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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39:09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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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济政发〔2010〕13号


  现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
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定于今年10月在我市举办。为做好本届糖酒会的承办工作,根据《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届糖酒会以充分展示糖酒业企业形象,促进工商企业产品交易,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活跃市场为宗旨,以“办好糖酒盛会,提升城市形象”为主题,把本届糖酒会办成富有特色、高效圆满的行业盛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一切与糖酒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标准。展区设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和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
  第五条为承办好糖酒会,成立济南市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糖酒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糖酒会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展场组、广告组

和综合治理组,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新闻宣传、接待服务,展区规划管理,广告规划管理,市场秩序整治、交通疏导、消防、安全保卫等职责。
  糖酒会各项具体工作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单独或联合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参展参会规程

  第六条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展。
  第七条参加糖酒会的企业及相关代表、会务人员、新闻记者等,分别凭糖酒会领导小组统一制发的参展证、参观证、工作证、记者证及参观券进入展区。
  第八条糖酒会交易实行“集中布展,集中交易”方式。厂商参展,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并按有关规定布展和交易。参展商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九条参展企业和参会代表自带车辆进入市区,需到指定地点办理糖酒会通行证和专用车证。运输展品的货车按规定线路直接到展区统一规定地点卸货。糖酒会宣传彩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十条糖酒会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发布”的原则,由糖酒会领导小组广告组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参展厂商发布广告,必须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未经主办单位允许,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类商业性活动和印刷各类书刊、报纸等印刷品;禁止任何单位冒用糖酒会的名义签订协议从事接待商业活动,冒用糖酒会名义签订的协议均属侵权行为,必须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全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自觉服从糖酒会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确保大会接待需要。大会指定的参会正式代表入住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和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展区以外的一切与糖酒会相关的展销活动均为“会外展”。为确保糖酒会公平交易、有序进行、安全举办,禁止一切“会外展”行为。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广告商和厂商提供糖酒会展区以外的摆摊设点场所。禁止参会厂商的参展商品进入宾馆、酒店。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商业、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客房、大堂、会议室、餐厅、通道等一切室内外场所不得向广告商和参展厂商提供用于设置有关糖酒会商品交易的展间(厅)、展位。禁止在所有街道、广场设置展销点。
  第十四条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发布者在设置、发布广告时,必须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制作、粘贴、搭建,做到美观、规范、安全,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包括建筑物、楼梯等在内的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自觉服从统一管理,优先满足糖酒会广告宣传的需要。任何单位未经糖酒会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组授权,不得将广告设施出租、转让和利用其承办糖酒会广告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所有墙体和空间不得擅自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设置、张贴广告宣传品。
  第十五条全市所有宾馆、酒店(饭店)、休闲娱乐、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和借机哄抬物价、乱涨价。
  糖酒会期间,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并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经调价备案制的客房价格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第十六条糖酒会展区和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食品卫生、消防、车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凡经检查不合格的接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经营并承担糖酒会接待任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为糖酒会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糖酒会的审核审批以及需办理的手续实行集中办公,一门办理。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安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展区、代表驻地、户外广告发布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物价、工商、质监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驻济宾馆、酒店(饭店)、客运出租的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价格失控,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交警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持好交通秩序,确保交通顺畅。
  第十九条工商、公安、物价、城管执法、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和维护公平交易、公共安全的职责,全面清查各宾馆、酒店(饭店)的“会外展”行为,并依法查处和取缔。糖酒会期间,对宾馆、酒店(饭店)、广场、主要街道等重点部位,实行驻场式、全天候监管。

第五章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围绕“办好糖酒盛会,提升城市形象”主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窗口单位要弘扬济南精神,进一步增强文明意识,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展示文明济南、和谐济南、平安济南的良好形象。
  各县(市)区要服从糖酒会的统一部署,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城乡建设、城市园林、城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城市的亮化、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和景点整治,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要增加公交车次,在参会代表集中驻地与展馆之间开辟临时公交线路,在展区设立临时站点。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部门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代表返程方案,增加航班、运力、车次,全力做好参会人员的往返等工作。
  商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银行、通讯、交通运输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为糖酒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二十一条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糖酒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积极营造糖酒会文明、公平、有序、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二条广大市民要大力弘扬济南精神,树立东道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自觉遵守糖酒会各项规定,为塑造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作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糖酒会领导小组各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糖酒会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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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501号



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简称“两部一办”)《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1999]8号)要求,两部一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和《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是治理公路“三乱”的既定目标,是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防止反弹、扩大战果、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创建良好的条件,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治理公路“三乱”的文件精神,以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为楔机,努力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推向新的阶段。要坚持开展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宣传发动不间断、明查暗访不间断、督促指导不间断。对本辖区内的公路“三乱”易发地区、多发路段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帮促。对于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要按照两部一办有关规定,坚决摘掉该地区国、省道基本无“三乱”的牌子,公开通报,重点整治,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从严处理直接当事人,对性质严重的公路“三乱”事件还应追究其上级领导的责任。

  三、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达标的方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自查自纠自评,抓紧做好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争创达标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确保自查自纠到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安排,及时组织自检自查自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打好基础,创造条件;二是确保申报工作及时。要根据两部一办的总体部署,及时按规定内容提交申请报告;三是确保舆论宣传深入扎实。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声势。

  四、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今年是活动的第一年,一定要开好头,打好基础,对于申报第一批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区、市),要尽快按照要求,于11月底前分别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两部一办将会同建设部、国务林业局进行严格考核。

  附件:一、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

     二、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交 通 部           公 安 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00年起,力争用3年的时间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简称“两部一办”)《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1999]8号)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分阶段对申请达标的省份,成熟一个,考核一个。考核合格后,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三、实施程序

  对于申报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验收工作,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共同进行。

  考核的程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对本辖区内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本辖区内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地市名单,在全部地市均已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向两部一办提出申请报告(附件三),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两部一办会同建设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单位按照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二)的要求对申请省份进行检查验收和量化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两部一办、建设部和国家林业局的主管领导共同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安排

  两部一办将分五批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各省份名单,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批(2000年)

  公布达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的时间定于2000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11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2、第二批(2001年上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1年6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1年3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3、第三批(2001年下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1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1年8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4、第四批(2002年上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2年6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2年3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5、第五批(2002年下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2年8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附件二


  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说 明

一、为规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验收和考核的工作程序,增强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国纠办发[1999]8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二、本评分标准是全国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验收的基本标准,是上级部门考核各地治理公路“三乱”及是否达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基本依据。

  三、本评分标准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两个方面共五项检查考核内容。外业检查包括现场查访、公路站点、群众反映三个方面;内业检查包括内业检查、自检自查两个方面。

  四、本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评定成绩时,各项检查内容按照实际检查的权值计算,扣分项最多扣至0分。获85分以上且满足表一第七项列出的4项否定条件的单位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达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失业保险有关情况,我们制定了《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三、填报报表时一律使用我部设计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SMIS4)软件汇总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按规定的上报时间发送到失业保险司信箱内。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失业保险司、规划财务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件:《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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