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2:50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5]153号


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
满分
合格
标准

企业
法律
顾问
综合法律知识
140
84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
84

企业管理知识
140
84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
84

执业
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100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

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
名称
报考科
目数量
报名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历年合格人数

企业
法律
顾问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执业
药师
 
药学
中药学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负责人:             的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


(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65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的管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属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罚没收入(以下简称收费和罚没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垄断企业(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收费和罚没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及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对收费和罚没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收费和罚没资金是财政资金,属国家所有,由政府调控,财政部门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调剂一部分收费和罚没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分离的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票款分离的范围: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不体现市场行为并经批准征收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以征收、收取或以产品加价、价外附加等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性资金(以下简称政府性基金);
  (三)单位主管部门经市财政局批准,向所属单位集中提取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简称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四)乡镇政府按规定收取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五)单位获得的捐赠资金、按规定募集的各类政府彩票公益金;
  (六)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和其他非经营性收入;
  (七)产权归政府所有的房屋出租出售收入;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等;
  (九)公共事业性质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等门票收入;
  (十)按规定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
  (十一)行业垄断收入及其他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 罚缴分离的范围是,执法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罚没收入(包括罚款、没收款及没收财物变价款等)。
  第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执收执罚单位收费和罚没资金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可以采取由缴款人直接缴款和执收执罚单位代理缴款两种形式。
  第八条 下列情况应采取由缴款人直接缴款形式:
  (一)服务时间比较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服务与收费可以分离的收费;
  (二)执罚单位对受罚人具有执罚制约手段的罚没收入;
  (三)收费业务量大且收费比较集中或稳定的收费项目(为方便缴款人就地缴款,代理银行经财政部门指定可到执收单位上门服务);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管理的收费项目。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采取由执收执罚单位代理缴款形式:
  (一)收费行为和收费服务同时发生,不便由缴款人及时、直接到银行缴款的收费;
  (二)执罚单位对受罚人事后不具有制约手段的罚没款及20元以下罚款;
  (三)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偏远地区的收费及罚没款;
  (四)依法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可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拍卖机构实行代理缴款;
  (五)其他可由执收执罚单位代为收取的收费、罚没资金。

第三章 缴款程序

  第十条 实施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后,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将单位原有的财政缴款专户取消,财政缴款专户中的资金一次性缴入财政专户。
  本办法施行后,执收执罚单位收取的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各代收点缴入财政专户。各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由同级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共同指定。
  第十一条 直接缴款形式的缴款程序:
  (一)执收执罚单位实施收费、罚没时(实施罚没时应事先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款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鉴后将一至五联交给缴款人。
  (二)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代理银行代收点缴款。逾期缴款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国家规定)。
  (三)代理银行代收点接到《缴款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对以现金方式缴款的,将《缴款书》第二联予以注销并妥善保管,将第一联、第五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缴款人,其中第一联由缴款人留存,第五联由缴款人转交执收执罚单位。
  2、以转账支票缴款的,若缴款人在代理银行系统内开户,代理银行代收点将《缴款书》第一联、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缴款人,其中第一联由缴款人留存,第五联由缴款人转交执收执罚单位;若缴款人不在代理银行系统内开户的,代理银行代收点将《缴款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缴款人,将第二联、 第五联通过同城交换提交缴款人开户银行进行转账划款,经缴款人开户银行划款后的《缴款书》第五联,由缴款人于次日到其开户银行领取并转交执收执罚单位。
  3、发生退票时,由付出银行将《缴款书》第二联、第五联退至代理银行代收点,由代收点将第五联退至收款单位财政部门并通知执收执罚单位催交,缴款人持第一联到执收执罚单位重新开具《缴款书》缴款。
  (四)执收执罚单位根据缴款人持有的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现金收讫章)的《缴款书》第五联为缴款人开具收费、罚没收据或其他收据,并给予办理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缴款形式的缴款程序:
  (一)执收执罚单位实施收费、罚没时,由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人收款并当 场开具正式收费、罚没收据或其他收据。收取现金的,应及时办理具体业务;收取转账支票的,待资金划转完毕后(即执收执罚单位收到《缴款书》第五联后)办理具体业务。
  (二)执收执罚单位在收费、罚没资金上缴前填写《缴款书》,并持《缴款书》 将所收款项于当日或次日就近缴入代理银行代收点。
  (三)代理银行代收点接到《缴款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对以现金方式缴款的,将《缴款书》第二联予以注销并妥善保管,将第一 联、第五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执收执罚单位,其中第五联由执收执罚单位留存,第一联由执收执罚单位转交缴款人。
  2、以转账支票缴款的,若缴款人在代理银行系统内开户,代理银行代收点将《缴款书》第一联、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执收执罚单位,其中第五联由执收执罚单位留存,第一联由执收执罚单位转缴款人;若缴款人不在代理银行系统内开户的,代理银行代收点将《缴款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执收执罚单位,将第二联、第五联通过同城交换提交缴款人开户银行进行转账划款,经缴款人开户银行划款后的《缴款书》第五联,由缴款人于次日到其开户银行领取后转交执收执罚单位,并向执收执罚单位索取《缴款书》第一联。
  3、发生退票时,由付出银行将《缴款书》第二联、第五联退至代理银行代收点,由代收点将第五联退至收款单位财政部门并通知执收执罚单位催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两种缴款程序中,凡以转账支票缴款的,不再由收款人(财政部门)进行背书,转账支票作《缴款书》第二联的附件。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费和罚没项目多,有特殊需要的,应编制收费、 罚没项目明细单作为《缴款书》的附件。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资金的,应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收费减免通知书》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减免额度较大的须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额度要在年终决算中予以反映。
  第十六条 因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撤消或没有履行收费服务而须退 还款项的,缴款人应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由执收单位及有关技术鉴定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缴款人的缴款收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收费退款通知书》,将资金退还到执收单位经费账户,执收单位据此退还给缴款人,并冲减收入备查账中的应缴财政专户数。罚没款的退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款专用缴款书》、《收费减免通知书》、《收费退款通知书》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统一制定。


第四章 资金的归集与解缴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所委托的代理银行设立收费和罚没资金财政专户, 专门对收费和罚没资金进行归集、解缴及核算。代理银行应在各代收网点设立明显标志,方便缴款人缴款,同时有关开户银行要将执收执罚资金及时划转到代理银行财政专户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止执收执罚资金划出。
  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实行微机联网,掌握各项资金解缴到财政专户情况。 代理银行应保证财政部门调度与使用资金的及时性。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代收点每日应将《缴款书》相关联次及进账明细单按级次汇总报送到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将《缴款书》与每日进账明细单核对无误后,编制进账日报表连同《缴款书》第四联财政局收入凭证一起移交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结算后的十日内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罚没款按规定及时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年末帐面无余额。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以《缴款书》第四联为原始凭证记账,代理银行以《缴款书》第三联为原始凭证记账,执收执罚单位以正式收费罚没收据、《缴款书》 第五联为原始凭证记收入备查账,缴款人以正式收费罚没收据和《缴款书》第一联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及其各代收点应设置相关账簿,及时向财政部门传递业务信息。
  各执收执罚单位对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资金和银行退票要及时催交。每月终了,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及执收执罚单位要进行财务对账。
  第二十二条 有上缴下拨关系的收费资金,上缴下拨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

第五章 编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费罚没项目实行编码管理。
  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编码规则、编制本级编码手册,将执收执罚单位的合法收费和罚没项目全部列入编码之内,并提供给代理银行和执收执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编码根据财政管理级次,按市级、区级、乡级分别编制;收费和罚没项目编码由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形式、类别统一编制。
  第二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实施收费和罚没款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编码手册要求,在《缴款书》上准确填写单位编码和项目编码,以便代理银 行和各代收点的计算机识别和录入。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和罚没项目及编码,编制本级执收执罚单位、收费和罚没项目编码手册,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给代理银行和执收执罚单位执行。
  因政策调整使收费和罚没项目发生变化,由市财政局统一调整编码,并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代理银行和执收执罚单位执行。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辽宁省××年罚没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款专用缴款书;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专用收据等。
  收费和罚没款使用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监制,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各种票据由市财政部门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发放。市直属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实施收费和罚没款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的票据(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区所属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使用的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发放。各种票据的销毁,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要在财务部门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的购领、 发放、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实施收费和罚没款时,开具的票据内容必须填写清楚,款额必须合法准确。收费和罚没款只能使用领用的收费和罚没款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执收执罚单位之间不得串用、转让、转借、代开各种票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责任单位的违纪资金或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 1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代理缴款方式以及将收费罚没资金存入单位账户或小金库的;
  (二)越权审批或者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的,或继续收取已被依法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三)擅自减、免、退收费和罚没资金的;
  (四)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成下属单位、实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者自行印制、发放和出售、转让、借用、伪造、销毁票据的;
  (六)未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以及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支出计划,扩大支出范围、提高 支出标准的;
  (七)用收费罚没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交易等经营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变更和撤消单位银行账户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管理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按规定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采取内部票款分离形式,并建立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代理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市商业银行及其网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同胞(企业或个人)在本省投资举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向授权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主管机关。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辖区内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的初审手续。
第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申请登记表;
二、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台胞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大陆方合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及大陆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台湾投资者以企业名义投资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和资信证明;
六、台胞投资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建设、供水供电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核准文件;
七、有专项规定行业还需提交国家规定的部门批准文件。
第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第五条 台胞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在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台胞投资企业变更住所,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应提交补充合同;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补充合同;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大陆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被聘任大陆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
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补充合同,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第六条 台胞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或变更登记费。
第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中止合同,应在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海关出具的核销证明。
第八条 各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辖区内台胞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从接到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各项证件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审核批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