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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45:14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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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杭人〔2001〕290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人事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或各类人才提供有关人才人事中介服务或相关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辖区内的人才中介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章程及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程序:

  (一)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向杭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成立人才中介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场所、资金来源;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不少于一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房产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培训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4.填写《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审批表》和《杭州市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登记表》;

  5.明确的章程,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6.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

  7.资金证明。出具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8.杭州市人事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人事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定业务范围,发给《杭州市人才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取得《许可证》后,人才中介组织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遵循上述程序。

  第六条 人才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中介组织受市人事局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关人事代理等业务。

  第七条 人才中介组织更名、换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停办的,应当依法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八条 人才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严禁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

  第九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承担由虚假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人才中介组织实行年审制度。人才中介组织年审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管理统计资料,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不按期参加年审的人才中介组织或经年审认定已不具备人才中介组织设立条件的,取消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组织,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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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现就发展环保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保服务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总量控制、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社会环保服务需求增加,为环保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环保服务市场容量扩大的同时,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据估算,“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服务业收入年均增长率约为30%。到“十一五”末,我国环保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为1500亿元,环保产业中环保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约为15%,从业单位约1.2万个,从业人员约270万,持有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有2100多个。

  虽然我国环保服务业发展较快,但总体上看还存在发展水平较低、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强、市场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历史机遇期,必须紧紧抓住国内国际环境新特点,顺应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趋势,着眼于满足我国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加快发展环保服务相关产业,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需要,满足实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的新要求,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促进环保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划分环境保护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服务的范围;以增加非基本服务领域的环保服务产品交易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环保服务产品为重点,强化政府作为环保服务业市场培育者、社会环境行为监管者和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的作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非基本服务领域和部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满足环保市场需求作为发展环保服务业的主要着力点,在改善环境质量状况、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带动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动环保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促进环保产业和各个行业的深度融合和共生。

  (三)总体目标

  环保服务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产业规模较快增长,服务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环保服务产品的大型企业集团。环保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形成50个左右环保服务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城镇污水、垃圾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行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三、重点工作

  (一)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许可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统一、公平竞争的运行服务市场环境。进一步探索通过行业组织和企业自律、强化事后监督等方式维护运行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途径,创造条件逐步弱化对市场主体的行政管制和干预。取消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企业的规模歧视和业务范围限制。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保证培训质量和提高人员素质。鼓励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运行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在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中,平等对待采用委托运行方式和自行运行方式的排污单位。

  (二)开展环保服务业政策试点

  针对各地环保服务需求扩大和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地级以上城市政府(不含直辖市)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试点工作。试点重点领域包括:改善环境质量与污染介质修复、污染治理、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环境监测和污染检测、环境投融资和保险等。各地区(园区)的具体试点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具备的基础条件,量力而行,自行确定。要通过试点,提高对环保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完善与环保服务业相关的金融、税费、价格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改善环保服务业发展环境。

  (三)建立环保服务业监测统计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以现行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为基础,以各部门和行业统计数据共享为条件、能够常态化运行的环保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利用价值,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支持。按照部门分工,做好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公布统计数据。

  (四)健全环保技术适用性评价验证服务体系

  以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为目标,按照环保技术发展应用的客观规律,全面梳理环保技术评价与推广工作,健全环保技术适用性评价验证服务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在政府组织的环保技术适应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化、多元化、市场化的环保技术评价服务机制,培育权威、中立的社会环保技术评价服务机构,适时开展环保技术适用性验证工作,保障技术应用的一致性和再现性。

  (五)完善消费品和污染治理产品环保性能认证服务

  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完善环境友好型消费品认证服务工作,逐步放开认证市场,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好消费品生产使用废弃过程环境影响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服务工作,培养消费者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消费习惯,促进公众生活方式转变。进一步扩大环境友好型消费品认证服务范围。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药剂、仪器等产品的性能认证服务工作。

  (六)促进环保相关服务和环保服务贸易发展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工作的需要为导向,促进相关的咨询、设计、监测、审核、评估、教育、培训、金融、证券、保险等服务业发展,为各方面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环保服务国际贸易,提高国内环保服务开放水平,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贸易质量和效益。将环保服务作为今后我国对外援助的优先、重点领域之一。采用“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我国环保服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措施,为环保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

  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降低收取成本,提高收缴率。对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国家支持的项目用地,争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

  (二)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安排中央财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环保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环保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三)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拓宽投融资渠道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加大对环保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作为对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要素。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环保服务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环保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服务行业。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环保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加强服务市场监督,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有序竞争,为环保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7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眉府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工作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按程序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凡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各区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或指定牵头部门牵头办理;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答复。

(二)依法办理,注重实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办理工作。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务必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积极探索,鼓励创新。根据工作实际、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需要以及工作技术手段的变化,积极探索网上办理、在媒体公开答复等办理新方法。

第四条 办理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承办单位)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建议和提案的义务、职责。

(二)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职能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

1.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与承办单位进行对接;拟定承办单位建议,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后,通过一定形式及时交由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2.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须认真逐一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调整的充分理由,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承办。

1.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办结时限和目标要求。

2.对接到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

3.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如有意见分歧,主会办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

4.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拟办方案的意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办理等形式,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审查。承办单位汇总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建议和提案原件内容,修改答复意见;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对答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修改,严把法律政策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四)答复。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答复。答复函主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时,应同时附上征求意见表。待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签署意见后,将答复函及征求意见表分别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各一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注重办理实效。

2.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朴、语气诚恳。

3.文件格式规范,在函件右上角标注办理类别,统一编号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只能留作工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注“D”。

4.答复的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5.征求意见表须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6.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征求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大代表或第一提案人。

(五)检查。

1.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经进一步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市政府办公室要经常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和通报办理工作进度,积极催办。承办单位内部要健全催办制度,保证及时办复、满意办复。

3.办理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办理质量进行复查。

(六)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凡办理10件以上或主办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将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总结中查找出来的问题,务必切实加以解决,并在次年总结中报告解决情况。

(七)存档。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答复函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办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层层明确责任。承办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的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

(二)督促检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单位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三)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订跟踪落实计划,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

(四)工作联系制度。坚持市政府办公室及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五)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对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彰。

(六)培训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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