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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00:22:12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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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 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58项,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1项。

一、取消的58项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环保部门
2 排污监测服务单位认可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环保部门
3 排污单位终止监测批准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市)、贾汪区环保部门
4 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分散锅炉审批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5 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认证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
6 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种苗使用前的检验、检疫 《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第二十二条 检验由市、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疫由市、县(市)、贾汪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实施
7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8 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批准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9 从事汽车维修培训业务的审核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第十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10 排水许可证年检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第十七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监督检查
11 使用明火作业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八条第三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2 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八条第四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核发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5 动用明火检修石油、化工设备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二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6 埋设燃气管道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三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17 充装氢气球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五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18 使用氢气球、热气球进行庆典、宣传活动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六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19 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上岗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七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0 进口或者引进消防产品审核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1 房屋租赁登记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 改为登记备案
22 机动车销售前排气污染状况审核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23 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检测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
24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考核发证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市环保部门
25 残疾人专用车销售商店的指定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6 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批准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
27 三轮车从事货运经营的批准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28 在广场内组织文娱、体育、宣传、咨询等活动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一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29 在广场内张挂宣传品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二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0 因养护、维修需要在广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三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1 设置、更换、迁移广场内公共设施的审 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四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2 在广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挖掘取土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五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3 临河、跨河、过河设施竣工验收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 改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34 与通航有关的疏浚、清障、打捞范围和疏浚弃置地点的核准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十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 按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35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服务的批准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36 夜景灯饰工程验收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7 夜景灯饰设置方案审批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8 除因建设需要拆除夜景灯饰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9 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施工的批准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6号令)第十一条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建设单位及时告知园林部门
40 社区服务证书核发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 改为登记备案
41 社区服务业项目变更或停办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市)、区民政部门 改为备案
42 社区服务证年审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市)、区民政部门
43 拆迁人自行拆迁批准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44 自行拆迁的拆迁实施人员拆迁上岗证的发放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45 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施工许可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九条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执行
46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7 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可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8 外地来徐施工人员考核合格证的认证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9 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证年检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0 商城内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八条第四款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1 商城内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前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九条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工商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2 商城内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十条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3 商城车辆通行证的核发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商城管理机构 内部管理
54 渣土运输单位资质确认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5 自行清运渣土准运证的核发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6 承运渣土准运证的发放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十一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7 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批准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环保、卫生、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58 医疗废弃物处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的11项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1999]16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市房改办
2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1999]183号)二、 市园林局 按照《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1999]183号)六、 市园林局 按照《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4 50人以上体育健身活动登记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1999]215号)第九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 举办健身活动的审批,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执行
5 接待国内旅游团体定点饭店审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0]151号)第三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旅游行政部门
6 饭店经营管理人员考核上岗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0]15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县(市)、贾汪区旅游行政部门
7 市区重点项目和市政府指定项目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56号)第六条第一项 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专家论证委员会 实施主体改为市建设局,按《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执行
8 各类市场建设审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1]169号)二、(四) 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委实施
9 涉及城区防洪安全项目办理基建程序前的事先审查 市政府关于加强徐州市城区防洪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3]79号)二、(第四段)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实施主体改为市水利局
10 墙体、车辆清洗行业资质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墙体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117号)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11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运营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墙体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117号)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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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


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气发〔200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确保施放气球活动安全,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见浙气发〔2005〕38号文)有关规定,制定印发《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保障施放气球活动安全,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气象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资质的认定机构,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具体工作由杭州市气象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负责。
第四条 施放气球资质认定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通过查阅资料、口头提问、书面测试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许可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施放气球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列入初审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附表1);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证明材料;
(四)工作人员登记表;
(五)《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八)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九)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施放气球资质申报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出具《施放气球资质申报不予受理告知书》(附表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而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第七条 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所填内容与其他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二)法人资格证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施放气球等相关项目;
(三)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工作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等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
(五)《施放气球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否按期进行年检;
(六)具备有效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有否达到4人或以上,其中具备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否达到1人或以上;
(七)开展施放气球业务所必需的器材和设备是否齐全,有否超过安全使用年限;
(八)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是否有效;
(九)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十)其他材料是否符合开展施放气球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许可部门完成书面审查后,应当根据需要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附表4),并在拟进行现场核查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许可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
(二)察看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及周边环境情况;
(三)核对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并测试其安全性能;
(四)检查相关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模拟和口头提问;
(五)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测试或实践考核;
(六)对申请材料中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实;
(七)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附表5);
(八)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许可部门递交《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材料初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意见,并报认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后生效。
对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的应当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决定书》(附表6),并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书》;不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的应当填写《施放气球资质不予认定决定书》(附表7),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理由。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认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单位,告知延长认定期限的原因。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气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93号

浙土资发(2005)9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省厅已发的各类文件凡与上述工作规则相抵触的,以工作规则为准,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4、《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规划处)。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利用处)。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方案(耕保处)。
6、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及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用地报批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文字部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用地单位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农田补划初步方案);
3、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可用经设计单位盖章的摘要本);
6、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7、负责受理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如何落实,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否已落实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落实);
8、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出具:
(1)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
(2)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为标准农田,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充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9、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当出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标准农田易位的的请示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标准农田易位意见;
10、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
(1)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图件部分:
1、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2、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附图;
3、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应附具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领导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国土资源部。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同意 不同意 占用标准农田或报部预审
厅长 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占用标准农田 同意 不同意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6、《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7、《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4、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项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5、拟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采用的供地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利用处)。
6、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7、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8、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办案是否合法(耕保处)。
9、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10、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批次建设用地的报告;
2)拟安排具体建设项目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分为计划、折抵、盘活、复耕、周转等类别的指标);
4)实地踏勘表(一个批次一张,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呈报意见表;
7)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提供);
9)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0)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图(统一标注80座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征地方案(在权属状况栏及附具的“权属情况汇总表”中须填写被征土地的界址是否清晰、地类与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否争议)。 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5)是否申请听证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要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包含地类、面积、权属等要素,并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7)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城市分批次用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国务院 同意 不同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6、《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7、《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措施(耕保处)。
4、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5、项目是否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规划处),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立项(耕保处)。
6、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经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7、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用处)。
8、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9、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10、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耕保处)。
11、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 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12、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分为计划、折抵、盘活、复耕、周转等类别的指标);
3)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4)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5)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9)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0)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1)无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除外);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统一标注80座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征地方案(在权属状况栏及附具的“权属情况汇总表”中须填写被征土地的界址是否清晰、地类与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否争议)。 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5)是否申请听证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要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包含地类、面积、权属等要素,并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5、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2)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5)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3、依法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提供(一式二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02〕15号文件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说明报告及有关部门专家论证会纪要;
7)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公告、纪要、笔录、签到单等)材料(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8)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9)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需附具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补划证明;
10)预留机动指标的使用帐册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国务院 同意 不同意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二、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立项和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利用处)。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利用处)。
4、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耕保处)。
5、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6、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地价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价格是否符合最低价格标准(利用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l)建设用地申请表;
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8)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9)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10)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
11)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的说明(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参保情况凭证复印件);
13)1:500—1:1000用地红线图(表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2、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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