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19:54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破坏,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第三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依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规定的烈度值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和区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四)占在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第六条 凡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要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不得不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在自治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经自治区或者盟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任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专业委员会审定,并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交建设、设计单位使用。未经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国家特殊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专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没有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而擅自动工兴建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无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评价范围以及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评价报告无效,返还收取的评价费用,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擅自增加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中国 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主要宗旨是通过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互相参与在双方境内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建立合营企业和工业合作等方式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
  ——更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扩大生产能力;
  ——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成果;
  ——交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地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从科技进步是国民经济集约化的重要因素,是劳动生产力和生产效益增长的主要源泉这一观点出发,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探讨并充分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的可能性:
  一、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管理的基础上发展机械制造业,互相提供成套装置、设备,机器和零部件等;
  二、在电器、电子等领域运用现代化技术;
  三、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方面推行高效益的生产方法;
  四、生产高质量的工业、农业和民用的化工产品;
  五、运用现代化技术生产黑色和有色金属原料及深加工产品;
  六、利用现代化工艺和设备生产非金属和耐火材料;
  七、和平利用核能;
  八、在工业、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节能省料的设备和工艺;
  九、在地质勘探领域进行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在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方面研制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十一、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十二、发展医疗保健,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药品和化妆品,包括天然和合成香料;
  十三、互相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研究并采用保护自然环境的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对工人和技术干部进行培训和进修。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合作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
  ——扩大换货和技术交流,发展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专家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考虑到业已签订的协定和缔约双方主管机构今后将签订的协定,应利用多种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领域的项目。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缔约双方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在工业合作方面采用互利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缔约双方间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协助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务
     总 理             委员会主席
     赵紫阳             日夫科夫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联合王国政府”),为最终和全面地解决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联合王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英国国民,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欠中国政府或欠中国任何地方当局的债务的索赔要求;
  二、对前“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资产要求;
  三、对前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的五艘渔船的索赔要求;
  四、对“永灏”油轮被征用和关于“南茜摩勒”号轮船载橡胶所产生的财政损失的索赔要求。

  第二条
  一、鉴于中国政府的上述承允,联合王国政府同意向中国政府支付3800000美元,中国政府同意接受这笔款项。
  二、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款项将分两次平均付清。第一次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第六十一天支付,第二次将于第一次付款之日期满一年后支付。

  第三条 联合王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联合王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中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一、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借的包括它们所发行或担保的债券在内的旧外债的索偿要求;
  二、对在中国境内原属联合王国国民所有,但在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下失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资产以及对在一九八六年两国政府商谈中提及的英国公民的某些银行存款的索赔要求;
  三、对在中国境内被征用的英国前领事馆舍和修复被损坏的英国外交馆舍所支出费用的索偿要求;
  四、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受旧中国政府或在其管辖下的任何市政当局雇佣的联合王国国民的养老金和退休金的索偿要求。

  第四条
  一、鉴于联合王国政府的上述承允,中国政府同意向联合王国政府支付23468008英镑,联合王国政府同意接受这笔款项。
  二、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款项将按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及的日期分两次平均付清。

  第五条 一俟本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中所提及的款项支付完毕,中英两国之间在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即被视为最终和全面地获得了解决。此后,中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依照本协定对第一条和第三条提及的留存在各自境内的任何资产享有全部权利。

  第六条 中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负责解决本国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要求,并负责向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分配根据本协定所得到的款项,而不对对方政府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此,缔约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政     府        联 合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南             伊文思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