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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03:51  浏览:9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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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按资质级别、业务范围进行分类,逐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2011年,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定期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开展执业教育,推动诚信建设。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防范事故等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并大力推广,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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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9]2号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促进政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为公众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省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建立首问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凡来人或通过电话(以下简称“办事人”)到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所接触的第一位行政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地解答办事人所提问题,积极处理或协助引导办事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提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1、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以礼待人,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2、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立即准确地答复或协调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对来访群众,要按有关规定引导到有关部门受理。

  3、首问责任人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答复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4、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认真做好记录,了解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备查询。

  二、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推行首问责任制是加强政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实行首问责任制的必要性,以主动积极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推动这一制度的实行。

  三、认真制定实施办法

  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联系实际,按照职责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重点要在目的、程序、制度和考核奖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四、实行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落实这项制度负主要责任。

  1、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首问责任制度的情况,省政府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检查情况于年终结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和公务员年终考核一并进行通报。

  2、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如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要及时整改;因拒绝、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责任单位、责任处室和首问责任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月底以前制定出首问责任制度及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并进行宣传动员,从3月起公布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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