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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6:31:56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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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民政部


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今年5月,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推荐工作。经各地民政部门推荐、实地抽查、专家考核和部内审核等程序,拟对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等875个社区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现予公示(名单附后)。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社区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民政部救灾司反映:以单位名义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的须署真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真实、具体,以便查证核实。

公示时间:11月22日-11月28日

联系电话:(010)58123144 58123145

传真电话:(010)58123140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

北京市

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

东城区安定门街道分司厅社区

东城区东四街道豆瓣社区

东城区景山街道皇城根北街社区

东城区天坛街道金鱼池西区社区

东城区龙潭街道华城社区

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富莱茵社区

西城区月坛街道三里河一区社区居委会

西城区新街口街道西四北头条社区

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惠新北里社区

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南北里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柳芳北里社区

朝阳区奥运村地区办事处科学园社区

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三四条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西坝河中里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西坝河西里社区

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彩虹城社区

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四方景园社区

丰台区和义街道和义西里第三社区

丰台区丰台街道新兴家园社区

丰台区新村街道明春苑社区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莲花池社区

丰台区云岗街道云西路社区

石景山区鲁谷社区事务中心六合园南社区

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四季园社区

石景山区老山街道翠谷玉景苑社区

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北辛安南北岔社区

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南里社区

海淀区学院路街道东王庄社区居委会

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莲花小区社区居委会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向阳社区居委会

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西路社区居委会

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各庄社区

通州区潞城镇紫荆雅园社区

通州区梨园镇翠屏北里社区

顺义区双丰街道办事处马坡花园第二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胜利街道建新北区第一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光明街道裕龙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顺义区石园街道石园北区第三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

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月苑居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清源街道滨河北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兴政西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旧宫镇红星楼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西里社区居委会

怀柔区泉河街道富乐北里社区

平谷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西社区居委会

怀柔区龙山街道丽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平谷区兴谷街道园丁社区居委会

密云县鼓楼街道云秀花园社区

密云县果园街道果园新里北区社区居委会

密云县鼓楼街道北源里社区

延庆县永宁镇吴坊营村

天津市

和平区劝业场街兆丰路社区

和平区新兴街土山花园社区

和平区体育馆街文化里社区

和平区南市街庆有西里社区

和平区劝业场街滨西社区

河东区富民路街滨河新苑社区

河东区上杭路街金湾社区

河东区东新街远翠西里社区

河东区富民路街天琴里社区

河西区友谊路街谊景村社区

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笛里社区

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民航大学居委会

北辰区集贤里街泰来东里社区

武清区杨村街平安里社区

宝坻区海滨街道石幢北社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安社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元村社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桥南街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玉成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裕新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五十四所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社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世纪花园社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东文社区

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区街道解放街社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汉桥街南社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南新村社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街道办事处蒙古营社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九天庙社区

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市场街社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北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街道办事处铁新里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街道办事处燕山一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河涧里社区

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街道祥富里社区

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双新二社区

廊坊市广阳区吉兴社区

廊坊市安次区馨语社区

保定市南市区永华路街道办事处铁路社区

安国市药香社区

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办事处凤凰社区

邢台市桥东区南长街办事处中北社区

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街道办事处四处社区

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中华北社区

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办事处窦庄社区

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街道办事处罗三社区

邯郸市复兴区化林办事处建西二社区

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社区

山西省

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街道办事处省军区社区

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建北北社区

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街道办事处迎春社区

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道办事处海边街社区

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道办事处双塔寺街三社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小井峪街道办事处西矿街社区

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办事处漳村矿社区

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西大街社区

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办事处顺驰社区

介休市西南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阿尔丁1#社区

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

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华苑社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新顺社区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原社区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西环社区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新村社区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北海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东油馨村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新乐街道北陵社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老街社区

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三隆社区

朝阳市龙城区新华街道柳城社区

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盛达社区材料

阜新市海州区新兴街道兴盛社区

阜新市新邱区中兴街道中兴社区

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道枫情水岸社区

开原市新城街道城南社区

抚顺市望花创业园区古城社区

本溪市平山区南地街道办事处广山社区

本溪市南芬区南芬街道办事处郭家社区

辽阳市宏伟区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

辽阳市宏伟区工农街道荟萃湖社区

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永丰社区

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道万平社区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街道办事处昆源社区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振安社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亿达社区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道迎春社区

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古城甲区社区

大连市金州新区区马桥子街道红梅社区

大连市普湾新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

庄河市兴达街道小河东社区

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振华社区

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建新社区

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双河社区

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欣荣社区

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大齐社区

锦州市古塔区南街街道星汇园社区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道腾飞社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道滨河社区

吉林省

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南昌社区

长春市宽城区长盛社区

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上海城社区

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白鹤社区

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松滨社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南山社区

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道民强社区

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道学苑社区

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平台子社区

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东山社区

延吉市北山街道丹华社区

图们市新华街道新平社区

和龙市文化街道文盛社区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正阳河街道河松社区

哈尔滨市南岗区卢家街道宣庆社区

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办事处升平社区

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街道红旗社区

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红新村社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办事处锦湖社区

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龙镇丰林村社区

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远东社区

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移动社区

黑河市嫩江县前进镇繁荣村社区

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街道登峰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东湖第五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东湖第四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家园社区

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新欣社区

铁力市宏伟社区

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

鹤岗市工农区解放办成龙社区

佳木斯市郊区佳西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

富锦市南岗社区

佳木斯市汤原县建设社区

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

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繁荣社区

双鸭山市宝清县亨利社区

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湖滨社区

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三合村社区

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

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社区

牡丹江市东宁县光明社区

肇东市西园区办事处松辽社区

绥化市庆安县勤劳镇曙光社区

大兴安岭地区长虹社区

上海市

黄浦区南京东路社区

卢湾区瑞金二路社区

卢湾区五里桥社区

徐汇区徐家汇社区

长宁区新华社区

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社区

长宁区天山社区

静安区静安寺社区

普陀区长风社区

普陀区曹杨街道桂杨园社区

普陀区长寿街道普雄社区

虹口区凉城新村社区

虹口区广中路街道金属新村社区

杨浦区控江社区

杨浦区殷行街道工农三村第二居民区社区

杨浦区大桥街道广杭社区

闵行区虹桥镇井亭社区

宝山区罗泾镇宝虹家园社区

宝山区庙行馨康苑社区

嘉定区真新社区

嘉定区嘉中社区

浦东新区浦兴路社区

浦东新区惠南镇桥北村社区

金山区石化街道辰凯花苑社区

金山区山阳镇金豪社区

松江区永丰社区

松江区泗泾镇润江小区社区

青浦区盈浦街道解放社区

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社区

奉贤区南桥镇曙光第一社区

崇明县新海镇长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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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可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告只对作者起诉的,由作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报刊社为被告;如果原告只对报刊社起诉的,由该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作者为被告;如果原告把作者和报刊社作为共同被告
起诉的,一般由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 (87)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今年1月1日民法通则施行后,本市法院受理了多起以报刊杂志登载的文章损害原告名誉而要求赔偿的案件。现就对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等问题,请示如下:
原告赵正正(原上海市工业用水技术中心副主任)于今年1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文汇报》先后于1986年7月17日、7月24日、9月27日多次作了关于上海市工业用水技术中心某些领导同志打击和迫害知识分子的报道。嗣后又有约十家报纸转载,影响极大,损害了
她的名誉,将作者姚诗煌和《文汇报》社作为被告。另一案原告曹国钧、刘金娣夫妇和他们的女儿曹蕾(8岁,小学生)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作者庄玉兴(解放日报社记者)于1986年10月6日在《民主与法制画报》上发表了“小歌星苦作摇钱树”一文,并有李之久配以漫画。
1986年10月18日余振雄(上海译报工作人员)又以“被当作摇钱树的小歌星”为题,在《新民晚报》上转载。原告认为,上述文章丑化了原告,造成一定的影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将作者庄玉兴、李之久、余振雄和《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新民晚报》社作为共同被告。
登载上述文章的报刊杂志社应否作为被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作者并非报刊杂志社的记者,按“文责自负”的原则,报刊杂志社不宜作为被告,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另一种意见,报刊杂志社对发表的文章有审定的责任,而
且因为报刊杂志登载了失实的文章,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因此,报刊杂志社应列为被告,适用特殊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作者的文章在报刊杂志上登载后,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受害人提起诉讼,将作者与报刊杂志社均作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报刊杂志社与作者为共同被告,经审理后再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此类纠纷因侵权行为引起,按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报刊杂志社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应由该处的法院受理。
鉴于此类案件是民法通则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影响大,特报请你院批示。
1987年3月26日



1988年1月15日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法律规定应当编制行业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并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和优势矿产,省专项规划应当作出保护性或者限制性开采的规定。

重要的矿泉水产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区,并做好专项规划。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除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地区以外,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居民生活聚集区、校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压供电网线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资源储量情况、开采布局、开采方案、选矿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费用等内容。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同一矿床多家开采。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配备地质、测量、采矿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管理。

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矿床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

(二)地下开采和中型以上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及时测绘采掘工程进度图以及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等;

(三)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

(四)实际生产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设定的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

(五)建立健全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增减储量及保有储量台账制度;

(六)在开采主矿种的同时,综合回收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滞销矿石、粉矿、尾矿、废石、煤矸石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或者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需要闭坑的,大型矿山应当提前十二个月,中型矿山应当提前六个月,小型矿山应当提前三个月,由采矿权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闭坑申请,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采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确已查明,并保证届时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完毕;

(二)地质、测量、采矿等相关资料整理完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编制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结报告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报告;

(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采矿权人提交的闭坑报告后,按照大型矿山在六个月内、中型矿山在三个月内、小型矿山在一个月内的时限,组织有关部门对闭坑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在二年内,小型以下的在一年内,应当进行生产或者按照设计工期进行开工建设;逾期未进行生产或者开工建设的,其采矿许可证失效。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单独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和场所等条件;

(三)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矿工艺设计或者方案。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选矿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选矿回收率和尾矿品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选矿矿种、选矿方式、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选矿场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也可以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封闭井口,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三)、(四)、(六)项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违反(一)、(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选矿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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