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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3:52:44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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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津劳险〔1993〕第3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反映,由于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的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
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间。我们认为,对此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
此复。



199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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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号
2003-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经研究,对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三、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关于重申社团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重申社团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社团组织、部属各单位:
  
  近一时期,我部领导和有关部门接连收到一些企业和个人来函询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性质以及与信息产业部之间的工作关系等问题。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组织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和规定,答复并重申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是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组织;其业务活动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社会团体组织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坏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三)社会团体不得违反(登记的)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其他活动。

  (四)通信、信息业务的社会团体,不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对于自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审查认定其资格(包括资金来源),要加强对赞助资金、物资的财务管理,严禁挪用、私分。

  (六)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正建设要求,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借机滥发钱、物,拉关系等不正之风,防止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活动。

  (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交纳年度会费,对规定以外的任何摊派和赞助有权予以拒绝。

  (八)对假借领导名义进行乱摊派拉赞助的要抵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本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九)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业务活动,不得要求领导同志参加与业务无关的事项,更不得将有关领导的签名、言谈、照片、影像资料等在公开场合张贴、发表或播放,甚至用于商业宣传或“公关”。

  (十)对社团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二00一年一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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