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试论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29:07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

杨涛

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批捕或起诉部门对于自侦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本文就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范围、主体、程序等提出一管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

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自侦案

件及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类: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应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决定的。对于上述四类案件,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批捕或起诉部门可以进行内部立案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及被监督的对象。

从诉讼规则很明显看出,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

察机关即本院的批捕和起诉部门,被监督的对象是本院的自侦部门,包括反贪部门和侵权渎职检察部门。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这种由本院批捕和起诉部门监督自侦部门的做法效果较差。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某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达二百余件,而对于内部立案监督数仍旧是空白,造成这种现象原因主要有二点:

(一)本院批捕、起诉与自侦部门干警在同一机关内工作,而且干警之间轮岗交流比较频繁,要开展监督,人情难却。同时,个别领导也认为搞内部立案监督是自己给自己找碴,没有必要。

(二)诉讼规则规定实施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本院批捕和起诉部

门,但并没指明具体由那个部门负责,结果是相互推诿都不将其纳入议事日程。

面对这种现状,除了要加强检察干警的内部立案监督意识外。笔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由本院的批捕和起诉部门改为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同时扩大内部立案监督对象,即①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的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可以依法监督②下级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以依法进行监督。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避免本院人情难却的状况也有利于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同时,将内部立案监督的权力赋予批捕部门有利于权责分明,增强责任心与使命感。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程序。

依照诉讼规则,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基本程序是:

(一)批捕部门或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首先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依照笔者的设想,如将内部立案监督的权力赋予上级检察机关的批

捕部门,并将下级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也纳入内部立案监督的对象。那么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做法,确定以下程序:

(一) 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发现下级院自侦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

的案件不报请立案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报请立案理由通知书》,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在十五日说明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经审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不成立的,应制作《通知报请立案书》,下级院自侦部门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应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

( 二)对下级院自侦部门已报请立案侦查而检察长不批准立案的

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下级院在十五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下级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向下级院发出《通知立案书》,下级院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立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0年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北安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情况
自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后,按照省委政法委和黑河市委政法委《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北安市委政法委于2007年决定建立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北安市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试行)》。联席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北安市委政法委、北安市纪委、北安市委宣传部、北安市人大内司委、北安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北安市政府法制办、北安市法院、北安市检察院、北安市公安局、北安市交警大队、北安市司法局、北安市财政局、北安市民政局、北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安市国土资源局、北安市建设局、北安市审计局、北安市房产局、北安市交通局、北安市国税局、北安市地税局、北安市工商局、北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安支行、中国移动通信北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北安分公司、北安市通信分公司共28个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作为联席会成员单位,均指定一内设机构及专人具体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并负责本单位内部涉及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的上传下达、贯彻落实和情况通报。
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就是改革前的执行联动机制,其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执行联动机制有了更加广泛的成员单位和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成员单位里增加了北安市委组织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联合社。针对《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完善了《北安市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的内容,扩大了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取得的主要成就
自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其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以来,北安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协助下,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第一,银行金融机构的协助。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以来,作为联动成员单位的中国人民银行北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联合社均对北安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协助。至2011年3月,各银行金融机构协助北安法院执行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2000余人次,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存款800余人次,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700余人次,扣划金额500余万元。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过程中,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应材料,未拒不协助的行为,并且为法院执行人员单独开辟了业务窗口,专人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在2007年我院受理的高某申请工商银行北安支行恢复公职一案中,因工商银行系基层银行,单位的人、权、物都归上级行管理,故执行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在北安法院刘天成院长与工商银行北安支行行长多次沟通后,工商银行北安支行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银行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补偿款,案件执行完毕。工商银行北安支行不仅是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是作为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完成了协助义务,为其他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作出了表率。工商银行北安支行在2008年的全市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获得了先进集体的表彰称号。
第二,新闻宣传部门的协助。自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以来,北安法院在新闻单位(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社)宣传执行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5次,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进行曝光公示2次11人。2010年北安法院受理的执行土地年租金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因案件多、涉及面广,在新闻单位的协助下,对拒不履行的5个被执行人予以曝光,执行效果显著,不仅这5起案件在受案后的10天内执结,另有多起案件也一并执结,达到了公示执行的效果。
第三,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助。自2007年以来,北安市公安局共受理北安法院移送涉嫌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件7件,并均予以立案审查,其中有2件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嫌拒执罪案件2件,我院对2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机关的此种联动措施具有畏惧心理,多数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均想方设法对筹集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北安市公安局在协助北安法院完成执行工作方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及下落3000余人次,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1人次,协助人民法院拘留人员45人,协助办理车辆查封手续76件,协助扣押车辆8辆,由于北安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北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查找及相关财产的调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奠定了下一步继续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的良好基础。
第四,房产管理部门的协助。北安市房产管理局在协助北安法院完成执行工作方面,协助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登记及抵押情况350次,协助办理房屋查封手续100余次,协助办理房屋预查封手续10次,协助办理轮候查封手续5次,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8次,协助停止办理过户手续30余次,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的5次。
第五、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北安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北安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协助办理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案件40件,涉及52人次;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查询被执行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案件54件,涉及企业单位70余家。
第六,人民法院的基础工作。北安市法院自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始运行后,共录入案件信息1917件,基本完成了执行案件的录入工作,为执行联动机制提供了基础的数据信息。北安法院能够积极采取相关联动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银行金融机构、新闻宣传部门、房产部门、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相关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或司法建议函。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已经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但是在机制贯彻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问题:
1、人民法院与银行金融机构的链条不稳定。法院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最经常使用的调查方法就是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而由于涉及银行的范围广泛,而中国人民银行只能查询涉及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帐户存款,故执行人员在查询过程中必须跑遍所有的金融机构,北安市共涉及金融机构6家,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家金融机构的查询范围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操作程序也是各有特色,例如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涉及到整个黑河地区、建设银行北安支行、农业银行北安支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涉及到全国、信用社的查询范围涉及到北安市、而中国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只涉及到所查询的储蓄所,如果要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是否有开户,则必须跑遍地处北安市的四个中国银行北安支行的储蓄所。在查询过程中,大多数的金融机构都是开辟了专门的窗口予以办理查询业务,仅有个别银行是需要排队办理查询业务。而由于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联动链条不稳定的因素,在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时,每个银行的办理程序也都各不相同,繁琐一些的除了要求银行主管行长的签字外,还要复印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份证件,超出了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范围。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在要求协助过程中,个别协助单位会提出其内部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定,这样造成因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规定之间的冲突。
四、提出的建议
对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我院的实际实施情况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尽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使执行联动机制发挥更大的效果,应尽快由最高法院与各联动单位制定相应的协作规定,针对各联动单位不同的职责范围,制定出不同的协助执行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以便于法院执行人员和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践操作中有共同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虽然现在对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要求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在便于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予以记录,更有利于执行过程中查找当事人的财产,但是对于个别当事人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仍是无法地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完善,这样还是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应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为执行工作的及时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共享。在法院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往往并不在乎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其更加重视的是企业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是否有瑕疵,因此,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的共享,使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与其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相挂钩,这样更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第四,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其他联动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成立法院信息员与联动成员单位信息员,建立一个专门沟通的渠道,从而避免法院执行部门一家孤军奋斗的局面,通过信息员之间的点对点接洽,更有效地完成信息共享。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7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设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有资产监督往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查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贯彻执行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成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进
(二)代表市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对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六)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时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委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人事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及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市属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科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什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企业分配科
拟订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规划发展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
(八)企业改革改组科(平顶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
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党建工作科(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宣传与群众工作科(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全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女工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
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编制46名(行政编制28名,自定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县级)核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暂时保留原经贸委机关服务中心12名编制。现有人员逐步消化,编制随之递减.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它事项
(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的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时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