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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9:37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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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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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决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决定
全联联发[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各项方针政策指引下,二十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年平均增长7%以上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他们之中,涌现了一大批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照章及时足额纳税的企业。对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表彰和宣传,不仅使这些企业得到全社会的肯定和褒奖,而且对促进其他企业向他们学习,提高这一社会群体的整体素质,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全国工商联与国家税务总局商定,在工商联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诚信纳税会员企业”联合进行表彰。经过省级工商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评审推荐,全国工商联与国家税务总局组成专门工作组复核,现决定,对下列54家企业进行联合表彰。
1. 北京用友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2. 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3. 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4. 新奥集团
5. 海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7. 山西省海鑫钢铁有限公司
8. 山西省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10. 沈阳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11. 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华茂祥集团公司
13.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4. 上海欣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15. 上海阪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16. 红豆集团公司
17. 苏宁电器集团
18. 万向集团公司
19. 正泰集团公司
20. 华立集团有限公司
21. 安徽南翔集团
22. 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23.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24. 永升旭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 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
26. 果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7.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8.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公司
29. 山东泛海集团公司
30. 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2. 劲牌有限公司
33.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34. 三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 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
36. 顺德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37. 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
38. 广西宁振工贸有限公司
39.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41. 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
42. 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 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
44. 西藏藏南实业有限公司
45. 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
46. 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47. 甘肃建新实业有限公司
48. 西宁市食品糖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49. 宁夏兴俊实业集团
50. 德隆集团
51.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2.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3.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54.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副局长。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50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展。
  第三条 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区政府具体实施。分工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发布征地预公告或公告;核定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指导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城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全过程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征收市区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按实际征地土地的地类、面积,一次性直接付给被征地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城区凤山、香洲、新港三个街道,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五类地区,按下列标准执行:
  耕地(含蔬菜地)每平方米46.8元(每亩31253元);
  园地每平方米36元(每亩24000元);
  林地(含山地)每平方米14.4元(每亩9600元);
  建设用地(含盐田地)每平方米46.8元(每亩31253元);
  养殖水面每平方米48.6元(每亩32400元);
  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3.4元(每亩15627元)。
  2、城区东涌镇、红草镇、捷胜镇、马宫街道,区域级别分类属于六类地区,按下列标准执行:
  耕地(含蔬菜地)每平方米42.9元(每亩28600元);
  园地每平方米33元(每亩22000元);
  林地(含山地)每平方米13.2元(每亩8800元);
  建设用地(含盐田地)每平方米42.9元(每亩28600元);
  养殖水面每平方米44.55元(每亩29700元);
  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1.5元(每亩14300元)。
  3、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人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办法处理。
  4、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及海滩涂、未利用地等不予补偿。
  第五条 市区建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15%的比例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留成用地,作为生产发展用地。其他征地安置方式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并直接付给权属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1、水稻、番薯、花生、玉米等作物,每亩最高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2、甘蔗、蔬菜、莲藕、芋头、瓜果类等作物,每亩最高补偿费不超过2500元。
  3、属多年生的果树林木等,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的长短以及生长情况,以面积为单位,或以规范标准株行距的株数为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果树的规范标准株行距及株树如下:香蕉规范标准株行距2×2.5米,每亩补偿株数按133株计;番石榴、桃、李、梅等果树,规范标准株行距3.5x3.5米,每亩补偿株数按60株计:龙眼、荔枝、芒果、黄皮、杨桃等果树,规范标准株行距4.5x4.5米,每亩补偿株数按40株计。超过规范标准株行距不合理密植的,不得以株数计算补偿费。
  以上果树补偿方式,属规模所种的果树,按每亩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属零星的果树按每株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对果林园地有不合理间(套)种的,按“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香蕉。种植时间在3个月以内、高度0.6米以下的,每亩补偿费1330元或每株10元:种植时间在3至7个月以内、高度0.6至1米以内的,每亩补偿费2660元或每株20元;种植时间在7至10个月以内、高度1至1.5米以内,每亩补偿费3200元或每株25元;种植时间在10个月以上、高度1.5米以上,每亩补偿费4000元或每株30元。
  (2)番石榴、桃、李、梅等果树。种植时间在1年以内、高度0.8米以下的,每亩补偿费1200元或每株20元,种植时间在1年至3年以内、高度0.8至1.5米以内的,每亩补偿费3000元或每株50元;种植时间在3年至10年以内、高度1.5至2米以内的,每亩补偿费5400元或每株90元;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高度2米以上的,每亩补偿费9000元或每株150元。
  (3)龙眼、荔枝、芒果、黄皮、杨桃等果树。未挂果的,种植时间1年以内、树冠直径在0.6米以下的,每亩补偿费800元或每株20元;种植时间1年至3年、树冠直径在0.6至1米以内的,每亩补偿费2000元或每株50元。已挂果的,种植时间3至6年、树冠直径在1米至2米以内的,每亩补偿费4000元或每株100元;种植时间6至10年、树冠直径在2至3米以内的,每亩补偿费6000元或每株150元;种植时间10至15年、树冠直径在3至4米以内的。每亩补偿费8000元或每株200元;种植时间15至30年、树冠直径在4至5米以内的,每亩补偿费12000元或每株300元;种植时间30年以上、树冠直径在5米以上的特大棵果树,每亩补偿费16000元或每株400元。
  (4)林木补偿费。属人工林地的成熟林和近熟林,每亩补偿1000元;中熟林每亩补偿800元;幼龄林每亩补偿500元;零星林、竹丛等,按实际价值补偿。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补偿,并直接付给权属人。属于有完善合法有效证件的,按评估市场价补偿;属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房屋上盖部分的补偿。属于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水电齐全的砖混结构楼房,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偿。属于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的瓦房,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简易棚房,按每平方米150元补偿;铁皮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100元补偿;木半棚结构的房屋,按每平方米80元补偿;住宅装修按8年折旧可分别档次,按每平方米40-60元的标准补偿。对突击抢建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外阳台、二楼以上的外走廊,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
  3、沙土砖、批档的围墙,按每平方米50元补偿;规格石角、批挡的围墙,按每平方米120元补偿。
  4、护坡挡土墙,按每立方米100元补偿。
  5、晒谷町、粪池,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6、一般水井按每口1000元补偿。
  7、坟墓迁移补偿。有主坟每穴补偿1500元;无主坟每穴补偿400元;骨坛(金斗)
  8、鱼塘附着物补偿。在征地范围内原有的鱼塘,属精养虾池的,每亩补偿产量4000元;属粗养鱼塘的,每亩补偿产量3000元;鱼塘设施按实际情况核算补偿。
  9、宅基地的补偿。属于村集体依照城市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批准且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评估价补偿;属于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建设用地手续不完善的,按每平方米250元补偿;其余的按第四条规定标准补偿。
  第八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被征地范围内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构(建)筑物、抢挖的鱼塘及抢修的坟墓等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并依法依规处理。但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如果个别人乘机敲诈勒索、漫天要价、恶意阻挠征地工作,拒不接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可将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存入银行专户,通过公证后,强制处理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不服,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在限定的时间内由业主单位自行迁移,拆迁费用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十条 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比例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征地。
  第十三条 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未足额将征地各项补偿款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导致建设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凡扰乱、阻碍建设项目和破坏建设项目,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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