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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01:05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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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56号)


《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市场主体到位,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或特长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管理和中介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在充分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自主择业权的基础上,受其委托,高效、公正、负责地提供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设立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并存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入属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于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给人才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被撤销或停办时,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认其无赔偿纠纷后,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开办人。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冠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批准设立的,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提供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
第十三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属事业性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性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机构名称应当在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可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等情况,批准其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业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业务;
(三)人才求职登记、推荐业务;
(四)人才招聘、租赁业务;
(五)人才培训业务;
(六)人才测评业务;
(七)人才输出业务;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检报告及相关材料。
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本行业成员之间的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有关材料审查;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方式主要是:单位集体委托代理和个人委托代理;多项委托代理和单项委托代理;单位全员委托代理和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需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和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的,应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审定后,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与个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五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如需在新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才交流和人才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等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经营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六)由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人员。
(七)国家或单位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期限未满的。
第三十一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人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在收到个人要求流动的书面申请后,对符合人才流动规定或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完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经仲裁允许流动的,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完有关手续;拒不办理的,由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经仲裁不允许流动的人员,擅自离岗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四 ) 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应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纳入财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给个人流动造成损失的,以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才市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公务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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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眨眼睛与老鼠啃门槛

龙城飞将


  李庄案已经以二审终审判决的方式结案了,但余音未了,网络上出现许多声讨“眨眼睛判刑”的声音。
  哪些人会这样?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毫无疑问,律师群体的呼声最强烈,其中也包括一些大学教授业余时间去跑穴做律师的大师们。
  有律师这样写文章:《眨眼判刑的李庄大律师,李庄有无犯罪的故意》 。更有甚者,《李庄案庭审日,四律师表演行为艺术:“眨眼无罪”》
  律师们反对重庆有司,其实是可以分析的。反对的律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李庄一样蹿的律师,后台很硬,口气很大,挣钱很多,能“捞人”。李庄案件使他们备受打击,他们以往的这些做法该收敛了,他们的钱路可能变窄了,水流变细了。
  另一类则是普通律师。他们是最大量,如果他们也跟着能“捞人的律师”们去反对重庆有司,就是被“捞人”律师忽悠了。这正如有人评价中国的足球一样,全国几亿穷人,看一些富人在踢假球,自己又心甘情愿地送钱给作假的球员,真是悲哀!
  王建胜律师问:“李庄有无犯罪的故意?”这个问题问得好。根据我们的材料,我估计,李庄不可能有蹲几年大狱的思想准备,也没有想去蹲监狱。但李庄一定对龚刚模有教导,告诉他怎样做。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李庄是不是因为眨了眨被判刑?四位律师之所以表演眨眼睛的行为艺术,是他们这样认为的。问题就说回来了,如果不是揪住李庄教唆龚刚模的一些行为举动,重庆有司能够仅凭李庄眨了眨眼睛就给他刑罚加身吗?如果仅仅是了解案情,提出辩护策略,没有大张旗鼓地动员北京的律师空降,没有口出狂言要去“捞人”,重庆有司能盯住他吗?
  大家可以注意到李庄自己的态度。一审时说自己是个好律师。二审开庭时非常爽快地认罪,令所有人包括他的辩护律师大跌眼镜。二审判决后又疾呼自己被耍了,“原先讲好,若认罪就判缓刑”。很明显,李庄不是被耍了,而是所有支持李庄的人被李庄耍了!
  如果李庄坚信自己没做过不该做事,坚信自己无罪,这么张狂的他二审开庭前与有司谈判认罪缓刑做什么?
  由此想到小时候老人们给我们讲过的一个故事:猫是老鼠的天敌,猫是总追捕老鼠。老鼠受不住了,就到玉皇大帝那里去告状说,猫很可恶,总是把我们当食物。本来天地之间,物各有主,它却总是吃我们的同伴。玉皇大帝一听大怒,认为猫扰乱了他所安排的秩序,即命人把猫找到天庭来审问。玉皇大帝声色俱厉审问猫为什么触犯天条扰乱生物界秩序,以鼠为食物。小小的猫心惊胆颤,额头冒汗,不知如何回答。正在此时,一旁作为原告的老鼠闲不住,忙里偷闲悄悄地啃起玉皇大帝的门槛来了,嚓嚓嚓……。听到声音的猫一回头看到原来是老鼠在忙着做自己爱做的事,急中生智:“报告玉皇大帝,我们追捕老鼠是为了维护您定下的天庭秩序。因为老鼠总是在人间残害人类,啃咬人类的家具门槛,糟害人类粮食。我这样做是为民除害。”玉皇大帝看猫讲得有理,便判老鼠败诉,并判老鼠永远做猫的食物。
  李庄的眨眼睛就是老鼠的啃门槛,这只是表面现象。真实的原因极可能是重庆有司与他达成了一项交易,有司不揭发他更大的其它罪行,他当庭认罪。不然谁会那么傻去牢时蹲几年?从这个角度看,仍然可以看作是重庆有司确实在惩治罪犯,是法治的进步,是中国的社会向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2010-3-8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发挥地区科技优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我市高新技术的开发,振兴广州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业区内依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
第三条 产业区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发展方针,享有人事、劳动、财务、科研生产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四条 产业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简化审批程序,并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五条 产业区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待遇:
(一)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后,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的产业区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从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高等院校在产业区内投资联营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开办的产业区企业,可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其所得的利润,可免征所得税。
(四)产业区企业如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纯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执行。
(五)产业区企业承担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六)产业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并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可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六条 产业区企业在进出口方面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产业区企业可以在产业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保税货物如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补办进出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产业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均免征出口关税。
(四)产业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五)对出口业务开展得较好的产业区企业,可申请外贸经营权。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六)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产业区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或赴港、澳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第一次出境由广州市政府审批,以后出境由产业区管委会办
公室审批。出境人员政审按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政审权限及加强政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产业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产业区管委会会同财税等部门监督,专项用作企业的发展基金。
第八条 产业区企业可在税前提取销售额的3%作为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费用。其中,属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的,用于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费可提高到税前提取10%的销售额。
第九条 产业区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其折旧年限可缩短为四至七年;如用于生产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允许年折旧率可达30%,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
第十条 产业区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超过上述单台价值标准的,可作固定资产购置处理。
第十一条 产业区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如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二条 外国和港、澳、台等地区的企业以及个人在产业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产业区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享受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广东省、广州市政府规定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享受本规定第五、六、十一条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产业区企业工作,实行双向选择人才流动制度。产业区企业每年按需要招收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研究生、本科以上的留学生和聘用国外的科技人员,经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市计委、人事局优先审批办理;允许产业区企业直接招收、聘用不
转常住户口和粮食关系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本科以上毕业生、出国留学生和国外的科技人员。
为稳定科技队伍和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产业区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企业无法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凡符合挂靠条件的,其行政关系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或管委会办公室,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收入。
第十四条 为适应产业区建设的需要,产业区企业从市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市人事局、劳动局优先审批。在市属各单位和中央、省驻穗单位商调有广州常住户口的人员,由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办理。产业区企业劳动管理,比照中
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执行。产业区企业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计划审批和录用手续,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劳动局予以优先办理。对连续在产业区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产业区企业内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其暂住户口可实行特殊管理,在办理边防
证、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口粮供应凭全国通用粮票或广东省市镇临时流动粮油供应转移证明和暂住证按月供应平价粮食。
第十五条 对应聘入产业区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应保留其原所有制干部和工人的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在职期间实行档案工资办法和社会劳动保险办法,享受原退休待遇。产业区内的私营企业,可评聘企业科技人员(含劳动合同制的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在产
业区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可视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经济特区的水平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的规定,管委会办公室应每年对被认定的产业区企业进行核查,原认定的企业已不符合产业区企业条件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市科委认定批准的产业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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