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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2:50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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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 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设 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 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一级盲人的, 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本系统或者主管 单位应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残疾人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
  (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符 合就业条件的,应当给予登记。登记名册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办理残 疾人招用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当组织职业技术 培训。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并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残疾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当报单位 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残疾职工的残 疾程度和特长,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 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十一条有按摩业务的宾馆、洗浴保健等场所和设有按摩推拿专科的社会医疗机 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
  第十二条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晋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生活福利等方面,应当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已就业的残疾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三年内不 再介绍其就业。
  第十四条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统 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
  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市 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县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收缴总额5%的比例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 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据缴款通知书代收。
  第十八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核定的 本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 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九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 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者合伙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贯彻 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东政发[199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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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钟 伟 苗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社会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中央政法委试图通过赋予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等手段来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一九九五年,个别地方的政法委开始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探索,一九九八年四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二00一年四月四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经省委同意正式发布了《浙江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此后,执法监督工作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尽管已全面推开,然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仍很少,更不要说运用理论来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了。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同志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尚心存疑虑,认为这是干预司法独立,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见,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理论研究还比较缺乏,而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往往带有一些盲目性,因此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相抵触。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是极难做到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地方党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员会主要是由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合体,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往往变成司法机关的“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并在实践中多强调“互相配合”,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往往屈从于地方权威势力,司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子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法学月刊》主编郝铁川博士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经历从人治到综治,再到法治三个阶段,当前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综治阶段。所谓综治是指当前我们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还无法事事处处都唯法是行,而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国家。法治在现阶段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达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时日。但这并不是我们追求法治的诚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础一时难以具备,无法全面启动法治,因此,也就不可能马上实现完美的法治理想状态——公平、公正。窃以为,郝博士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单从司法人员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司法人员,二是行政管理人员,三是后勤服务人员。现有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既有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又有从军队转业的,既有从其他机关调入的,又有从企事业单位改行的,还有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而且从数量上看,从法律院校毕业的还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法律院校毕业的司法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又只有很少一部分。即使是法律本科以上的司法人员,与把法律本科作为第二学位,再考律师,当了一定年限的律师后才有资格考法官的西方司法人员(如美国)相比,层次也是较低的。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与确保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制度等配套的。如果不考虑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等的现状,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等制度,可想而知,则不乱套才是怪事。在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上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三种:一为“本土化方案”,二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义方案”。笔者认为,“中庸主义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干预司法的嫌疑,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不但要靠“教化手段”如“三讲”教育、“三个代表”教育、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等,但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二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是一股挡不住的世界潮流,按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也将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日益高涨的司法改革浪潮面前,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很值得研究的。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个案监督错了怎么办?谁也不能保证个案监督就无懈可击。”其实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四川夹江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同样道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面临相同的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国家专门颁布了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否则就是违法。但是,我国政党活动、政府活动和人大活动很少有程序方面的规范,即使有,也远没有象诉讼法那样执行严格。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委政法委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领导者、支持者和参与者,而决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必须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有可能不出偏差。马克思说过,法官只服从法律,不服从命令。这是很有哲理的,也是站得极高的。虽然,我们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但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好,都应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和构筑。笔者认为,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既加强党内监督,又确保不随意干预办案,促进司法公正。而重点应当是督办和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委政法委
电话:0575---787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决心扩大和发展双边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以确保本国领土免受动物疫病和不卫生的动物产品引起的危害,减少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风险,愿意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促进双边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人工授精用精液、胚胎、种蛋)、动物源性产品、动物性原料、兽药及其它兽用制品、动物饲料和饲料原料及其他可能影响动物健康的货物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意合作,防止因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人工授精用精液、胚胎、种蛋)、动物源性产品、动物性原料、兽药及其它兽用制品、动物饲料和饲料原料及其他可能影响动物健康的货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容器等的入境、出境和过境将动物疫病从缔约国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分别授权各自兽医主管当局实施本协定,并按照本协定建立直接联系解决所有有关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及动物健康问题。

                  第三条

  缔约双方实施本协定的兽医主管当局分别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二、 罗马尼亚农业食品部国家兽医卫生局。

                  第四条

  从缔约一方领土向缔约另一方领土进境、出境、过境的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人工授精用精液、胚胎、种蛋)、动物源性产品、动物性原料、兽药及其它兽用制品、动物饲料和饲料原料及其他可能影响动物健康应向口岸动物检疫机关或边境兽医卫生当局报检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检疫议定书及进口国的检疫和卫生要求,必须持有由出口国兽医主管当局签发的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

  缔约双方应交换进境、出境、过境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人工授精用精液、胚胎、种蛋)、动物源性产品、动物性原料、兽药及其它兽用制品、动物饲料和饲料原料及其他可能影响动物健康的货物等的证书样本,并及时相互通报证书的修改和补充情况。

                  第五条

  一、 缔约双方兽医主管当局的义务包括:

  (一)立即互相通报在其境内爆发的国际兽疫局规定的A类动物疫病的发病动物种类、数量、报告的发病地点及其传播风险地区、诊断方法和所采取的控制疾病在境内扩散的措施等详细情况。

  (二)交换官方兽医月报,通报国际兽疫局规定的A类和B类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

  二、缔约双方兽医主管当局应立即相互通报为防止在邻国发生的国际兽疫局规定的A类动物疫病的传入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三、应缔约一方要求,且缔约另一方认为有必要并同意的情况下,要求一方可以派出兽医与出口国兽医主管当局合作,进行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人工授精用精液、胚胎、种蛋)、动物源性产品、动物性原料、兽药及其它兽用制品、动物饲料和饲料原料及其他可能影响动物健康的货物的检疫工作。

                  第六条

  缔约各方应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兽医主管当局之间在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及动物健康领域的行政管理、法规及科研和学术交流方面的合作:

  (一) 交流兽医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 兽医主管当局、专门研究机构和实验室之间的合作;

  (三) 开展在动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学技术资料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交流;

  (四) 开展信息、兽医专家和科研人员的学术交流。

                  第七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本国内的有关法规分别由缔约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一、 缔约双方兽医主管当局的代表必要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会晤。

  二、 有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直接协商解决。

  三、如按照本条第二款协商未达成谅解,缔约双方实施本协定的争议由混合委员会讨论解决。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两名官方兽医和一名律师组成。

  混合委员会在接到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后三十天内在该国召开会议,并轮流由双方代表团的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第九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在其他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健康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和义务。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六十天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向缔约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二条

  自本协定签字生效之日起,原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定》即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罗马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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