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人员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诉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6:58 浏览: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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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人员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诉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人员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诉等问题的复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7日(56)浙法研字第4081号函悉。所问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问题,希按本院1956年11月16日研字第11772号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该函已抄送你院)处理。
二、关于刑满留场人员另犯新罪的案件,不论是需要处徒刑,或者是需要再剥夺政治权利,我们认为都应当由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美利坚合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9年1月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将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3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03年第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350亿元,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为2.66%,2003年2月19日开始发行,2月24日结束,2月26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2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0年2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2月19日至2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本期国债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各承销机构可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