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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高频电灼治疗仪》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2:25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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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高频电灼治疗仪》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高频电灼治疗仪》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高频电灼治疗仪》等3项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
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YY0322—2000 高频电灼治疗仪
  YY0323—2000 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YY0324—2000 红外乳腺检查仪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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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违 约 责 任
作者: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级)

内容提要:
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
(1)预期违约
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 ,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 ,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
B.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一样,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a.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b)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c)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d)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
b.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资金紧张,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商业信用不佳,资产变卖等情况。
(b)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是一种主观臆断,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预见方必须以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2)实际违约
A.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a.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C.迟延履行
a.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债务人迟延,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未履行。
b.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二是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三是债权人受领拒绝或受领不能。
D.其他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2.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8〕2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信安湖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湖区)为江山港双港口大桥以下、常山港孙姜大桥以下(含支流)、石梁溪白云山大桥以下、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大桥以下、乌溪江浙赣铁路新大桥以下、衢江沈家大桥以上水面及其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

具体管理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管理单位标界立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信安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湖管委会),统一负责信安湖的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等工作。设立信安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湖区保护、开发、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农业、林业、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综合执法、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信安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安湖的维护管理、水面保洁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湖区资源有偿出让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安排湖区建设开发及公益设施维护管理支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安湖的义务。对保护信安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水利、发改、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防洪、环保、渔业、旅游、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

第九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湖区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十条 在湖区除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必要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他非公共设施类建筑物、构筑物;湖区外毗邻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合理适度开发利用湖区水面和景点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服从防洪、渔业、通航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积极发展旅游景点,适度开发水上休闲项目。

信安湖的开发建设项目由信安湖管委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实行市场化配置,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有偿出让,其开发建设方案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方案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信安湖管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湖区景点、旅游开发项目的招商推介活动,促进湖区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信安湖沿江灯光亮化项目,由市建设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信安湖水体的水功能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目标水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进行保护。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信安湖水质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增加监测断面,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信安湖管理机构应做好垃圾漂浮物的打捞,保持水面清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湖区资源或土地;

(二)向湖区、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三)非法采砂、取土、爆破等;

(四)破坏文物,损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助航、栏杆、照明、亮化等公共设施;

(五)毁坏古树名木,损坏绿化带树木、花草;

(六)擅自在堤防上通行车辆;

(七)擅自设立经营摊点;

(八)擅自捕捞鱼类和网箱养鱼;

(九)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

(十)向湖区超标排放污水,弃置污染湖面、水质的垃圾及动物尸体等污染物体;

(十一)在衢江沈家大桥以上至塔底枢纽工程大坝上游300m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捕捞等水上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危害湖区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湖区利用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水路运输有关法规实施许可、监督和管理。从事非水路运输经营的,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都不得在湖区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湖区从事经营和非经营性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动力环保,外形美观;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残油、废油和垃圾一律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水都必须收集上岸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十条 湖区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及过往船舶、浮动设施,必须遵守湖区通航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航线航行或指定的水域停泊、作业。

在汛期,所有船舶、浮动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防汛防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湖区范围内组织各种集体文体活动的,需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现有未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治理,达标后排放。

湖区内已有的生产、经营、服务等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未达规定排放标准也未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信安湖水域的建设项目,在报送规划部门审批前,水利部门在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涉及建设用地的,依法报经国土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水域通航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还须依法报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区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逐步组织整改;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湖区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按照规划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

第二十四条 湖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加强湖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门依法查处:

(一)违法占用信安湖水域的;

(二)擅自拆动、操作和破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和栏杆等公共设施的;

(三)违法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

(四)倾倒垃圾、渣土、废物及抛撒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

(五)无证网箱养鱼及捕捞的;

(六)未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

(七)未经许可违法取水的。

第二十六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标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规定标准废水的;

(三)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损坏、破坏绿化带树木、花草的。

第二十七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船舶无证营运的;

(二)不按通航规定航行、作业、停泊和营运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水上或水下作业和其他活动的;

(四)未按通航标准建筑水域建筑物、构筑物,改变通航条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五)向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的。

第二十八条 在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利、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安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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