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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1:18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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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建立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2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呈请批准建立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建立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受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直接领导。



198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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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更有效地控制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的膨胀和工资基金不合理的增长,根据一九八七年省编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人员编制管到哪,工资基金就管到哪的原则,凡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的工资基金,均由市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但管理的方法可以有所不同: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工资基金,由市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市计划部门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根据市编制部门提供的基数(包括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基金数额),砍块给市编制部门,由市编制部门下达到各基层单位;(二)部门所属事
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砍块给主管部门管理,但必须把人员控制在编制数内。市计划部门根据市编制部门提供的基数下达工资基金指标,市编制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发放月工资,须在上月二十日至本月五日前,携带《工资总额支付登记簿》和《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到市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市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工资总额支付登记簿》和《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中同时加盖“市
编委核准”印章,各开户银行据此支付工资。
第四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须在每月送审月工资基金的同时,向市编制部门提报《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所增人员由市编制部门审核登记。市编制部门根据上述单位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于每年十月份调整一次年度工资基金计划指标。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变化,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末向市编制部门提报《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固定岗位上使用临时工。需要使用季节性临时工时,上述有关单位应按季度提前向市编制部门提报用工计划。市编制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临时工工资基金计划,下达季度临时工使用指标,转请劳动
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六条 凡超编单位,停止调入人员,限期调整;满编单位要先出后进;缺编单位进人要按定编、定员、定岗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整。
党、政、群机关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人。挤占企事业单位编制或长期借调人员,要限期退回,否则按挤占编制数或借调人数扣除工资基金,直至退回为止。
第七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均不得超计划支付工资。为便于监督,一个单位只准在一家开户银行支领工资。
第八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增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自行增调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追加工资基金计划。
第九条 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编制和工资基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8年3月31日

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等


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范围,限于现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职干部。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津贴档次的确定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副厅级:一档100元,二档105元。
正处级:一档90元,二档95元,三档100元。
副处级:一档85元,二档90元,三档95元。
正科级:一档80元,二档85元,三档90元,四档95元。
副科级:一档76元,二档80元,三档85元,四档90元。
科员:一档72元,二档76元,三档80元,四档85元。
办事员:一档64元,二档68元,三档72元,四档76元,五档80元。
实行上述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
上述列入执行范围的人员,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照本人现任职务以及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相应津贴档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划分,与人民警察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今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要与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正常运行脱钩。现任职
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从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的年限,工作满12个月为1年。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均计算到1994年12月31日止。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按
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副厅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2.正处级。现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或政委的正处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他正处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3.副处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4.正科级。现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职务的正科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其他正科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5.副科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6.科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兼任民工兵应急分队队长、指导员,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兼任民兵应急分队队长、指导员,参加工作满1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7.办事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五档。
参加工作满1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三、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调整
随着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调离本部门后,其津贴即行取消。
(三)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津贴按降低后的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一月起计发。
(四)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调入的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从调入的下一个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人民武装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本岗位退休的人员,其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六、组织领导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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