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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3:51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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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氮(NH3-N)四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指的排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申购和受让。
  第四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最长为五年,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限同步。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排污权交易机构。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其初始排污权指标由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保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依据绍兴市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法,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可储备一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原则上不超过绍兴市区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的5%。
  第八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对其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单独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参与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对排污单位核定和分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信息;
  (二)拟分配的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等信息;
  (三)有利害关系的排污单位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确认。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2012年2月1日之前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持原排污许可证免除有效期为2012年—2015年的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补交氮氧化物(NOx)、氨氮(NH3-N)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换领新证。换证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2012年2月1日之前已依法成立但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通过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办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但须执行2012年2月1日起的新办法。
  第十二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定期公布。政府回购或出让基准价格参照回购或出让发生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价格的制定应遵循“谁排污、谁承担”的原则,并以污染治理的直接成本为依据,同时考虑排污权资源价值。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基准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
  绍兴市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直接出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年排污权指标×基准价格。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及管理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市场交易,是指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与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或政府,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达成排污权交易的方式;
  (二)公开竞价,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以拍卖竞价、电子竞价、举牌竞价等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交易行为;
  (三)直接出让,是指政府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排污单位,其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排污权指标按规定程序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互相交易。
  第十五条 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
  (一)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政府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政府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政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等;
  (二)排污单位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须足额缴纳排污许可证期限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补缴的有偿使用费按照申请交易当年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副本;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来源和依据;
  (四)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需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同意其申购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的排污权指标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项目投产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在申购指标和实际排污量之间按从小原则,即取较小量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申购指标大于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将差额部分按取得的途径出让。
  现有排污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和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现有排污单位可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排污单位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需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且交易完成后受让的排污权指标被直接扣除,不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现有排污单位为完成减排而申购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指标证明文件;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
  (三)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等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排污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对排污权出让单位或申购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通过的,应当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上发布排污权出让或申购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排污权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由排污权交易机构统一提供,一式四份,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排污权交易机构、交易双方各执一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双方名称和排污权指标交易数量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具体交易规则按《绍兴市区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由环保部门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核发、变更或注销。
  废水纳管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与废水收集单位签订或变更废水纳管协议(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享受优惠政策无偿获取的排污权指标若多余时,或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辖区,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排污单位不得转让。
  排污单位根据政府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的排污指标,在排污许可证上直接核减,不得转让。削减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同期按政府回购基准价回购的价值。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回购。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出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由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六条 临时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由于生产的波动,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临时出让、申购或受让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是现有排污单位,不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临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进行。
  临时排污权交易指标的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交易的临时排污权指标仍归临时出让方所有。
  排污单位临时受让排污权交易指标,总的排污权交易指标不得超过现有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八条 临时交易中需出让或申购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副本、临时出让或申购排污权指标核定的书面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临时交易完成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双方名称和临时交易指标数量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环保部门应对临时交易双方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临时变更。
  办理临时排污权交易的窗口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使用、征收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主要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排污权储备资金;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等方面的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执收。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或通过市场交易、公开竞价和直接出让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排污权指标受让费用。
  排污权交易合同应明确约定交易主体应当交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排污权交易收入的具体数额、缴纳财政专户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审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每年应向社会公布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情况,每季度应向省、市环保部门提交排污权交易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在排污权交易中应当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新老政策衔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 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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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22号令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

  第四条 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退税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第六条 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 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 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三) 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数据;
  (四) 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五) 就其申请退税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六)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第六条(一)至(四)项应按原反倾销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内容及形式提交。
  申请所附证据、材料应包括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产品全部型号的数据。出口价格的数据,应包括申请人的供应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出口。

  第八条 如退税申请涉及多个供应商,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九条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
  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
  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第十条 申请书应分为保密文本(如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1份正本、6份副本。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对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核查。
  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核查,外经贸部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或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确定申请退税产品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

  第十三条 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

  第十四条 如外经贸部经过审查,倾销幅度与原裁决结果相比并未降低,外经贸部应驳回退税申请。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驳回申请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应自接到退税申请之日起于12个月内完成退税审查。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应于退税审查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并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海关。

  第十八条 退税金额为原反倾销调查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与新确定的倾销幅度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退税申请的审查结果不影响原反倾销措施的效力。

  第二十条 如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倾销幅度有所提高,可自主决定发起期中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15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8月23日



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
文明城市工作规划





  按照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和率先在全省建成文明城市的要求,根据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为目标,通过实施科教兴市、改革推动、开放牵动、可持续发展、城市化和申奥战略,努力塑造解放思想、创新进取的公仆形象,敬业诚信、服务奉献的窗口形象,自律自强、文明礼貌的市民形象,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的环境形象和公平高效、宽松和谐的开放形象,全力打造“法制、平安、诚信、效率、文明哈尔滨”,努力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遵循原则
  时代性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构筑文明城市建设的总体框架;具体目标、任务达到高起点设计、高水准立标、高质量推进的要求。

  系统性原则。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思想道德教育三者有机结合。

  人本性原则。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市民的生存、发展创造优良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

  互动性原则。把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广泛参与作为必要条件,形成全市上下思想统一、行动协调、齐抓共管、相互促进、城乡互动、军警民共建的创建工作态势。

  实效性原则。创建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务求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力戒形式主义。

  目标性原则。把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

  三、总体目标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城市经济实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民主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社会普遍关注,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科教、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坚持以科技和教育为先导,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质量,形成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支撑体系;加强标准化高中和农村高中阶段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城乡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完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受教育年限。文化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大力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深入挖掘我市特色文化资源,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规范文化市场;文化阵地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文化发展状况明显改善。进一步完善医疗、预防卫生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之内。体育竞技水平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水平不断提高,传统冰雪体育项目有新突破,体育运动阵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体育骨干队伍普遍建立,推动社会化体育健身服务网络建设。

  ——城市载体功能进一步完善。加快数字化城市建设,形成政府办公电子化、城市管理数字化、企业发展信息化、公众服务网络化的数字化城市基本格局,力争城市信息化水平居于省会城市先进行列;加快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持续实施绿地、碧水、蓝天、安静工程,提高生存环境质量,形成生态型园林城市雏形;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市政设施,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完善现代化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网络系统;加大危房棚户区改造和群力新区开发力度,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构建城市现代交通体系,加强交通管理,抓好“畅通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深化“平安哈尔滨”创建工作,完善党政齐抓共管、警民联手打防、公众参与支持的新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持不懈地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作斗争,保持社会政治稳定;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扫除;执法和司法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以转变机关行业风气为重点,实施窗口工程,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加强“五型机关”建设。继续加大“五型机关”(学习型、调研型、决策型、服务型、网络型)的建设力度,树立解放思想、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公仆形象。

  ——全面推行“六项制度”,加强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进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等六项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和一网式服务。深化“两风”建设,开展“四承诺”、“三树立”和“两禁止”活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

  ——开展学习李庆长的“双争”活动。在全市特别是党政机关和窗口服务行业党员中,广泛开展“争做李庆长式共产党员、争创李庆长式共产党员服务队”活动,通过共产党员立足岗位、奉献人民、奉献社会的实际行动,带动机关行风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组织开展“信用十佳”评选活动。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同时,在党政机关开展“十佳信用部门”,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十佳信用单位”,在劳动者中开展“十佳信用个人”等评选活动;以创建“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为牵动,加强商服行业诚信意识,积极推进“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向县(市)延伸。

  (二)以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为重点,实施育人工程,创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构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综合育人体系。构建理论学习和道德教育引导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构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学校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形成“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构建行为规范社会实践体系:通过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形势政策教育、“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和“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等社会道德实践活动,使广大市民在参与中提高思想觉悟、升华道德境界、培育文明素质。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健全专兼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单位与社区联动,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建设学习型城市。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村镇、学习型家庭建设;加强学习阵地、设施、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网络远程教育,改善边远地区和农村的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全民学习的良好氛围。

  ——实施文化强市发展战略,打造文化精品。积极贯彻省委“建设边疆文化大省”的战略构想,发挥哈尔滨的龙头作用,深入挖掘我市特色文化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大力开发冰雪文化,努力挖掘和展示移民文化、北方民俗文化和金源文化的积极内涵;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规范文化市场,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确立培养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支柱产业,创造知名文化品牌;壮大旅游文化产业,开发四季旅游;组织精品生产,每年推出有相当水准的新作品向全国展示,有若干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和人才具备“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全国性重要奖项的竞争实力;开展群众文艺创作活动,推动民间艺术创作,每年推出一批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群众作品,争取获得“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国家级奖项。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规范文化市场管理。在城市广场、主要街路两侧及重点繁华地区建立一批城市雕塑、大型公益广告牌和电子屏、阅报栏;各区至少建成一个中等规模的文化中心或文化广场;扩建哈尔滨市图书馆,初步形成市、区、街道三级图书馆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搞好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项目靖宇大街的开发建设,完成“731”遗址开发保护工程;推进城市社区“两校一室”和农村“一校两室”建设,完善全市的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建设。继续规范文化市场的管理,以强化安全责任和打击非法违规经营活动为重点,整顿和规范电子游戏厅、网吧、音像制品经营场所以及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加强出版物管理,严厉打击批销盗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它非法经营活动;加大对公共场所、商服单位不良文化现象的清除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三)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实施信用工程,创造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开展诚信教育,努力营造诚信氛围。以打造“诚信哈尔滨”为目标,从发展市场经济及市民的思想实际出发,运用媒体宣传和文化活动等各种方式,强化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信风尚,努力打造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公民诚信的新形象。

  ——组织诚信道德实践活动,培育诚信先进典型。以“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百城万店维权反欺诈”、“青年文明号信用评议”、“百城万店信用实践示范日”等活动;以“创企业品牌”、“创商店品牌”、“创服务品牌”为重点,在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百城万店优质品牌”活动;进一步加大示范街、示范店和示范市场的创建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完善行业规范,公开服务标准,继续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申诉举报、打假举报、质量投诉等举报电话网络作用;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诚信档案、信用披露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一信用代码、集中上网公示等形式,加强对商贸企业诚信情况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

  ——依法开展打假专项斗争,推动诚信建设。依法打击诈骗、走私贩私、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用生产物资以及建筑领域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集中整治以批发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各类集贸市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计量执法监督管理力度。

  (四)以社区环境建设为重点,实施安民工程,创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创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巩固提高“绿色楼道”工程创建成果,并向创建“文明庭院”、“文明小区”和“文明社区”活动延伸,使社区卫生环境进一步改观。

  ——创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全力推进“平安哈尔滨”建设,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坚持严打方针,落实“命案必破”要求,始终坚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对影响恶劣、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深入实施警民打防工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依法管理,坚决清除和打击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色情服务、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城市灾害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各类隐患;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社区群防群治,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大力整治外来人口聚居区的治安秩序,逐步降低流窜犯罪的发案率。

  ——创造服务便捷的生活居住环境。继续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构建“四个服务圈”。建立便民生活服务圈,在社区形成集维修、家政、医疗、保健、商服、文化服务等内容和常规服务、特需服务及定期、定点、定人、登门服务等形式为一体的全方位便民服务网络;建立文化娱乐活动服务圈,保证每个社区都拥有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群众学习教育、娱乐休闲服务网络;建立体育健身服务圈,有条件的社区应设有体育健身室和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各社区普遍建立起组织、指导群众健身活动的服务网络;建立就业服务圈,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以社区为基础,扩展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形成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创造资源共享的共建环境。规划建设好新建小区的各种服务配套设施,保证与居民住房同时交付使用;挖掘社区资源潜力,搞好社区资源整合,在文化资源、人才资源、教育资源、物质资源上实现资源共享。

  (五)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实施法制工程,创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坚持公正司法。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和公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坚持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向社会公示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执法窗口单位要做到语言温馨、服务规范、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方便实用;整合政府公共号码资源,实现城市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城市的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公开程序,完善监督,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依法规范司法组织之间、司法组织和办案人员之间的职责;加大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解决案件执行的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严厉查处司法人员办案中的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对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重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人民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六)以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为重点,实施美化工程,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扎实推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启动沿江风景区建设改造工程,南岸建设以广场、绿地和标志性景观为主体的高品位风景长廊,北岸完成太阳岛综合整治工程;加快沟河治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城市垃圾和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饮用水质达标;辟建北方森林动物园,推进郊区森林、市区园林建设,全市森林覆盖率、绿化率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建设工地管理,安全文明工地达标率达到有关标准。

  ——强化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整治力度,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地区达到整洁优美、沿街商业管理规范、交通站点秩序井然、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三、四类街路和背街小巷、居民庭院达到净化、亮化和绿化。

  ——创建文明示范“街区”。建设一批文明示范街路,市区分层次开展创建文明示范街路活动,对街路的路面、设施、绿化、卫生、环保、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建立一批“七不准”严管区域,在中央大街、哈站站前地区、秋林红博地区、防洪纪念塔广场、索菲亚建筑艺术广场、哈东站站前地区和开发区昆仑商城周边地区严格实行“七不准”严管严罚,示范全市;创建一批文明风景旅游区,重点抓好太阳岛风景区、亚布力滑雪场、二龙山旅游区、东北虎林园等文明示范旅游景点的创建工作。

  ——开展共建“绿色家园”主题系列活动。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城乡绿化,开展美化家园义务劳动活动,动员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保护母亲河、治理白色污染、大树绿地认养、公益设施管护保洁等活动中来,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和爱我家园、建我家园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成立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指导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市纠风办、市改善办、市安全办主管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区要按照全市整体规划要求,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全力推进,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各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格局。

  (二)建立激励制约机制。把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到各区、各部门,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考核与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各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结合起来,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形成“创建工作有目标,目标落实有考核,考核效果有结论”的工作激励制约机制。

  (三)强化依法治市机制。根据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适时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提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项目和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按立法程序审议出台,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依法治市的力度。在全市推行创建工作执法责任制度,保证依法治市的任务落到实处。

  (四)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督查的作用;组建由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社会监督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为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确立筹资投入机制。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投入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明城市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改革市政建设管理体制,激活建设管理资金;用好用足文化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哈尔滨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增强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加强户外大型公益广告建设,市里要增建一批,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自建一批,从今年起,每年征收户外大型商业广告费用的10%,用于公益广告建设。

  (六)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围绕“树立哈尔滨形象、创建文明城市”这个主题,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市属新闻媒体要抓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典型的重点宣传报道,同时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因地制宜搞好社会宣传,各主要街路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社区都要搞好小环境的静态宣传建设;营造浓厚的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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