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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54:45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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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上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临时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三条 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承担工程相应内容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建设过程和使用期内,对所负责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严格招投标程序,合理确定工程的造价和工期。其中,建设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80%,监理费用的计取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和监理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制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执业资格及本人5寸近期彩色照片。
  第八条 承担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选派符合工程质量和行业要求的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
  第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岗,监理单位应当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不得超越规定要求承担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细则,做到执行制度到位、旁站监理到位。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实行质量责任制,谁采购、谁使用,谁对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加强进场建材检验试验、混凝土养护、几何尺寸、标高控制等质量典型问题的防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和阶段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在前一阶段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工程交付使用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经费。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监督人员,做到责任明确、工作有序、资料完整、监督有力。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每月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督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督查,对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对实体工程质量及相关人员到位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工程建设与资料整编同步进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采用检测仪器设备对结构构件的强度、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暗访制度。暗访由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暗访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暗访人员随机抽调。暗访的重点是施工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情况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县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各类园区、镇、村的工程均由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对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质量有缺陷、有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形和技术资料有明显问题的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档案保管者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并将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突出的,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挂牌督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优良,受到国家和省级表彰的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确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中和投入使用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监管中,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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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0年9月17日 甘政发〔1980〕236号)


  为了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使已建的各类人防工事真正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根据第三次全国人防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护管理任务区分和经费材料解决办法
  1.社会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各重点城镇(含兰州市各区)人防部门应组建一支精干的维护管理专业分队,担负本城镇(区)社会公共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专业分队应由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体力好,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由城镇(区)人防办公室直接领导。
  社会公共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经费、材料,从人防经费、材料中解决。省上每年根据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计划和拨款标准(每平方米0.4元),专项安排一定数量的维护管理经费,这笔经费由各城镇(区)人防部门集中掌握使用。开支范围是;已竣工验收和停、缓建的社会公共工程进行正常维护管理所需的工具、材料、水电费和专业分队人员工资。各城镇在使用这部分经费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掌握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浪费。若某个工程一处维修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经费开支在二百元以上,则应分列项目,从维修加固费中开支。
  2.单位工程(包括平战结合工程),应列为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人防战备建设的指示,明确上级人防部门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
  2.观察工事内外、附近的情况变化,发现有影响工事质量和战备要求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积极组织处理。
  3.对工事定期通风、清扫、及时排除渗、漏水,使工事保持干燥、清洁。
  4.维护保养工事的各种门、活门、盾板的转动(滑动)部位,使之启闭灵活。对各种设施的铁、木质部分,定期进行除锈、涂油和刷漆,防止锈蚀、腐烂。
  5.对已安装的通风、滤毒、通信、发电等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房间要搞好防潮除湿。
  6.维护各种动力、通信、照明线路和灯具,防止受潮、漏电、损坏。
  7.维护工事孔口的防雨、防灌水及伪装设施。
  8.疏通工事内的排水明沟和暗沟。管好集水井,并定期排水。饮用水要保持水质清洁。
  9.定期巡视所管理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每周不能少于两次。


  三、几点要求
  1.各城镇、各单位必须十分重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战备任务来抓。各级人防部门要加强对维护管理专业分队的领导,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情况,搞好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注意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调动维护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2.各城镇人防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编报计划工作。每年在编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时,应同时编报本城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计划和经费、材料预算。
  3.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事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本地区、本单位的人防工事。特别是在暴雨、大雪、地震后更要认真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对已建工事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毁坏、拆除,如因城市建设危及工事安全或必须拆除时,要与城镇人防部门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拆除的工事由建设单位按质按期予以补建。凡有意毁坏人防工事的,要以破坏战备论处,追究法律责任。
  4.各城镇人防办公室每年应将本地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列为半年和年终总结的内容,向省人防办公室报告两次,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5.各城镇、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抵债资产租赁合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xx县xx养鱼场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xx县人民法院(2002)x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取得xx县xx养鱼场的全部产权。为便于经营,自愿将该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费用每年 元,共计 元。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本年度租赁费,以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支付当年租赁费。租赁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租赁财产范围以本合同所附财产清单为准;甲乙双方每年12月对租赁财产进行清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财产的正常用途使用,不得损毁、转让、抵押、转租,不得进行破坏性经营。
六、乙方增添经营所需的附属设施,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添。所增添的附属设施,租赁期满,由甲方无偿取得。
七、乙方对租赁财产进行增值性改良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改良性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等固定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进行其它有害固定设施安全的作业。
九、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
十一、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产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二、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赁费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租赁费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因乙方行为造成租赁财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2002)x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
2、租赁财产清单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二○○x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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