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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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重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做好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管工作,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同意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2000年度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
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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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8〕332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办: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登记内容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
(二)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需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列举的品种。
二、设定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十三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一)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具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
(四)产品具有固定包装并有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网(http://www.szsafety.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民中心C座C5069室);联系电话:82105452;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备案证明。
十、登记时限
对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单位,于收到备案资料当日发备案证明。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主管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5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已经成为信息化条件下群众信访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办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它既是信息化条件下群众信访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该信箱无须注册,只要登陆“榆林市政府网”政府门户网()“市长信箱”栏目,即可给市长发送邮件。
一、“市长信箱”管理
市长信箱由市人民政府在“榆林市政府网”设立,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并明确具体科室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承办相关工作;市信访局、市政府督查室及市行政效能办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对来信的整理、筛选、登记、回复,并负责维护市长信箱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市长信箱”工作职责
受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榆林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执法、机关作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咨询、批评、建议,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对信箱数据定期进行备份、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关的信息。
三、“市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环境、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的咨询和建议。
四、“市长信箱”办理原则及程序
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长信箱受理、处理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
市长信箱工作人员需当日及时阅读、办理电子邮件。对垃圾邮件进行清理;对简单知情的问题,直接回复;对重要信件下载打印,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根据市长批示要求,及时交办、并督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对经过审核需要公开的邮件及时回复并在网上显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专人受理、回复网上信访问题。对转交的市长信箱受理的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回复。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应及时办理,一般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较复杂的问题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作为信访立案处理的,应在60天之内办结。承办单位若不能按时反馈,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向市政府督查室、行政效能办说明原因,申请延时。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行政效能办、电子政务办将定期对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信访人须知事项
(一)发信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向市长信箱写信,原则上应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办信人员对来信人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严格保密。
(四)来信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原则上一信只反映一个问题。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符合一般文书规范。
(五)发信人提交信件后将获得一个受理编号和密码,请妥善保存。可在“市长信箱”页面了解信件办理情况。
(六)发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请写明前一封信件的受理编号、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以便查找。
(七)以下信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入处理程序:
1、中央、省、市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已公告的有明确政策界限的重大社会问题;
2、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
3、来信者未署名或一些评论、个人看法以及反映的内容空乏、笼统,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事项;
4、纯属个人与单位或他人的矛盾纠纷。
5、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6、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7、不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或无法通过本栏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或得到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