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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投诉处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37:04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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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投诉处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旅游投诉处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旅办发[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32号令)已于2010年5月5日发布,将在2010年7月1日实施。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规定,现将旅游投诉处理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印制格式文书,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配合使用,并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实践,及时报告文书使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1、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
     2、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
     4、旅游投诉转办函
     5、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
     6、旅游投诉调解书
     7、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8、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http://www.cnta.gov.cn/html/2010-5/2010-5-25-9-26-79687.html

附件内文书,请参考法律图书馆-法律文书-其他文书页面
http://www.law-lib.com/flws/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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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日,电力工业部

廉政建设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新组建的电力工业部机关,作为国务院管理全国电力行业的职能部门,应当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作风,为全国电力系统作出表率。
目前,部机关的多数部门和多多数工作人员,能够比较自觉地执行廉政规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用公款吃喝送礼之风时抑时扬,并有发展和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为此,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除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外,请部属各单位配合,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今后对部机关到各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搞宴请,不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如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各项廉政规定,应如实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
一、坚持反对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各司局举办会议应按规定标准用餐,不得搞宴请。机关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执行公务,应安排工作餐,住本单位的招待所。
二、坚决反对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不得收受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更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之理,向下属单位索要或暗示其赠送礼品。
在涉外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部下属单位和外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得利用职权为本部门、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部机关各司局不得通过下属单位或外单位,为本单位谋取私利。
五、部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到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职务者,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并一律不得获取报酬;不得在商品劳务交易中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六、部机关司局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同时,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对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不能迁就。
七、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机关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凡今后再发生的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一经发现,即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问


石家庄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井陉县、赞皇县、高邑县、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九月六日


石家庄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得到改善,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的要求,仍存在着一定差距和不足,存有安全管理不严,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管理秩序,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根据《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通过依法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煤矿管理秩序,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要逐年下降。

(二)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秩序,严厉查处违法开采行为,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三)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煤矿装备水平。所有高瓦斯矿井都要在年内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所有工作面都要安装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断电仪,彻底淘汰老旧杂设备,积极推广壁式等正规采煤方法。

(四)继续实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价、评估制度。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和安全程度评价率达到100%。2004年年底前,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合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依法强制关闭。

(五)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级、各煤矿要尽快制订规划、明确目标、稳步推进,200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20%、2005年达到40%、2006年达到50%以上。

(六)全面提升矿井安全生产能力。总的原则是,对规模较大、资源丰富、安全生产条件良好的要鼓励发展一批,规模较小、尚有资源、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合并壮大一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资源已枯竭的淘汰关闭一批。用3年时间取缔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整合3万吨至6万吨的煤矿,使其年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以上;新建矿井的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各产煤县(区)要在年底前制定煤矿的关闭和整合方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

三、整治工作重点

(一)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包括:

1、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以各种名义非法私开的矿井。2、安全程度评价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3、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不合格的矿井。

(二)依法整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程度评估为C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1、矿井必须具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有经省、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正规通风设计,并按其选配合格的通风设施;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严禁自然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串联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2、矿井每一开采煤层必须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开采有煤尘爆炸性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3、矿井必须加强水文地质和防探水工作,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防排水设计,并按设计安装足够容量的主、副水仓等排水设备;摸清矿井地质构造和老空积水情况,按有关规定预留防水煤(岩)柱,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透水灾害发生。4、强化提升运输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换带病运转的老、旧、杂设备,做到各种安全保护齐全、可靠,确保提升运输等系统安全运转。

(三)各有关县、乡政府要设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拔懂技术、会管理的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做到“编制、人员、经费、通讯、交通”五到位,以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凡是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基建矿井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并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严禁以基建、探巷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

(五)强化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参加培训、考核,持有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煤矿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副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煤矿入井人员均应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煤矿图纸管理工作,并要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和完善本辖区煤矿测绘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统一测绘填图、统一管理图纸。必须建立煤矿交换图制度,各煤矿要及时测绘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分别向市、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和每月报送图纸,接受监督检查。

(七)各煤矿都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制度,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认真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八)坚决落实维简费等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要认真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石政办〔2003〕159号)文件精神,按时足额提取和上缴维简费。各煤矿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抓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实施步骤。2004年9月15日前为各产煤县(区)制定整治方案阶段。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9月16日至11月30日为排查整治阶段。各产煤县(区)在煤矿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实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下决心彻底整治;12月份为验收阶段。12月15日前各有关县(区)、乡(镇)要验收完毕,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12月15日至31日为省、市验收阶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原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成立以张发旺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凯、安监局局长朱存柱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局、环保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县(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以确保整治效果。

(三)落实责任。各产煤县(区)、乡两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炭储量审核,严厉查处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煤矿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爆炸物品品种、数量进行供应,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供电部门要强化对煤矿供电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的电力供应,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停止供电通知书的煤矿,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整治工作不落实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标准。各产煤县(区)要按照此次深化整治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彻底解决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尤其要突出抓好矿井的“一通三防”和防水治水工作。对于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防水探水制度不落实等存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重点监控,限期解决。要依法关闭那些资源枯竭,技术落后,管理混乱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确保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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