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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17:04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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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教发〔2007〕2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全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以及对所掌握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编制了《“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并做好编制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年-201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年-2010年)

  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特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

  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特殊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入学人数稳中有升,办学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改扩建校舍总面积近40万平方米。“十五”期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教育部相继开展了“中西部盲童入学项目”、“扶残助学项目”、“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等,累计投入近1.2亿元,共资助贫困残疾学生近5万余人次。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社会各界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形成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合力。

  截至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弱智三类校)数量为1605所,在校生总数36万人(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14万人,随班就读学生22万人,详见附1),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859所和29万人。

  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尚存在较大困难

  由于我国特殊教育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差、质量低,远不能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求。

  1.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滞后于特殊教育发展需求

  特殊教育学校覆盖范围有限,总量尚显不足,区域差距较大。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1605所(其中中西部1012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14万人(其中中西部8万人)。除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和西藏外,全国现有326个地级市(州、盟),尚有74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地级市总数的22.7%,其中中西部65个,占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地级市总数的88%。全国现有县(市、旗)1934个(不含市辖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1246个,尚有493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县总数的39.56%。其中中西部405个,占30万人口以上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县总数的82%(详见附2)。

  2.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和提高

  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经济条件制约,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目前60%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设在县镇或农村,校舍建设标准较低,小、旧、陋、破以及教学生活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二是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多数是由原普通中小学校改造的,不仅校舍使用年限较长,而且在使用功能及设施上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与国家发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有较大差距;三是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较高,部分专用教学仪器设备价格昂贵,必备的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困难,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设备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以及康复训练活动。根据中西部部分省份特殊教育学校实地调研情况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分析测算,70%左右的学校需要进行校舍建设和配置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其中中西部约680所左右。

  3. 国家相关政策促使特殊教育需求不断增长

  近年来,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关注与关心程度在逐步提升,残疾儿童少年家庭传统观念也在进一步转变,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预计近年内入学人数将呈上升趋势,现有办学条件将日趋紧张,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所需条件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章 指导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普及和巩固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地区建设115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州、盟)级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盲、聋哑、弱智三类校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所有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求。

  阶段性目标:“十一五”期间(2008年-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地(市、州、盟)、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重点建设19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初步缓解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需求矛盾(详见附3)。

  二、实施步骤和建设内容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存在诸多特殊性,从有利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考虑到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实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及省域间发展差距较大等状况,项目实施应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师资队伍的建设、学校运行保障经费的落实等项工作相衔接,拟对总体规划目标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建设。

  第一阶段:“十一五”期间(2008 -2010年),建设19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编制完成分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的试点工作。在项目学校遴选上,选择列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中,具有一定辐射作用的,在师资队伍、运行经费、开工建设等诸方面均具备条件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同时积累经验,为下一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建设50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在总结第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根据各省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选择具备建设条件的部分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阶段:建设46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面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任务,实现规划总体目标。对列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中尚需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原则

  “十一五”期间(2008-2010年)中央专项投资约6亿元(详见附3、4)。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约4.5亿元(其中新建校项目约65所,投资2亿元,改扩建校项目约125所,投资2.5亿元),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投资约1.5亿元(其中新建校项目0.5亿元,改扩建校项目1亿元)。

  中央专项投资对县级新建学校建设项目重点给予倾斜,每校按300万元(详见附5)进行补助,原则上不要求地方配套。对地级新建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包干使用,每校补助300万元,缺额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对改扩建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包干使用,每校补助200万元,缺额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对项目学校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每校补助80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

  对地理位置特殊、交通不便、施工条件艰苦、需统筹集中建设学校的个别西部省份可采取投资额度切块安排方式,以加大中央专项投资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预期建设成效

  一、特殊教育学校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十一五”期间,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整合特殊教育资源,调整布局结构,增大特殊教育学校的辐射及覆盖范围,有效引导和推进中西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将由2006年的1012所增加到近1500所,从而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基本辐射中西部地区所有地(市、州、盟)和30万人口以上县(市、旗), 学校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二、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预计新增65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125所左右现有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初步缓解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矛盾。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地区预计新增470所(增加46.4%)特殊教育学校,近70%原有特殊教育学校(680所左右)按实际需求进行改扩建。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与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相匹配的专业功能教室及设备配置基本齐全,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基本实现区域内特殊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数量显著提高

  “十一五”期间,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预计由2006年的8万人增加到10.8万人,增长35%,净增2.8万人(不包括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生),受益学生3.8万人。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将由2006年的8万人增加到25. 6万人,增长220%,净增17.6万人(不包括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生),受益学生23万人,基本满足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需求(详见附6)。

第六章 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有效工作程序。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审核、确定分省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和投资,指导各地项目实施;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状况、经济水平、师资队伍等多方面因素,编制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省项目建设规划的实施;地(市、州、盟)、县(市、旗)两级政府负责提供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用地,落实专项配套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强化管理,完善运行保障机制。

  各地要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建立并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机制;加快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充实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的配备,逐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待遇;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建成使用后教学、生活的正常运转。

  三、严格标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各地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进行项目学校建设所需投资的需求测算和设计,确保校舍的安全、适用、实用,反对追求学校建设高标准、华而不实。同时,项目学校建设也要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特别是在康复设施的利用上,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四、专项检查,落实项目监管机制。

  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将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落实工作责任。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审计部门将对中央专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在设备采购中出现违纪行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附:1.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在校学生统计表

    2. 全国地、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统计表

    3.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与中央投资需求测算说明(只发中央有关部委)

    4.“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央投资需求测算表(只发中央有关部委)

    5.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模及投资需求测算表

    6.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央投资效益测算表(只发中央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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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
案情:
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原福建省
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漳平市奇和矿产资源管
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核销准运证过
程中,伙同陈群祥、林义成、吴聪毅三人以“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为他人谋
取利益,并私下按一定比例收受他人金钱共计人民币54000元,自己分得人民币
27000元。
2001年3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其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
理站工作的便利,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将征收
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共计7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在漳平市奇和
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职便,伙同他人采用“一票两用”的方式,在征收石
灰石资源管理费和核销准运证过程中,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27000元,为他人谋
取利益,其行为是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曾可忠又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
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时,侵吞公款7000元
,该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曾可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数
罪并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在漳平市奇和矿产
资源管理站工作期间,伙同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委派至该站工作的陈群祥、林义成
、吴聪毅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费和核销准运过程中,与运输户通谋,少收资源
费、准运征费,采用“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被告人曾可忠等人将少收取的两
种费不上缴,进行私分,计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曾可忠分得人民币27000元,
其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至于被告人曾可忠又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
收费专用票据”,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时,侵吞公款7000元,其行为也
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曾可忠不应以数罪论处,只能以贪污罪一罪论处。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被告人曾可忠是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要根据本案来看犯罪的构成,本案被
告人曾要忠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即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又可以成为贪污
罪的犯罪主体。受贿罪最重要的特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的钱财。从
这个案件来看,被告人曾可忠确有存在利用“一票两用”方式为他人偷逃资源费
,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他人过资源检查关口后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钱,从表面
上看也是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如果从被告人曾可
忠从他人过关后手中所得到的金钱属性来看,这种观点就有问题了,实际上这些
钱是国家财产,并非他人财产。被告人曾可忠伙同他人只是以非法方式按规定较
低的比例在收取资源管理费,并在小范围内进行秘密私分而已。因此,被告人曾
可忠侵犯的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违反了国
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综上所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福建省漳平市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完善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我部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下发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配套规章、文件。
近期,陕西、福建、江苏等地相继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加工制作成塑料制品以牟取利益的事件,暴露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依法监管,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工作,并将医疗废物交由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地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化管理。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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