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30:37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瑞士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8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继续和扩展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的愿望;
  考虑到两国对和平利用核能所赋予的重要性;
  确认两国对扩大和加强双边合作以及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范围内合作的意愿;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都是机构的成员国;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核武器国家,瑞士是无核武器国家,是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订立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并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同机构缔结了为实施和该条约有关的安全保障协定;
  强调双方在核能领域内的合作仅用于和平目的的承诺,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按照两国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并遵守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发展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双方应促进:
  缔结双方主管实体之间的专门协议;
  议定涉及核能项目的、有关核能领域研究与开发及工业合作以及提供情报、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合同。

  第三条 
  一、可按第二条提及的专门协议或合同规定进行情报交流。情报交流按以下原则进行:
  1.当一方的实体或工业企业在情报交流前或交换时没有声明该情报被禁止或限制转让,另一方的实体或工业企业可将接受到的情报转交给该国境内的其它实体或工业企业。
  2.当一方的实体或工业企业在情报交换前或交换时已声明该情报被禁止或限制转让,各方的实体或工业企业应保证未经另一方实体或工业企业事前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交换的情报或通过联合研究或开发获得的情报公开,或转交给按照本协定无权接受情报的第三方。
  二、双方应促使各自参与合作的人员相互通报所交换情报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的程度。双方可能按照本协定转让情报,这一事实不应构成双方中任一方对情报的正确性和适用性承担责任的任何依据。

  第四条
  一、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合作,其目的仅限于核能的和平利用。双方之间转让的材料、核材料及其后衍生材料以及双方转让的设备或技术,或者通过使用这些转让的商品而获得的、产生的或衍生的材料、核材料以及设备或技术不应转用于发展和制造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装置。
  二、“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定义,在本协定的附件A和附件B中详细规定。

  第五条
  一、双方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本协定第四条提及的各项仅由正式授权监管这些项目的人掌管。
  二、双方应在各自境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从属于本协定的材料、核材料和设备的安全。
  三、对核材料,双方须应用机构建议所规定的实体保护水准(见附件A,f)。

  第六条 本协定第四条所述项目只有经双方事前磋商并一致同意后才能转让给第三国。
  如果作这种转让,双方应确保第三国至少遵守以下条件:
  仅用作和平的非爆炸的目的;
  对转让的项目实施机构的安全保障;
  未经本协定双方的事前同意不得转让给其它国家;
  提供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适当实体保护。

  第七条
  一、任一方提供的附录A,(d)中所列的项目,应在接受国内置于机构的安全保障之下。
  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本条第一款所述项目的接受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同机构缔结安全保障协定,以保证本条第一段的履行。
  三、当瑞士是本条第一款所述项目的接受国时,应根据瑞士和机构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缔结的有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安全保障协定,保证本条第一段的履行。

  第八条
  一、双方的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安排,以保证实施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
  二、为促进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应建立一个由双方指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需要举行会晤,以审议本协定合作的进展和结果。

  第九条 双方代表必要时应举行会晤,并就本协定执行中产生的问题相互磋商。经双方同意,可邀请机构参加这种磋商。

  第十条 双方根据各国为当事国的任何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均不受影响,但双方应尽量防止这些义务妨碍本协定的正常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定经双方书面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任何这种经修改条款应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一方通知另一方已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需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十年。除非任一方通知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应在至少一个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这种废除意图。

  第十三条 在本协定被终止的情况下,第二条中所述的协议和合同,只要任一方没有通知终止这些协议和合同,都应继续有效。在任何情况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都将继续适用于从属本协定的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

  第十四条 第四条提及的附件A和附件B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本协定自瑞士政府和中国政府分别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和八月十五日通知对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瑞士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皮埃尔·奥贝尔
    (签字)                (签字)
 
 附件A           定义

  (a)“设备”指附件B之A部分所说明的项目和其主要部件;
  (b)“材料”指附件B之B部分所说明的反应堆的非核材料;
  (c)“核材料”指按机构规约第二十条规定的那些项目的任何“原材料”或“特殊裂变材料”。由机构管理委员会根据机构规约第二十条修改认为是“原材料”或“特殊裂变材料”的材料清单的任何决定,应只在本协定的双方彼此书面通知它们接受这些修改时才在本协定中生效;
  (d)第七条提及的项目是后处理、浓缩或重水生产设施、它们的主要关键部件和技术,浓缩至含同位素233或235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铀和钚以及含有钚和浓缩到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铀同位素233或235的乏燃料元件。应任一方要求,经双方决定,还可包括另外项目;
  (e)“技术”指包括供应方在转让之前与接受方协商后定为对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生产设施或它们的主要关键部件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是重要的技术图纸、照相底版和照片、记录、设计资料和技术及运行手册的实体形式的技术资料,但不包括可公开得到的资料,例如公开发行的书籍或期刊中的或国际上可得到又对其进一步传播没有限制的资料;
  (f)有关实体保护的“机构建议”指不时修订的名为“核材料实体保护”的INFCIRC/225/Rev.1文件的建议或代替INFCIRC/225/Rev.1的任何后续文件。实体保护建议的修改,只应在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它们接受这种改动时,才按本协定有效;
  (g)“主管部门”指中国方面的核工业部,瑞士方面的联邦能源部,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主管部门。

 附件B           A部分

  1.核反应堆指能维持可控制的自持链式裂变反应运行的反应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后者指的是设计的钚最大年生产量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2.反应堆压力容器: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容纳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能承受一次回路冷却剂运行压力的金属容器整体,或其在工厂装配的主要部件。
  3.反应堆燃料装卸机械: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插入或移出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燃料,能够不停堆作业或者采用高级定位和对中技术可对那些不便直接观察或接近的燃料进行复杂的停堆加料作业的操作设备。
  4.反应堆控制棒:
  指专门或准备用于控制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反应率的棒。
  5.反应堆压力管: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容纳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燃料元件和一次回路冷却剂,运行压力超过50大气压的管子。
  6.锆管: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铪锆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和锆合金每年超过500千克的管件或管件装配。
  7.一次回路冷却剂泵: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以循环一次回路液态金属冷却剂的泵。
  8.辐照过的燃料元件的后处理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准备的设备。
  9.燃料元件制造厂。
  10.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分离铀同位素的设备,分折仪器除外。
  11.重水、氘和氘化合物的生产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准备的设备。

               B部分

  12.氘和重水:
  指用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氘氢比超过1∶5000的在任何12个月期限内氘原子的重量超过200千克的氘和氘的任何化合物。
  13.核纯石墨:
  指含硼当量低于百万分之五且密度大于每立方厘米1.50克,在任何12个月的期限内超过30公吨的石墨。
  附件A和附件B中所述项目受本协定约束的期限应由第八条第一段中提及的行政安排来确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 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传统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
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传统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1983〕体群字108号)同时废止。



2000年7月28日
前 言

鉴于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往往借助其在商品房销售中的强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事先规定一些不利于购房人的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者在发生问题时有效地帮自己摆脱或减轻责任,而将损失转嫁到购房人的身上;另外,也考虑广大购房人的实际欲求,当前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为此,笔者在研究了大量的商品房购房案例后,根据购房者所遇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困惑,结合当前我国有关商品房销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最新的法律规定,从中总结出一些有效地保护购房人合法利益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形成了以下这些购房必备条款,作为对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的必要的补充,供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参考之用。
为了增强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的谈判和签约中的地位,笔者建议在购买某个开发商的楼盘时,可以由具有相同购买需求的购房者组成5人以上的购房团,以增加跟开发商谈判、协商和讨价还价的砝码,从而要求其同意签订以下对购房者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同附件,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不利的矛盾和损失,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正 文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第1条、目的:鉴于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中双方由于合同规定不明而引起诸多争议,并且考虑到双方在商品房买卖中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应通过合同条款的适当倾斜来充分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事实上真正的公平,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2条、买受人在跟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有权审查出卖人的如下文件并获得相应的复印件副本:(1)营业执照(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开工证(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有义务为之提供充分的帮助。
第3条、双方同意出卖人将位于___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或镇)______路______号的__________小区 _______座________ 栋________单元_______室的商品房出卖给卖受人_________,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元,总价为_______________元。
第4条、买受人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大写)_________元,在买受人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5条、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法定年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为从________年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月,因此,本商品房所属地块的剩余使用年限为______年______月。
第6条:出卖人承诺没有在该块土地上设置抵押等任何导致商品房开发、销售瑕疵的情形。若出卖人无法立即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推延退房的,则从买受人要求退房之日起至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须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旦买受人发现出卖人存在以上情形的,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其跟出卖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出卖人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拖延解除的,应向买受人每日按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第8条、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列明以下内容: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施工许可部门: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____________开工证:____________。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____________,建筑师姓名:____________,注册建筑师号码:____________,总施工单位:____________,总监理单位:____________。买受人享有对商品房及其所属小区的建设情况等的充分知情权。
第9条、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也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出卖人保证在此商品房上也不存在一房两卖等任何可能导致其瑕疵的情形存在,否则,买受人有权要求立即解除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总房价的双倍返还。
第10条、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房及其周围环境的宣传是真实、可信的,并据此作出买房的判断,双方同意所有关于该商品房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广告宣传是购房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对购房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对于出卖人的有关承诺,如体育、休闲、绿化等有关直接影响到买受人居住质量、生活方便和健康美观等方面功能的设施和其他有关的设计、配套在商品房交付后一年内仍无法按时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所缺的每一项配套设施或设计变更按总房价的3-5%支付赔偿款。
第11条、设计变更:在双方就所买卖的商品房协商一致并达成购房协议后,出卖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未经买受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功能、质量、社区设施、道路等,否则,出卖人须就每一项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的3-5%的赔偿,赔偿金额须在买受人提出交涉后一个月支付,否则,应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延迟罚金。
第12条、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应清楚列明买受人在接受交付时所应缴付的一切费用名目、数量等内容并得到买受人的签字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付,出卖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推迟交付;否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总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第13条、按揭:出卖人承诺协助买受人办理商品房购买的按揭事宜,若由于买受人非其主管意愿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取得银行的按揭的,则出卖人应同意买受人的退房要求,不得推延或为此设置任何障碍,并不得就此向买受人要求任何赔偿等。
第14条、若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申请按揭购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同时应立即全额退还其所缴付的购房定金及其他任何的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推迟。否则,出卖人应按其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赔偿。

第二部分:质量问题

第15条、建筑材料:出卖人承诺其用于建造该商品房所使用的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国家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最高标准,并且至少要达到优良以上的品质,其施工方法亦根据国家及行业的专业标准进行,以确保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优秀的水平,主要的部分如楼板及墙体的厚度不但要符合安全的要求,同时也必须保证隔音性好、强度高等要求。
第16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门窗、墙角等室内及室外的线条必须保持平行或垂直,不得有歪斜超过2度以上等影响到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情况出现,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换房或退房但出卖人须为此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款3-5%的赔偿款,出卖人拖延的,须按日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应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等,若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或要求出卖人在合理的时间但不超过15天内负责修复,并向买受人支付自交付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总房价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条、表面裂缝:出卖人保证商品房内外部分无任何裂缝,墙体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裂痕、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严格符合并高于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最高标准,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一旦买受人发现楼体发生沉降的问题,有权要求出卖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同时由出卖人及时提出整改报告并进行相应的修缮;情况严重的,或经出卖人两次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其相应的损失。出卖人拒不退房或拖延解决问题的,应按每日总房价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第19条、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出卖人必须予以充分的配合。
第20条、根据我国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买受人有权了解有关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及其有关的其他一切数据,如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其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有关数据等,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出卖人必须予以配合,否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所购商品房价格3-5%的赔偿。

第三部分:户型空间
第21条、商品房户型:____室____厅____卫____浴____厕____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不低于:_____%;房屋层高:____________毫米;室内净高:____________毫米;墙壁厚度为________毫米,楼层之间的楼板厚度为________毫米,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若本商品房的使用率达不到本合同所确定的比率的,出卖人应将按合同所确定的使用面积减去实际的使用面积的差额部分退还买受人该部分房款,每拖延一日按其千分之一加收赔偿金。
第22条、起居室尺寸: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23条、书房尺寸: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24条、卧室一尺寸:朝向______¬¬_,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卧室二尺寸:朝向______¬¬_,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卧室三尺寸:朝向______¬¬_,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25条、卫生间尺寸: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26条、厨房尺寸: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27条、阳台尺寸: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28条、过道尺寸: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套内楼梯: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29条、重要门窗:位置______,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下沿距地面:______毫米);
重要门窗:位置______,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下沿距地面:______毫米);
重要门窗:位置______,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下沿距地面:______毫米);
第30条、贮藏空间:位置_________,长度:______宽度:______高度: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31条、每个功能区都应明确标明其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便买受人可以据此进行其使用的规划设计及测量、核对。
第32条、出卖人确定将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阳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双方明确阳台面积不计算在买受人所购买的面积之中,,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