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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00:32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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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于2000年5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规定,结合荆门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对象
  住房补贴对象为市城区(含东宝区城区及掇刀开发区)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老职工中本人或配偶双方均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和租住的公有住房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职工。若新职工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且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则不予补贴。租房户退出所租公有住房后,亦为补贴对象。市城区有私房的职工家庭为定额补贴对象。
  二、住房补贴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基准补贴有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与一次性补贴相结合等三种实施形式,补贴年限累计为20年。
  1、基准补贴为年度补贴额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是计发按月补贴的依据。市城区1999年度补贴额为165元燉m2,按月补贴系数为10%。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原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
  2、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前的工龄进行的补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4.2元燉m2。老职工中单职工家庭的工龄按职工工龄的1.5倍计算。
  年度补贴额以及按月补贴系数随职均工资总额、普通住房价格等因素的变动而适时调整。
  (二)住房补贴分别采取“新职工按月补贴、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住房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补贴”的方式,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1、对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其工龄达到或超过20年的,补贴年限按20年计算,工龄不到20年的,补贴年限按实际工龄计算,均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到人。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12月份工资总额×1999年度按月补贴系数×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工龄折算的补贴总月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新职工和本办法实施前工龄不足20年的无房老职工所差年限的补贴,均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执行,下同)×年度按月补贴系数。
  3、住房未达标职工只对其按现职级计算的住房未达标面积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额=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1999年度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4、一次性住房补贴实施后,若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不再调整补贴。
  (三)老职工中的单职工家庭,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年度按月补贴系数,但不得超过15%。(四)有私房职工的定额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的工龄补贴标准执行。
  (五)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按月补贴直接随工资发给职工个人,一次性补贴按轮候制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
  (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调整支出结构、立足转化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划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划转。城市住房基金筹措归集办法另行制定。
  (二)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财政申报,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
  单位住房基金(含售房款)挪作他用的,财政部门不予补贴。
  (三)企业及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四)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逐步实施。
  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实施单位要向市房改办如实申报住房补贴额,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三)在荆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批准后实行;市属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需要逐步实施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批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普通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和可转化的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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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促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是指对申请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从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投资强度和建设要求、现实条件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由经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专家进行。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含),或申请用地面积30亩以上(含)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评估;其余工业用地项目,由各区经贸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牵头组织评估,报市经贸委审核。县(市)工业用地项目由当地经贸局牵头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经贸委备份。

  第三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一)推动科学发展与促进创业创新原则。

  (二)正确产业导向与合理产业布局原则。

  (三)公平、公正与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 工业用地项目申请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环保要求和能耗标准。

  (三)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四)实施企业合法经营。

  第五条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以下标准量化评估,基本分为100分。

  (一)产业政策与节能减排(10分)。符合工业用地产业布局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得4分,允许类项目的,得2分;符合能耗要求的,得3分;符合环保要求的,得3分。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政策与节能减排要求的,予以否决。

  (二)投资强度(25分)。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浙土资发〔2007〕9号文规定的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见附件)120%的,得25分,每加减1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投资强度低于参照值的,予以否决。

  (三)建设期限(10分)。企业承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项目主体工程2年内竣工投产的,得10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用地面积超过50亩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期限为2年6个月。

  (四)技术水平(20分)。项目实施企业上年度科研投入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得5分。上年度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得3分,低于上述指标的不得分。项目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各类扶持项目的,得7分;列入省级和市级重大项目(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市级“135技术赶超”项目、市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得5分;列入市级一般性扶持项目或县级扶持项目的,得3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品获国家发明专利的,得5分;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的,得3分。项目产品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加8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加6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加4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加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县级科技进步奖的,加1分。项目实施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市重点骨干企业、市级“百龙企业”的,加3分;被评为其他扶持企业的,视情加1至2分。加分不重复计算,仅加其中最高分的1项。

  (五)现实条件(25分)。分两类评估。

  第一类,项目实施企业已达到一定规模。项目产品上一年度亩均产值600万元的,得10分,亩均产值高于或低于600万元每10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上一年度亩均税收30万元的,得10分,亩均税收高于或低于30万元每10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目前在标准厂房或孵化器内的企业,按每1000平方米折合用地1亩计算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项目产品拥有经国家相关部门评定的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得5分;省级的,得3分;市级的,得1分。品牌得分不重复计算,仅得其中最高分的1项。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1分。

  第二类,项目实施企业为新产品开发成功的初创企业。企业的项目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且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150万元/亩的,得20分,注册资本金高于或低于150万元/亩每5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项目产品经过鉴定为省级以上新产品,并已开始批量生产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六)发展前景(10分)。由评估专家根据项目实施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产品市场前景等情况,予以评分。

  评估专家根据上述6项合计的评估分值,结合产业门类,对提交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评出推荐、不予推荐两档。

  第六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商公告。由工业用地招商单位根据项目入园标准发布招商公告,接受企业报名,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入园标准进行考察,结合工业用地实际状况,梳理出拟提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名单及所有报名的工业用地项目汇总名单,提请经贸部门组织专家评估。

  (二)专家初评。根据评估权限,市经贸委或县(市、区)经贸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视项目情况,分别协同发改、科技、环保、外经贸、监察、经合(招商)、沿海办等部门和工业用地招商单位,组织专家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评,确定工业用地项目建议名单。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组织评估需要审核的项目,经市经贸委审核后,确定工业用地项目建议名单。

  (三)联合评审。工业用地项目建议名单提交联评后,市、县人民政府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联席会议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联合评审结果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作为工业用地招商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制定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编制土地出让文件的依据和前置条件。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也可由市、县(市、区)经贸部门根据工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建立“创新强工、转型升级”项目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世界500强或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招商选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评估。

  第七条 参与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的专家,由行业业内专家、项目投资专家等组成;由市经贸委或县(市)经贸局在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5名。评估专家应熟悉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技术及市场需求,了解行业发展前景,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的中级职称专业人员。项目评估专家库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建立。

  拟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为评估项目申请单位及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或为评估项目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与评估项目申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运作,自觉接受监督。

  (一)参加评估的专家和部门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和评估过程中其他人员的意见,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财物。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取消评估申请资格或评估结果,并予以通报。

  (三)监察部门应加强项目评估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经过项目评估并取得工业用地的单位,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工业用地中标后,应先与工业用地招商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合同样本从温州市经贸委网站下载),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项目实施中,应通过设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建立用地管理台账、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进行达产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管。项目竣工投产后,其投资强度、建设期限、产出水平达不到申报时承诺的标准的,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由工业用地招商单位以成本价回购工业用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工业用地招商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

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有关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代号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投资强度

(万元/亩)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2024
135

14
食品制造业
≥2024
135

15
饮料制造业
≥2024
135

16
烟草加工业
≥2024
135

17
纺织业
≥2024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2024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24
135

21
家具制造业
≥1890
126

22
纸制品业
≥2024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70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024
13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0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4050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050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70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216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620
108

32
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3240
216

33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324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70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24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240
216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4050
270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240
216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590
306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3240
216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620
1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620
108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1〕第1号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贷)款和捐赠赞助款、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项目应施行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施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公共工程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工程项目采购资金来源的审核和预算的审查、采购方式的审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项目采购预算调整的审定和采购资金支付的审验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机构组织政府采购事宜,并与其签订《公共工程招标委托协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向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标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的招标文件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禁止中标供应商对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投标供应商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公共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施工方案与商务标要分开,施工方案通过的投标商才能进入下一轮商务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条 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三日内无异议,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需对采购预算(项目变更)进行调整时,应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按照合同的规定需要向中标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建设单位要首先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驻邢中央和省属单位、各县(市、区)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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