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登记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高度不超过2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
第七条 居民应在养犬10日内,持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携犬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免疫并领取《家犬免疫证》后,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到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缴纳养犬注册登记费,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到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一)单位因看护仓库、工地、贵重物资存放场地等警卫工作;
(二)从事犬类培育、繁殖、试验、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
(三)外国人养犬的。
第九条 《养犬证》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条 养犬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4000元,年度审验费为100元;一般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1000元,年度审验费为50元。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农牧民养犬,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审验,免缴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养犬人办理《养犬证》并缴纳了注册登记费后,转让他人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犬死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养犬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人民广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准携犬乘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三)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影响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的,经营者应持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书,分别向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和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第十五条 进行犬类交易的,必须持《家犬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严禁在交易市场以外进行交易。
需要运出本市的,应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部门凭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第十六条 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养殖、犬类展览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确保不发生犬类伤人和其他事故。
第十七条 养犬者应定期为犬注射疫苗。幼犬每年注射免疫4次,成年犬每年注射免疫2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可以对养犬者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
养犬者不按期审验养犬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市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