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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6:40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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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1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改组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对农业农村工作综合协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全市农村政策的研究;起草种植业、农垦等农业产业法规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负责全市农业资料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八)制定农垦经济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市涉及“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负责市政府有关“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
  (十一)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农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农机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和指导全市农机工作。
  (十二)根据规定管理葫芦岛市果蚕管理总站。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委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文书档案、保卫等工作;拟定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涉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农业统计证书的管理。
  (二)政治部(人事科)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等项工作;拟定全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农业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拟定农业开发项目及工程建设的计划(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和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的政策、建议;管理局管各项资金;指导农业有关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农村经济管理科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意见,提出我市涉及“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情况的监测;负责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农业科(农机管理科、绿色食品办公室)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的调整;参与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察、检验、登记工作;指导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工作;监督实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标准,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绿色食品的法规和政策,制定绿色食品长远发展规划;指导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负责绿色食品开发、产品认证、食品标识和标准认定工作;指导农产品无公害生产;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农机的法律、法规和农机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农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负责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机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指导农机科研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鉴定与推广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拟定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承办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承办农用土地开发、利用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场信息科)研究拟定、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产业政策;指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拟定全市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和农情信息;指导农业各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涉农外经、外事工作。
  (八)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参与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参与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的文稿起草和会务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市政府涉及“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
  (九)农垦科
负责对农垦企业的指导、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农垦发展规划、农垦区社会经济状况统计、财务决算、项目报审、生产规划指导;指导农垦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农垦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立项;指导农垦系统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垦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农垦经济效益;指导农垦系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推进科技兴垦;协调农垦企业对外关系。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1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3名;纪检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9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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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4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偿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履行宜昌开发区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称用款人)与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而建立的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

  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市政府和省公司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涉及偿债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偿债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偿债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城市建设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财政部分;

  (三)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四)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经营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城市道路冠名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五)上级给开发区管委会用于专项还贷的拨款;

  (六)财政掌握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偿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

  (一)支付省公司信用贷款利息;

  (二)归还省公司信用贷款本金;

  (三)赔偿因违约给省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偿债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第七条 年初用款人根据自身还贷能力,对不能足额按照省公司借款合同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经省公司同意后向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第八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用款人的申请,确定开发区当年偿债专项资金的规模,经省公司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行文明确。

  第九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当年下达的偿债专项资金额度,按照“一区多园”的不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各园区同期财政预算。其中:用于东山园区项目的偿债专项资金列入东山园区财政预算,用于[犭虎]亭园区项目的偿债专项资金按照宜发〔2004〕8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分成比例由[犭虎]亭区承担,并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省公司指定的银行设一个“偿债专项资金帐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用于归集所有构成偿债专项资金来源的资金。在省公司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从“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将资金划至“偿债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对本级“偿债专项资金帐户”或“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内的资金进行正常的财政资金调度,但在每次省公司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偿债专项资金帐户”资金余额应不低于当期本息到期款。

  第十二条 建立偿债专项资金自动划扣机制。省公司在贷款本息到期当天可以从“偿债专项资金帐户”中扣收省公司信用贷款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省公司有权对“偿债专项资金帐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的归集和调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宜昌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公司对偿债专项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利用省公司贷款建设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范围,市审计局每年年终对省公司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参与项目的评价、总结和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定期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预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必须向市财政局书面作出采取财政扣款方式偿还债务的承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偿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由宜昌开发区财政局执行,各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偿债资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之日起施行,至省公司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


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做好对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住房拆迁日期和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

  第五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按门栋制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和其他所规定要件。要件齐全的,由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房屋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售价。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地址、面积、房型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单位,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第九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二)公示

  区房管局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审核无误的,由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审核

  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区开具《购房证明》情况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应定期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并在每月10日前将销售情况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每月将上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信息汇总反馈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派员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四条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对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调查,认真查处。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擅自提高或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需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察部门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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