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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5:19:25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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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
   暂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确保政府工作提速的长效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责任政府、阳光政府为目的,紧紧围绕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目标,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省驻菏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有无新举措、新进展,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在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5.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情况;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市政府的要求;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是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6.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三、考核评议方法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办法,以组织考核评估和社会问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进行。
  (一)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核报告。第二阶段,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第三阶段,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评定该部门考核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60%。
  (二)社会问卷测评。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计分方法:将“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分别计100分、80分、60分、40分。具体测评分两类进行,并实行加权统计。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
  两类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4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议结果和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核单位位次排列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良、合格、不良3个等次。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3.合格等次:除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资格,根据情况确定为合格或不良等次,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特大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2.群众投诉行政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3.群众投诉效能问题的重复投诉率达30%以上的;4.因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授予“菏泽市行政效能奖”,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的单位,建议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考核评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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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做好各地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省级人民政府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产业领域,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完善税制。我们
制定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见附表),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如实填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的填写内容
(一)1994年以来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二)1994年以来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市、县级)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汇总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号、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三)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可分为基础设施、企业改制、招商引资、下岗再就业、高新技术、外贸发展、住房改革、上市公司及其他类别等;返还方式主要包括列支返还、退库返还、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税等。
二、关于《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拟保留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主要内容、涉及的税种、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数额及保留原因等。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按国发〔2000〕2号文件要求及时将有关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我部。
(二)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全面填写所附表格,并要从全局的高度,慎重研究提出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综合性情况。凡不上报擅自保留的,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
(三)各地应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连同贯彻落实国发〔2000〕2号文件的有关情况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请遵照执行。

附表一:

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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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省级以下 | |
| | |文件| | | | | 省本级财政返还额 | | |
|序号|类别| |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 | 财政返还额 |清理意见|
| | |名称| | | | |----------|----------| |
| | | | | | | |94-98年|99年|94-98年|99年|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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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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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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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发文单位| | | |省级财政|省级以下财政|
|序号|类别| | |主要内容|涉及税种|保留原因| | |
| | |名称|及文号 | | | |返还数额| 返还数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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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1日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
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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