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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40:03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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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民)复〔1985〕14号

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
托该院办理。



198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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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院院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院院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卫医〔2007〕36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我厅制定的《医院院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医院院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院院长问责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医院(含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首先对医院院长提起问责,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受理问责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问责报告、举报材料的登记、分处、呈报和归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行政管理责任。
1、医院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院长负有领导责任的;
2、对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工作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3、瞒报、漏报、迟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4、医院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依法执业责任。
1、医院存在无证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
2、擅自开展未经许可的诊疗科目的;
3、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
4、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的;
5、使用假劣药品的。
(三)行政决策责任。
1、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经集体讨论和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2、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公共服务责任。
1、在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中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卫生扶贫、医疗救助等公益性质工作中,态度消极,措施不力,不认真完成的。
(五)医疗质量责任。
1、疏于医疗质量管理,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3、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
(六)行风管理责任。
1、将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的;
2、有药品处方、检验检查等“开单提成”,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
3、有医务人员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现象,医院不及时处理的;
4、有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现象,医院不及时处理的;
5、有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
6、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七条 问责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院长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
(二)调查组对问责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60日内完成;
(三)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作出问责决定。
第九条 问责处理决定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责令辞职;
(六)建议免职。
采用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另行组成调查组在30日内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经复查,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的,维持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撤销问责决定。复查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问责调查,全面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在问责调查中发现被问责人涉嫌违纪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问责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执行问责事项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严重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给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医院院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领导的行为导致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或者建议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医院院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问责另有明文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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