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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22:02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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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
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
高级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附件: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是具有高级技能的人才,是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自1987年我国恢复技师聘任制度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技师培训、考核和评聘工作,对于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指导各地做好技师
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以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目的,通过改革技师评聘制度,逐步将技师考评由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建立和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
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二、扩大技师考评的对象及职业(工种)范围。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申报条件按照技师资格标准要求执行;对尚未制定技师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依据《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要求确定申报条
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凡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均可列为技师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三、完善技师考评的依据及内容。我部组织制定并发布国家统一的技师资格标准,作为技师考评的依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出技师资格标准,经我部审核认定后发布实施。对暂未制定技师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试点地区可制定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并经我
部审定后开展技师考评。技师的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应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高级技师的考核试题,应在技师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复合技能以及技术革新、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方面的内容
和要求。
四、改进技师考评方式方法。技师的考评方式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鉴定是按照技师资格标准的要求,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
技师的考评工作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技能鉴定由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实施,并将鉴定成绩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评审,采用审阅申报材料、论
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对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项考评均为合格者,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行技师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继续实行技师聘任制,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技师聘任合同。试点地区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受聘技师的工资或津贴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确定。受聘
技师的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试点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试点工作,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试点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认真制定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务管理和证书核发。要搞好承担技师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选点和合理布局,严格审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和设施,经认定后对外公
告。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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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1号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舟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及全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表)。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共十类。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四级(Ⅳ、Ⅲ、Ⅱ、Ⅰ级)标准确定,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类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及全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管理工作;制订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流程,确保制作、发布规范、有序。
全市实行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全市的预警信号由舟山市气象台发布;县(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舟山市气象台的指导下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
同一发布单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多种分级时,应选取最高等级进行发布。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必须配合当地气象台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的统一信号名称和图标。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舟山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音频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类型、等级。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订防御台风、暴雨、雪灾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应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并逐步在城区、港口、主要人群集散地等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信息)显示屏,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印发《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铁路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五大公司与铁路运输系统实行结构性分离,部制定了《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有关部分请按照执行。请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总公司按照《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公司的调整改
组方案,于10月底前报部。



铁路工业、施工、物资供销等非运输企业,长期服务于铁路运输,为促进铁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企业贯彻改革开放方针,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还不能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部研究决定,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对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1998年要以明晰产权为核心,迈出调整、重组的关键一步。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步骤、原则及五大公司分离的主要标志
1.目标
按照国家对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使铁路非运输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步骤
1998年,铁路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五大公司系统初步实现与运输系统的结构性分离;
2000年,推进结构调整、企业重组,实现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的目标,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02年,发展成为若干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实力强大、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
3.基本原则
非运输企业率先实行政企分开,全面走向市场;
工程局、工厂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上,非运输企业要迈出更大的步伐;
总体规划,分类设计,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平稳过渡。
4.五大公司实行结构性分离的主要标志
铁道部履行政府职能,对五大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再进行直接管理;
五大公司与铁道部签订了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了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与运输企业、以及五大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基本形成了市场交易关系,按经济合同办事。
二、铁道部与五大公司的关系
1.铁道部与五大公司是国有资产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对五大公司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包括:任命与考核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负责监督考核五大公司国有资产营运状况。
五大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权益,切实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铁道部与五大公司通过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界定出资者与经营者的权责关系。
2.铁道部对五大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主要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铁路发展规划,负责审批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资产结构的重大调整方案,制定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等。五大公司要接受铁道部的行业管理与宏观调控,努力保证铁路重点建设与技
术改造任务的完成。
3.“九五”期间,铁道部对五大公司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技术引进等项目,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铁路发展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同时明确投资回报要求;作为过渡措施,部对五大公司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非生产性的小型基建项目。
4.为了保证五大公司改革顺利实施、平稳过渡,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实行结构性分离后,仍保留铁路职工身份,与此相关的福利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五大公司与所属企业、运输企业及五大公司之间的关系
1.五大公司与所属企业的关系
五大公司经营本系统的全部国有资产,并受铁道部委托对所属企业行使出资者职能。在经营方式上应有所不同:有的主要从事资产经营,有的也可从事生产经营,具体方案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大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与任命所属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并考核其经营业绩。组织实施部批准的本系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调整方案。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与所属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监督与考核本系统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为了
更好地完成生产、建设和物资供应任务,在本系统内,对生产与技术协作、人才培训与信息交流,以及引进技术与出口产品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五大公司要转变职能,维护所属企业的法人地位,切实落实所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五大公司所属企业应接受考核与监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确保铁路建设改造任务的完成。
2.五大公司与运输企业及五大公司之间的关系
五大公司与运输企业之间,以及五大公司之间,要建立市场交易关系,形成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
机车车辆产品实行招标投标制。机客车招标采购主体逐步转向铁路运输企业。货车招标采购主体要逐步由相应的企事业单位承担。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各施工企业平等参与竞标。
物资供销方面,国家统配物资和关系安全质量的铁路专用物资,按部批准的物资目录,由物资总公司实行集采专供,但要逐步缩小范围。其他物资由各企业自行采购。
继续完善和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完成指标的考核要实行硬约束。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奖励要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紧密挂钩。要搞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把动力与压力层层传递下去。
3.减员增效
严格控制职工总量,严把进人关,坚持劳动力余缺内部调剂,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分流。要以产定人,按平均先进的科学定额核定人数,严格控制工资性支出的增长,降低人工成本。要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总公司机关机构必须大力精简。
4.扭亏增盈
要求经过三年的努力,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工业、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要在1997年实现扭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盈利;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供销系统要继续增盈;工程总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的工业系统要大幅度减亏,尽快实现扭亏为盈的目标。

为推进非运输企业改革,铁路投资体制、检修制度等相应的配套改革也要加快推进。
四、五大公司当前的改革任务
1.企业组织与结构的调整
工业总公司要按照部批准的改组实施方案、“九五”期间资产经营责任书及“改革、改组、改造”方案,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加速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
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为在1998年之内顺利实现结构性分离,可以按照现有的总公司名称和组织形式,由铁道部批准结构性调整与改组的方案,与部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各大公司都要抓好组建企业集团的工作。工业总公司要尽快完成南方和北方铁路机车集团的组建工作,进行以齐齐哈尔车辆厂为核心的货车集团、以长春客车厂为核心的客车集团和以贵阳车辆厂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工程和建筑总公司要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条件成熟的情况
,采取适当形式,组建施工企业集团。物资总公司要改组为物资企业集团。通号总公司要以铁路专用通信信号产品为龙头,进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集团经营。
搞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业总公司要积极推进齐齐哈尔车辆厂改组为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和贵阳车辆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程、建筑总公司要继续抓好二局、十二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物资、通号总公司也要继续抓好本系统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五大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即使在加快铁路建设的新形势下,不少产品的生产能力也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要加快对现有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新的开发利用,通过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发展社会产品,大力强化营销工作。在调整过
程中要注意防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出现新一轮“大而全”、“小而全”。五大公司要以更大的力度放开搞活所属各类小企业。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实行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等。对无竞争优势的企业,要进行改组、兼并、转产、停产,少量的可按规范破产。要精干主体,剥离辅助,
逐步分离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2.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
继续完善和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完成指标的考核要实行硬约束。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奖励要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紧密挂钩。要搞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把动力与压力层层传递下去。
3.减员增效
严格控制职工总量,严把进人关,坚持劳动力余缺内部调剂,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分流。要以产定人,按平均先进的科学定额核定人数,严格控制工资性支出的增长,降低人工成本。要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总公司机关机构必须大力精简。
4.扭亏增盈
要求经过三年的努力,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工业、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要在1997年实现扭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盈利;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供销系统要继续增盈;工程总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的工业系统要大幅度减亏,尽快实现扭亏为盈的目标。



铁路治〔1998〕6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
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注:《办法》包含的9个文件可单独引用,如“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的规定,……。”



19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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