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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7:05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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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04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的有序流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投资而形成的各种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归产权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权益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之间的相互流通及有偿转让。
  第三条 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公平、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辖区内所发生的一切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产权交易市场负责组织产权交易,对场内交易进行鉴证、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审计、工商、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要求,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鉴证、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 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管理由章程规定。
  第九条 我市各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被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可成为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
  第十条 我市的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受让方。
  第十二条 下列产权交易应当到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国有股份权的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四)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中的产权转让;
  (五)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经营权及户外广告、出租车经营权等城市资源性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六)行政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七)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一)拍卖转让;
  (二)协议转让;
  (三)招投标转让。
  第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信息挂牌期限内,只有一家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进入协议交易。有两家以上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不适于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可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交易。
  第十五条 下列国有、集体产权变动,可不在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一)同一产权主体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产权调拨;
  (二)政府批准,无偿划转的国有产权。
  第十六条 国家政策规定禁止的交易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五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委托会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发布公告,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上市;
  (三)受让方委托会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四)根据挂牌结果,约定产权交易方式;
  (五)按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
  (六)成交的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七)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手续;
  (八)产权交易市场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凡上市进行交易的,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一)出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让申请书;
  2、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
  3、职代会决议;
  4、厂长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5、产权权属的证明;
  6、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7、清产核资清册;
  8、审计报告;
  9、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10、债务情况说明;
  11、拍卖破产企业产权的,须提交破产裁决书;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买能力资信证明;
  2、反映自身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管理能力的资料;
  3、 职工安置方案;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权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产权交易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前,出让方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需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由工商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产权股权交易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的的名称;
  (二)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五)转让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有关职工安置的协议;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是产权交易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是交易双方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银行、土地、房产、保险等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六章 产权交易的暂停、终止和无效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可以申请暂停产权交易:
  (一)交易期间第三人对出让方申请人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三)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且未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暂停交易的事由。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产权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出让方申请人对其产权无处分权或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二)出让方申请人在与受让方申请人未成交之前,出让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产权实物灭失的;
  (四)其他依法终止交易的事由。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产权交易
  (一)出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产权的;
  (二)出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的;
  (三)出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出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出让方未按规定落实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
  (六)以产权作为担保,转让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产权交易结果的;
  (八)受让方在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造成重大误解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的产权交易。
           第七章 产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在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或变相进行场外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查处,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让方、受让方及会员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由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取消交易资格,并交财政、监察、工商、审计、土地、房产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规交易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人员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受让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财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银行、土地、房产、保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交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不能提交《产权交易鉴证书》任何部门都不得办理,违规办理者,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相关部门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格。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审批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越权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办理产权出让事项,以及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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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由市信息产业部门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计划部门按权限审批或者审核。未经市信息产业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市财政、计划、信息产业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应满足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的要求。凡经市信息产业部门认定可以远程服务方式建设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通过前置服务器方式与市电子政务平台链接,确保信息共享和后台系统安全。
  第七条 重点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建立协调联席会制度,由市信息产业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定期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计划、信息产业、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项目完工后,由市计划部门会同信息产业、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拨付后续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章 政府网站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www.wuhan.gov.cn)是市人民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设立专门栏目,并与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链接。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 本部门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工作时间;
  (二) 本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
  (三) 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以及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服务:
  (一)在其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由专人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 建立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工作日实时服务的,应当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三) 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应将本部门负责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按下列规定实行网上办理:
  (一)每一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查询和结果反馈3个主要环节;
  (二)对于每一事项,应当提供详细的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
  (三)每一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建立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答复时限。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其网站的运行维护,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对受委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网站的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并建立网站的后台发布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网站必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重大突发和敏感时期应急处置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违法案件24小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病毒检测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发布党和政府重要信息以及设立交互式栏目的网站,必须在网络接入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认定分级属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共享的公共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分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产业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公共信⒆试茨柯迹凑展残畔⒆试捶旨赌柯枷低澈徒换幌低车囊笪じ卤静棵拧⒈镜ノ坏男畔ⅰ?BR>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机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公益性信息机构提供适合于公益性服务的信息资源。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 凡接入武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政府各部门,其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系统应当接受公安、安全、机要、保密等有关职能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保密责任制,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因特网出口,如确需另外开通因特网出口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市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六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单位信息员应当经市信息产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情况,定期对政府各部门网站和各应用系统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率、点击量、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和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浅论现阶段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王伟杰 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

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标准就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法官素质是蕴于法官独立中的价值判断。法官素质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应具备的政治和业务各个方面的素质,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官素质的全部内涵。
在现阶段,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自由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我认为,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二、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交往能力等专业技能。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法律高度发达和复杂化的现代法治国家,决不能允许“春秋决讼”之类的故事重演。
  法律实践是职业法律家的真正摇篮,一个人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教育背景或者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一定时间的法律实践,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律家。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使用法律的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并生动起来,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是书生所难以想象的,案情的发展往往有意料之外而又情理之中的多种可能性,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且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人,才能成为职业法律家。
  专业技能是法官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也可以称为“专业适应能力”。它大致可以分为天赋的能力和学得的能力,其中学得的能力是主要方面,是经过长期训练获得的,是专业适应性的重要表现。与专业知识相比,专业技能是天赋、学习和实践等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学习的结果;专业技能是一个人能否持续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知识背景或文化素养。
  三、良好的品性和德行。
  所谓司法品性,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法官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
  法官道德品质的要求包含着社会公德的要求,如果一个人不能恪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就不完全具备法官的道德品质。“公正”、“廉洁”等道德规范,同司法也有特别紧密地联系,是司法工作中特别敏感、特别重要的道德规范,法官必须模范遵守。
  法官的性格特征是司法工作对法官性格、倾向和态度的特殊要求,如博爱、耐心、宽恕、人权意识等性格特征。虽然法官的性格特征与天生的性格倾向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通过长期的道德修养形成的个性特征。
  四、护法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为什么在我国同是一部法律,同是一个案件,在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地区,却会有不同的结论,除了立法中弹性高、法规不明确的客观因素外,另一原因,法官没有护法的胆识和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可以“照单请客”、“对号入座”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奏效的。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要倡导法官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护法而且是忠实的护法这是解决我国法律危机的最好矫正剂,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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