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9:28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8]7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一)将《规定》第二十条(九)项修改为“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将《规定》第二十条(十)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对企业交纳的下列税款,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

  (一)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房屋缴纳的房产税;

  (二)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三)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主管各报纸、
期刊编辑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新闻宣传配合药品监督管理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监
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在促进药品监督管理体
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
行为斗争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事
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与局党组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工作中逐渐暴露出新闻意
识不强、组织策划水平不高、手段不多、协调不够、管理不严等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总结
经验教训,跟上形势的发展,迎接新的挑战,大力改进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根据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的总
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局党组确定的“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工作重点,充分认识舆
论宣传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改革机制,打好基础,
内抓管理,外树形象。目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发挥好新
闻宣传工作的作用,就要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新闻宣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用新的思路去改
进和加强新时期的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从而创造一个既管理有序、步调一致,又
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

一、改革旧的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的新机制。
形势和任务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的基础
上,理清思路,着眼长远,实事求是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工作中存
在的力量分散、“言出多门”、管理不善、渠道不通等问题。今年的主要任务是要理顺关系,
打好基础。该充实的要充实,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规范的要规范,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教
训,并学习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从改革运行机制入手,逐步建立内外结合、上下一致、
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管理,抓好《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
(一)“新闻无小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确
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坚持按程序办事,保持步调一致,统一宣传口
径,不允许出现不和谐的声音。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新闻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
强督促检查,坚持按制度办事,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二)增强新闻敏感性,积极协调好与各新闻单位及新闻主管部门的关系,沟通情况,
加深理解,疏通渠道。一旦发现偏差和有误,要及早采取措施,避免报道中的负面影响,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继续做好局主管期刊的整顿工作。根据职能调整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
2001年,我们对局主管期刊进行了清理整顿。整顿后的期刊数量由原来的32种,减少到12
种。2002年期刊整顿的要求是,以是否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为衡量标准,进一步调整
好期刊结构,把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交出去,把该管的管好,并为其发展创造条件,使之成
为定位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有序、发展健康的重要宣传阵地。

三、进一步开展《药品管理法》和用药知识宣传活动。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用药知识宣传,逐步树立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法律
意识,健康意识,安全用药意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
上,配合《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出台,继续组织开展好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
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介,通过专题报道、访谈、知识竞赛、研讨会、印
发宣传材料、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不断扩大受众面。尤其是要发动社会
各界,采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农村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药品知识宣传活动。

四、继续做好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宣传工作。
2001年,我们在这方面花了不少力气,取得了不小的成绩,通过对一些制假售假案例
的揭露曝光,震慑了不法之徒。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要注意总结经验,增强宣传报道的
社会效果。第一,加强跟踪报道,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前一阶段整顿成果,把工作引向深
入。第二,揭露阴暗面的目的,在于打击不法行为,保护人民健康。因此要有组织、有策
划,从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选择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报道题材,不
能有闻必报。第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综合治理,我们应从推进企业GMP、GSP工作、
促进药品连锁经营、规范药品广告行为、整顿中药保健品和地方标准等多方面反映整顿市
场秩序的成果,宣传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带来的积极变化。

五、主动工作,积极开拓新的领域。
要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不
仅要发挥好中国医药报等系统内报刊的作用,而且也要十分重视发挥其他新闻单位的积极
作用。我们应经常主动地向他们介绍情况,提供报道线索,并直接参与宣传报道活动的组
织策划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准备从2002年起,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
等媒体合作,开辟固定的宣传窗口,定期向社会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据了解,上海、黑龙江、湖南等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与当地媒体合
作,开辟了一些新的宣传阵地,加大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收到了很好地社会
效果,这种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六、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唱响主旋律。
在过去的几年中,药监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体
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
随着全国药品监督机构的组建到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将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这将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新闻资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一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坚持正面报道为主,采取多种方式,从不同角度,及时、
准确的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进展、新成绩,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树立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属报纸、期刊编辑部门,根据以上通知精
神,结合实际,认真拟定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国有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国有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十堰市国有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股)权管理,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落实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充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股)本行使所有权的特殊企业法人;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调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股)权是指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授权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持有的国有产(股)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资企业是指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拥有该企业全部产权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国资公司、投资公司为该企业最大股东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持有企业股份,但不是该企业最大股东的企业。
  第五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以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为目的,按照责权统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依法自主营运国有产(股)权。
  第六条 国有产(股)权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吞或损害。

              第二章 国有产(股)权的行使

  第七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充任国有产(股)权的出资人,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理人。
  第八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按投资比例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相应地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产权处置和财务监管等权利。
  第九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全资企业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行财务监管;
  (二)收取产权收益;
  (三)按规定处置产权;
  (四)选择、考核和奖惩企业管理者;
  (五)审批重大事项,其中包括:
  1、审批企业章程,董事会报告,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2、决定或批准资产经营形式(包括承包、托管、租赁、合资、合作等);
  3、审批对外担保,抵押贷款等举债方案;
  4、审批所有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对控股企业依法定程序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行财务监管;
  (二)收取股权收益;
  (三)按规定处置股权;
  (四)选择、考核和奖惩企业管理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参股企业依法定程序行使下列权利:
  (一)查阅、质询有关资料;
  (二)收取股权收益;
  (三)按规定处置股权;
  (四)按照法定程序推荐国家股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担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以投入的资本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三)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四)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与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是以产(股)权为纽带的民事关系,平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持有的国有产(股)权,不直接对应和支配企业的实物资产。

            第三章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使

  第十五条 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享有包括国有资产出资者、其他出资者投资和借贷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财产权由企业出资者和管理者组成的法人治理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属于任何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责权关系,规范运作程序,企业监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全资、控股企业召开董事会,应按公司法规定的时间通知国资公司或投资公司。控股企业国家股股东代表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事前应征得国资公司或投资公司同意。
  第十九条 控股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纪要须报送国资公司、投资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全资、控股企业应积极主动提供和执行国有产(股)权运营方案。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产(股)权收益是指凭藉国有资产所有权而取得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配股权证转让、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国有产(股)权收益由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收取。
  第二十二条 全资企业税后利润由国资公司、投资公司统一征收,具体征收方式、比例及金额由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根据有关政策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控股、参股企业应按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给全体股东分配股利。对应交国资公司、投资公司的国家股红利,企业应及时以现金方式上缴;为支持企业发展,经国资公司、投资公司同意,暂留企业使用的红利,企业应比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交纳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国有产(股)权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资本再投入;国有产(股)权收益的收缴、使用情况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国有产(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资公司、投资公司依法将其持有的国有产(股)权,通过买卖、置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必须依法向有批准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批。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是国有产(股)权转让的主体,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无权转让本企业的国有产(股)权。
  第二十七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程序一般为:
  (一)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按运营国有产(股)权的基本原则与受让方拟定转让方案和合同,向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报告;
  (二)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转让报告进行审核,报上级审批;
  (三)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转让的有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由国资公司、投资公司收取后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