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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8:24  浏览:8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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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4年1月8日
国家广电总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现结合电影工作实际,就加快电影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1)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电影是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形式,电影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高智能、高投入、高产出的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中颇具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力发展电影产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推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环境、小康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入WTO后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多媒体激烈竞争的新局面,迫切要求电影产业的改革发展与之相适应。要树立新的电影发展观,破除一切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各种束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存在着忽视电影的产业属性,缺乏市场意识和经营意识的问题,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形式单一,市场化程度偏低,产品供不应求,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等问题。要充分认识到解决当前所有问题的唯一途径在于加快改革,加快创新,加快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给电影产业发展带来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尽快探索出一条既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要求又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路子。
(2)电影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电影工作的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电影产业与电影事业、电影文化和电影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积极探索电影产业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搞活微观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科技进步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内和社会力量办电影的积极性,充分遵循电影艺术规律和电影市场规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电影产业的现代化建设。
(3)电影产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新世纪前二十年,是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加快电影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尽快建立起市场主导、企业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管理的电影产业运行模式;建立起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依法经营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起多主体投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生产、多渠道发行、多层次开发的电影生产经营体系;建立起依法行政、科学调控、保障有力、管理有效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经过5-10年的发展,形成若干个主业突出、品牌名优、主导市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电影企业集团,培育和重塑一批有活力、有竞争力的新型电影市场主体,使电影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大大提高,电影产品丰富多彩,城乡放映条件普遍改善,观众人次不断增长,投入和产出良性循环,电影文化普遍繁荣,电影票房和电影总产值成为国民经济中新的增长点,把我国电影产业做强做大,使我国真正成为世界电影强国。
二、重塑市场主体,搞活微观运行机制
(4)加快国有电影单位转制。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属于企业性质,是电影市场中的经营实体,是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有电影单位要加快转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施公司制改造,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经营模式,创新品牌,盘活资产,增强效益,提高竞争实力,重塑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转制中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工作,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5)积极推进股份制。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明确产权归属和经营责任,努力扩大融资渠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鼓励电影系统外国有、民营、外资参与电影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投入,搞活经营,增加产出,拓展市场。鼓励电影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实现资源重组和资本结构改造,条件成熟的,应积极争取上市。改制中要健全资产评估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扩大电影集约化经营。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电影资源,大力推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打破地域性、行业性的封闭型经营格局,形成影视录盘网等多媒体多元化经营结构。鼓励影视合流,鼓励电影企业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的大型电影集团,将电影产业做强做大。
(7)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深化电影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有序高效的决策机制、经营机制、评估机制,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目标和岗位目标责任制。打破“等、靠、要”的思想,破除平均分配的观念,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完善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工资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做到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经济效益和社会分配工效挂钩。完善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制度,降低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和扩张成本,提高效益。积极推行电影制片人制、经纪人制、项目责任制等管理有效的运行机制,促进电影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调整产业结构,多元开发市场
(8)建立电影产品的多元盈利模式。充分发挥电影作为内容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优势,改变电影产品仅靠票房收入的单一经营模式,运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对电影原创品、复制品、衍生品和形象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层次开发,多渠道营销,实现电影产业链的多元盈利模式,充分挖掘电影产品的整体效益。
(9)开发多层次电影市场。推进城镇多厅影院的改建,努力搞活影院放映市场,开发多样化的流动放映市场,扩大城乡放映规模;拓展电视电影市场,办好电影频道,利用电视媒体扩大电影传播;开发音像电影市场,规范版权经营行为;开掘互联网电影市场,让电影产品在互联网上争取到合理的利润空间;培育数字电影市场,利用高新技术搭建新的制作、传输、放映平台,培育新的市场增长点;开发电影形象产品和衍生产品,拓展电影的品牌经营。
四、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市场体系
(10)引入竞争开放市场。强化电影市场的统一开放,是建设现代电影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废止电影流通体制中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等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地域封锁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进电影市场对内对外开放,促进电影产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有序竞争。
(11)深化院线制改革。积极推广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院线制等电影现代流通方式。改变目前院线数量多规模小,跨省院线延伸能力不强,省内院线仍然存在地域垄断的状况。加快院线整合,扩大院线规模,鼓励以跨省院线为龙头,以资产或契约联结形式紧密整合,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经营,以不同形式进行资本结构改造;鼓励系统内外国有、民营资本参股、控股或者独资组建院线,影院可自主选择院线合作;鼓励院线之间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推动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积极探索院线经营规律、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坚持以紧密型为主,以减员增效、规模经营、提高科技含量和优质服务为目标,创建精品院线。
(12)提高影院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现代化的多厅影院,加快基础设施和放映设备的更新改造步伐,大力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的联网和应用,大力推行影院星级管理,规范影院放映标准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一切偷漏瞒报、侵权放映等违规行为,使影院经营管理做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诚信第一。
(13)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规范运作的专业发行公司,引进现代宣传营销理念,拓展发行渠道,增强对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促进跨地区规模经营,促进流通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健全销售服务网络,健全面向城乡市场的供片网点,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推广,改进影片交易市场经营方式,加快新产品的市场流通。
  五、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14)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实现从办电影向管电影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面向系统内向面向全社会转变。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调控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方向引导、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自职能,做到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公开透明,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
(15)制定电影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电影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中长期规划,从战略高度保证我国电影的可持续发展。
(16)建立电影市场监管体系。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影市场的监管主体,要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执法队伍,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积极维护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使电影市场规范有序。进一步强化并落实监管措施,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和侵权放映等行为,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统一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使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畅通。
(1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电影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现有行业协会要按照现代电影产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调整行业组织的职能和运作机制,在提高专业素质、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健全市场要素、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积极发挥重要作用,真正成为联结政府部门与电影企业和电影工作者的桥梁。
六、健全电影法规,调整产业政策
(18)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快《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和颁布实施,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工作,抓紧修订和完善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现行政策和法规,制定深化电影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采取促进性和保护性并重的方针,保障和促进电影产业持续发展。
(19)规范电影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电影市场的经营资格准入、产品准入、资本准入和技术标准准入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的审批,降低准入门槛,实行许可证制度,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国有、民营文化企业进入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领域,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对行为不规范、产品不合格和服务质量低劣的电影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
(20)改革电影立项、审查制度。除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大型理论文献纪录片、主要情节和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申请国家资助的重点影片、申请对外合拍的影片外,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电影制片单位拍摄的故事片,由过去的剧本审批制改为电影剧情梗概审批立项。推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管理机构审查制度。积极探索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影片分级制度,将未成年观众和成人观众区别服务,做到既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21)改进电影资助和评奖机制。以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资助国家重点影片以及儿童影片、农村影片、科教片、纪录片、动画片的拍摄和发行放映,依据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综合因素制定采购标准,促进市场放映,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革电影“华表奖”和“童牛奖”等评奖办法,严格评奖标准,规范评奖秩序,完善表彰奖励办法。在坚持“三性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引入电影市场考核标准,把影片的市场份额和观众评价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对参评作品的入围条件做出票房收入和观众人次的具体规定。
(22)调整电影融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影系统外国有、非国有资本(外资除外)合资或独资拍摄影片、发行销售国产影片、加入院线或独资组建院线、改建电影院。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经批准成立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允许境外公司经批准以合资形式成立影院建设公司或改建电影院,试点城市外资投资比例不超过75%。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改建电影院,投资比例不超过75%。电影制片公司、院线公司实行股份制或上市经营需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23)落实电影产业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电影产业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国家扶持电影的现有政策,进一步通过财税政策调节并加大对电影企业进入市场运营的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国家鼓励的重点影片、少数民族影片、农村影片(包括农村实用科教片)、儿童影片和动画片等进行长期扶持,对国产动画片专业制作机构争取免税政策。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大型国有制片基地进行改造。经批准对新成立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免征1-3年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电影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电影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政策扶持城镇电影院改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电影业的发展,依法建立若干电影专项基金,通过市场运作的手段,促使国产电影的创作生产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七、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促进电影产业升级
(24)提高电影技术制作水平。努力促进电影生产与先进科学技术的结合,支持科研成果的转换,吸纳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电影科研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电影制作的高科技含量,加快应用软件的开发力度和创作应用的推广力度,促进电影制作质量的显著提高。加强重点电影数字制作基地建设,使之形成规模化的生产能力。经批准从事电影数字化项目研发、制作和基地建设,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5)推动数字电影的全面发展。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现代传输方式和技术手段,开辟数字电影市场,建立数字电影院线,扩大数字电影银幕数量,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的电影数字化放映,力争使数字电影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建立数字电影节目平台,充分利用电影节目源开发电视付费频道、高清电视频道,扩大电影VOD点播规模,发展互联网电影视频点播等多媒体、新媒体业务。
(26)提高电影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利用高科技手段,推进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电影资产的保护、修复、存储等工作,广泛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应用,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促进信息的社会化交流与共享。利用计算机售票等现代化手段,促进管理升级和监管有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行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措施,奖罚分明。
八、繁荣电影创作,加快产品创新
(27)坚持正确方向,多出优秀作品。牢牢把握正确的创作导向,坚持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以饱满的艺术热情讴歌现代化建设的崭新实践,着力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进步,着力刻画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引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新品牌,提高质量,努力创作出一大批深受群众喜爱的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28)更新电影创作观念。正确把握电影的商品属性,加强市场调研,完善选题和项目的策划、论证。树立观众意识和市场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取向,以提高质量为根本,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改革创新电影创作生产和营销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创作人员的积极性,面向群众,面向市场,探索新的艺术表现形式,真正做到以销定产,把观众喜爱和市场份额作为创作生产和评价产品的重要标准。
(29)鼓励艺术创新。鼓励电影创作者自由选择创作题材和主题,自由探索创作风格和样式,大胆创新,大胆实践,充分借鉴世界范围内的电影先进艺术经验和成果,形成类型化、多样化的创作格局,以独到的艺术思维和艺术样式开拓电影的新境界。更好地配置和发掘现有的创作资源和生产力资源,满足电影市场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九、加大公益事业投入,加强重点项目扶持
(30)确保国家重点影片拍摄。为配合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拍摄的重点影片、农村题材、少数民族题材、少年儿童题材和科教、动画、纪录等类型影片,继续实行政府扶持政策,扩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政府采购、订购等形式对其进行资助和补贴,确保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
(31)广泛普及电影放映。全面推进农村电影“2131工程”,在一村一月一场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16毫米向35毫米、由露天放映向室内放映、由免费放映向售票放映的三过渡目标。充分使用并管理好电影流动放映车,扩大放映场次,改善放映条件,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农村电影要确立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有偿服务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市场化、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电影的社会功能,扩大放映规模,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广场和农牧区开展各种群众性放映活动。
(32)大力实施电影“走出去”工程。积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国产电影走向世界,支持国产影片参加国际性电影节展。积极推进电影频道的境外落地工作,扩大中国电影的国际影响。增加电影对外宣传和译制经费,设立中国电影海外推广中心,以中介机构的形式集中宣传、集中推销,促进电影企业利用各种途径开拓海外市场。
(33)认真保护电影遗产。加大投入,加强对电影博物馆、电影资料馆等公益性电影设施的建设和电影遗产的保护,加强对电影资料、电影文物的收集、保存、整理和利用。
 (34)积极培养电影人才。切实加强电影人才的培养,积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要着眼于电影产业的发展战略,加大力度培养优秀创作人才、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要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和唯物史观教育,为青年电影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努力建设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5)加强电影理论和电影科学研究。紧密围绕电影改革、发展、创新的主题,着眼于电影产业新的实践和电影市场新的变化,深入开展电影理论和电影科学研究,加强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突出研究课题的创新性和应用性,提高理论引导水平,繁荣电影评论,促进科技进步,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科学动力。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对电影工作的领导,深化电影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电影产业的改革与发展。电影行业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发扬传统,开拓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影生产力,不断壮大电影产业实力和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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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完好,正常安全用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气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设计、建设、迁移、维修管道燃气设施和经营、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管道燃气管理处负责。
市劳动、公安、环保、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有义务保护城市管道燃气设施,支持、配合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的设计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设计审核的组织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在城市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或改建住宅、饮食服务、公共福利等建筑设施的,城市燃气设施(庭院管道和入户管道)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由产权单位或用户按规定缴纳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
第七条 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相应规定,组织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把竣工资料报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城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自身积累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采取集资方式筹集。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九条 城市燃气的输配管网干线、支线、贮气罐、调压站、凝水缸、阀门井、表具等专用设施的产权归市管道燃气总公司,并由其统一管理和维护。
自进户的引入管至户内管及附属设施(表具除外)的产权归房屋产权单位(个人),有资质证的可自行组织维护;无资质证的可委托管道煤气总公司维护,并按规定交纳维护费。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涉及管道燃气设施的,须经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 用户需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或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须向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二条 市管道煤气总公司应按规定设置管道燃气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标志。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区域内进行地下施工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报经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工地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重要区段大型地下施工应由管道燃气管理部门派人现场监护;
(二)施工单位按所涉及的燃气设施损坏修复所需费用两倍以内(含两倍)的数额向管道燃气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三)施工中除燃气管理专职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搬动、启闭凝水缸、气路阀门等燃气设施;
(四)施工中严禁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火作业,应由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报市公安消防部门,经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发给动火作业证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时,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防范措施;
(五)施工中不得动用机械铲,不得压埋、敲砸、碰撬燃气设施;
(六)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损坏的,除须及时报告管道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抢修外,当事人须在现场监护;
(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按管道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恢复原状,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保证金。
第十四条 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等燃气设施,必须采用国家合格产品,并须由管道燃气部门组织安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管道燃气设施,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涉、妨碍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新改建;
(二)不得在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区域内(距低压管线及附属设施周围两米、中压管线三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大宗物料、挖掘坑沟和种植树木;
(三)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改变、安装管道燃气、用气设施;
(四)不得擅自涂改、覆盖、移动、拆卸、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

第四章 供气管理
第十六条 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地发展新用户,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道燃气输配能力,优先发展居民用户,适度发展公共福利和工业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与其他用气发生矛盾时,应首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
第十七条 在供气区域内,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必须向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气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后,由市管道燃气总公司负责供气。
第十八条 用户因新建或改建项目等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须向管道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气源和燃气设施建设增容费。
第十九条 用户对燃气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应提请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测试。测试结果误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为正常,由用户缴纳测试费,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为计量不准确,免收测试费,补交或退还当月因误差少交或多交的燃气费,并由市管道煤气总公司更换新表。新表更

换前,按该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量收费。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设施初次使用时,须由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派人为用户点火。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管道燃气设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应提前三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管道煤气总公司应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协议。用户必须按确定的用途、定量和有关规定使用管道燃气。需更名时,必须持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的管道燃气使用证(卡)到辖区营业所办理手续,并一次结清欠缴的燃气费。
第二十三条 单位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三十日以上的,须提前三日到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并由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封闭燃气表具。用户恢复使用时,应提前三日向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恢复用气手续,经同意后开封用气。
第二十四条 用户须按规定时间持市管道煤气总公司的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 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次使用管道燃气设施不得自行点火;
(二)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燃气使用范围;
(三)不得盗用管理燃气;
(四)不得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办公、睡人;
(五)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不得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封闭的管道燃气用气设施。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漏,应立即采取通风、疏散气体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伤亡等事故的,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用户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维修。
第二十八条 发生的管道燃气事故,由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户或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增设、拆改、迁移燃气设施以及违章用气造成中毒、火灾、爆炸、伤亡等事故的,由责任者依法承担后果责任。
第三十条 因管道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机构依照人身、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赔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气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减、拆移、改造、安装、启封、转让管道燃气设施等的,由管道燃气管理部门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并处以其恢复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供气。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同意和未设施工标志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设立施工标志,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后果责任。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擅自搬动压埋燃气设施,动用明火等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燃气设施原状,并处以8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坏燃气设施的,从保证金中扣除修复及损失所需费用。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干涉、妨碍安装、维修、改建管道燃气设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区域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大宗物料或挖掘坑沟和种植树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8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后果责任。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涂改、覆盖、移动、拆卸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限期恢复原状,并按实际损失价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初次使用燃气设施用户自行点火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用气三十日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处以8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后果责任。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逾期不缴纳燃气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超限期仍不缴纳的,从规定限期终了的第二日起按日收取当月燃气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或暂停供气。
(十)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燃气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申办用气手续,并处以其当日燃气费二倍以内的罚款;盗用燃气的,立即停止供气,并按其月管道气流量价值处以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办公、睡人或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的,责令其立即迁出、拆除,并处以其100元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后果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拆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管理人员应守职尽责,模范遵守本办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法渎职的,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自建管道燃气设施及供用气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7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4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教育局;中共广州市教育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共广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赋予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将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中等职业学校会考的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社会力量办的高中的管理下放到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指导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2)开办成人高中班。   

2.保留核准的事项;(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2)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3)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4)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5)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6)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7)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8)成人中专学校设置(撤销);(9)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3.保留审核的事项:(1)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2)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3)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4)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设立(撤销);(5)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撤销);(6)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7)评定国家级学校;(8)评定省一级学校;(9)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全科证书班;(10)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11)直属学校(单位)申办产权登记;(12)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3)(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14)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   

4.合并的事项:(1)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评审,合并到“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2)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评审,合并到“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3)成人中专专业证书班转全科班,合并到“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4)(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权登记,合并到“(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   

5.下放的事项:(1)社会力量办初级中学;(2)中央、省驻穗法人机构、市级法人机构及外地法人机构和个人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3)住宅开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上述3项事项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

6.取消的事项:(1)评定乡镇规范幼儿园;(2)广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申领与年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检查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本市教育工作;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和指导区、县级市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组织协调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六)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七)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国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工作;指导学校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教师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九)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十)指导管理本市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主管本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十一)赋予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教育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有关政务、事务和党务工作;负责局的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督办工作和机关行政管理;负责协调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工作;对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进行审核,负责市教育系统的社团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研究、指导教育体制改革;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市教育系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统筹本市教育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编制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编制市属高等、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负责开办成人高中班的呈批工作;负责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的职业高中)、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变更审批工作;负责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核准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基建处

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检查区、县级市教育经费拨款情况;负责本市教育经费的统计、分析;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教育收费管理;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直属学校申办产权登记、直属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挂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管理基础教育工作;指导管理中等普通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指导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组织指导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管理普通与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指导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七)高等教育处

管理市属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协调、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和改革工作;组织相关的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负责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的核准工作。

(八)科研处

规划和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安排;协调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环境教育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核准工作。

(九)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协调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规划、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工作;指导和组织学校开展体育、艺术竞赛和交流活动。

(十)教育督导室(挂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本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和本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及对社会使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的核准工作;负责评定国家级学校、省一级学校的审核工作。

(十一)思想政治教育处(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师德建设工作;指导学校的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局属单位共青团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党委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校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指导各级教育工会工作;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负责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的审核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以及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66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教育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9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9名,经费自给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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