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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8:57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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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2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重庆、北京外汇管理部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资产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外汇资产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2001年3月31日(含31日)前已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境内不良外汇资产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本币的转换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美元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100∶827.84)计算,其他币种按200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后套算。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2001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境内机构的不良外汇贷款,同样应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人民币的转换汇率以确权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外汇贷款而与企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基准,自行协商浮动水平,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继续持有对境外机构的外汇资产。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已剥离的不良外汇贷款清单(包括剥离时贷款余额、剥离时间、原贷款时间、最初贷款金额及借款单位名称)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应将已承接的不良外汇贷款清单(包括剥离时贷款余额、剥离时间、债务人名称)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对今后剥离的不良外汇贷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完成剥离后1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提供清单。
外汇分支局应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报清单与登记信息核对。已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应予注销;未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四、除向境外债务人收取外汇本息或投资收益外,禁止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境内债务人收取外汇本息。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经获得的外汇收入,接本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结汇。
今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境外获得的外汇收入,应在外汇收入调入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结汇。
五、目前暂不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购汇充抵已剥离的外汇不良贷款。
六、对于各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出售不良资产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政策,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制定。
七、其他现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的外汇管理政策,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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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3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 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国内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广告,以办出国旅游、考察、留学,购买外国土地等名义,从事组织非法移民活动。为加强管理,制止此类广告的发布,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组织“投资移民”、“出国考察移民”和其他有关移民服务内容的广告。
二、凡属发布涉及组织出国旅游、培训、学习,以及代办出国手续等服务性广告,必须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初审同意,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核准,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方可发布。



19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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