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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1:42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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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 的
  为进一步加强运城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求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绩效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运城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核主体
  考核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被考核方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考核的内容,由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和网站运行管理五部分组成。
  
  第六条 分类考核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的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和日常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网上公众评议
  网上公众评议活动每年第四季度在“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按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和网站运行管理五个方面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公布
  各网站综合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将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在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试 行
  本办法由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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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通知
199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依法严惩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易法》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促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对于规范对外贸易行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该法重要性的认识,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外贸
管理的法律规定。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对外贸易秩序,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破坏对外贸易的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依法打击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侵犯我国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骗取出口退税等构成犯罪案件。对触犯《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十条之规定,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走私罪的案件,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办理。对违反《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构成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件罪的案件,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对外贸易法》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对于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对外贸易法》和高检院《关于加强法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查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法人走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骗取出口退税等法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法人组织的刑事责任。对任何隐瞒、掩饰、包庇犯罪法人,阻挠、威胁查办工作,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对外贸易法》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执行该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郭健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自受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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