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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5:29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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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
第四条 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第五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以特别考虑:
(一) 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 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 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 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审计业务的;
(六) 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
(七)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七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质量检查的时间可作为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二)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质量检查应当采取到事务所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及其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查阅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查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问题严重的还应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 谈话提醒;
(二) 书面批评;
(三) 强制培训;
(四) 责令限期整改;
(五) 责令书面检讨;
(六) 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八) 社会公开谴责;
(九) 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适合继续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按照《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内部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三十五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会协字[1996]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一、 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及依据
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为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建设,中注协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许和业界的积极拥护、广泛参与。诚信建设体现在行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体现在考试、培训、注册、标准建设、技术指导等各个工作领域之中,当前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大力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是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自律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帮助教育为主要目的并予以必要的惩戒,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第三,协会监管工作过去的主要精力和任务是从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处于灭火式的被动状态。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组织业内自身的力量,开展常规化、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将使协会监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治标为标本兼治,变事后处罚为审计风险事前、事中的防范与化解,使协会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因此,中注协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搞好行业自律监管的内在要求。
二、 关于检查制度的研究、制定过程
检查制度从拟初稿到成文,主要经历了以下工作步骤:
1.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从2003年初开始,中注协收集研究了国外主要国家会计师协会有关检查资料,总结其经验、教训,并收集研究了我国各级协会过去的检查制度等有关资料,结合以往的监管实践,对行业协会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和目标有了明确的认识。
2.草拟初稿,听取意见。2003年8月形成初稿--《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并在中注协9月份于长沙和西安分两片召开的“行业自律体制和自律监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听取各地协会秘书长的意见。
3.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中注协根据地方协会秘书长的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初稿进行了修改,于2003年11月发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慎重起见,中注协又于2004年1月在苏州专门召开“事务所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会”,进一步讨论、修改了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4.提请常务理事审定通过。中注协在广泛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检查制度进行了反复修改,几易其稿,于2004年2月提请常务理事审定通过。
三、 关于自律检查工作的定位
检查制度所规范的行业自律检查,应当不同于对投诉举报等个案的调查处理,它是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一种常规性的检查,是执业风险的事前、事中的防范、化解与控制。作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制度将自律检查工作定位于以帮助、教育、督促为主,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惩戒,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将监管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检查制度对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结果处理等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
四、 关于检查对象
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根据我国的国情,检查制度规定了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都应至少接受一次检查,但没有对年度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或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可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关于每年检查对象的确定,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从我国国情出发,检查制度没有明确要求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而是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的名单。考虑到我国行业的实际情况,检查制度规定了可对一些特殊情况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包括后任事务所和存在不正当竞争、管理层纠纷等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情形。
五、关于检查人员
检查质量的好坏,检查目标能否实现,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是关键。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其依赖、利用的主体力量是业内的专业人员,因此,选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是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检查制度对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检查人员提出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对检查情况应当保密和应当廉洁自律等纪律要求。同时,检查制度也赋予了检查人员的权利,提出了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支付适当报酬和奖励的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可视同接受后续教育等规定。
六、 关于检查的内容、方法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协会职能的规定和行业自律检查的性质,检查制度将检查的重点定位于行规和纪律的执行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遵守了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此外还包括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行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等,检查意见也应主要围绕着这些方面提出。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检查制度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应当以检查小组的形式进行,检查小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在检查方式上,检查制度提出应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
七、 关于检查结果的处理
基于检查工作的定位,检查制度在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方面充分体现了帮助教育督促为主、与必要的惩戒相结合的思想。检查制度提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会应当对被检查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的意见,这样规定体现了帮助教育的功能。同时,检查制度也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问题的轻重予以适当方式的惩戒。检查制度规定的惩戒方式,充分考虑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所规定的惩戒方式的协调一致。需要说明的是,检查制度规定了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的惩戒,有意见认为无法操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协会的会员不是自愿会员而是当然会员,虽然协会取消了会员资格,但如果没有吊销执业证书,则依然是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依法又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这样就出现了矛盾。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惩戒手段当然包括取消会员资格,由于强制入会的规定,使入会与注册连为一体,具体操作时,有必要就两种惩戒妥为协调。
检查制度同时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使检查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帮助教育的功能,检查制度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通报、开会等适当方式向整个业界公布,促进全行业执业质量的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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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 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 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 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今年入汛以来,连续发生多起矿井透水、溃浆等水害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7月2日9时30分,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因地下水位上升及水量增大,加之采矿活动导致强含水层与采空区连通,采空区挡水墙突然溃水,造成23人被困井下;7月2日12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因强降雨造成采空区垮冒,地表大面积塌陷、泥浆溃入井下,造成8人死亡、12人被困井下;7月6日11时左右,中石化西南油气田公司重庆钻井公司104井场突遇山洪,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现场设备设施严重受损;7月10日23时,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因地面采坑内存放的尾砂塌陷溃入井下,造成24人被困。汛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紧急措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隐患的矿井要停止作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矿井水害事故教训,采取紧急措施,全面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要部位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站在防汛抗灾第一线,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形成完备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做好因台风、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强化汛期安全管控

(一)要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积水区及周边地表水系的巡检、排查,尤其要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做好疏水与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要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

(二)要大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对受到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施工工地、生产厂房,要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巡查、监测监控,落实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军工企业要落实防雷电措施,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

(四)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控,全面检查墙体及塔吊、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发现问题或遇雷雨、大风天气,要立即停止作业。

(五)渔业船舶、海运及海上石油钻井作业要做好防台风、防风暴潮的准备工作,强化相关防范措施,必要时及时撤出海上作业人员。

(六)其他各行业(领域)企业,都要结合实际,强化落实,下大气力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值守,切实做好预警预报预防工作

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建立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特别是要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实现协调联动,密切关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和雨情、水情、汛情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提早做好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

四、强化保障,切实做好应对工作

要强化应急保障和准备,完善应急预案,搞好日常演练,储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组织好救援力量,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组织指挥,科学安全施救,一旦发生事故,真正做到有序、有力、有效救援。

五、强化问责,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查明原因、搞清情况、总结教训。凡因重视不够、防范不力而导致的事故,都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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