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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01:55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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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业经199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测绘管理,提高测绘质量,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测绘法》和《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单位应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设备;测绘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持测绘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测绘项目管理





  第五条 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及其它重大的测绘项目规划,由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地籍测绘、地下管网测绘等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测绘项目的范围:
  1、市规划区内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平面控制测量和水准测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测量。
  2、市规划区内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
  3、市规划区内各类测绘项目的地形图图件的审批和施工放线、验线、批后跟踪管理。
  4、各种比例尺的竣工图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测量。
  5、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编审出版和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二)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测绘项目的范围:
  1、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平面控制测量和水准测量线路长度在10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测量。
  2、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
  (三)县(市)辖区内测量范围在本条第二款以上,省管限额以下的,由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严格执行辖区内的统一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城市统一分幅和编号。

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





  第八条 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与其从事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九条 在本辖区内,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持有关的项目工程计划书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测绘活动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以及承担项目的《经济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按管理范围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经批准以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测绘项目性质和工作量。
  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须在一周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持有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使用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和向社会传递有关测绘成果的信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第十五条 测绘资料要为社会服务,测绘成果的权属单位有责任向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测绘成果;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和复制测绘成果。


  第十六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对测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和验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须经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加盖“测绘管理业务专用章”后方准使用。


  第十八条 向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供。


  第十九条 测绘工程委托方和承揽方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由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依法申请仲裁。

第五章 地图编辑出版管理





  第二十条 凡编辑出版辖区内的地图(包括区域图、导游图、商贸图及各种专题地图),必须经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出版前将样图一式两份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印刷。


  第二十一条 复制保密地图的单位,必须持有市保密部门核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涉及送国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编制出版或复制的地图,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志,并及时将委托保管资料报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
  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护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制止损毁测量标志行为,并定期向所在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管的情况。
  测量标志的权属单位应经常对本部门的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坏或者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损毁测量标志;
  (二)在测量标志用地烧荒、耕作或者侵占标志用地;
  (三)距测量标志护沟或者围栏以外5米范围内挖沙和取土;
  (四)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在120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线,在1000米内打猎、打靶;
  (五)在测量标志的觇标架上附挂电线和通讯线,设观望台、搭帐篷和拴牲畜;
  (六)在测量标志的用地范围内建造建筑物;
  (七)震动地下测量标志的标石;
  (八)在测量标志用地范围附近栽树、建造构筑物,影响测量标志通视。


  第二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准擅自拆迁,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须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拆迁。
  经批准拆迁测量标志或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管理测量标志的单位支付迁建和征地费用。


  第二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向保管人员出示测绘工作证,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二十九条 使用测量标志,须向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测量标志维护费。维护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测绘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市人民政府1989年1月4日发布实施的《鞍山市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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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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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1996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1996年-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中央干训规划精神,结合高校工作的实际,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于1996年10月印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文件
下发以来,高校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展开。但是,从全国总的情况看,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情况还很不平衡,一些地区重视不够,尚未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更好地落实教党〔1996〕84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任务,促进高校干训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就高校干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干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重视培训工作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是我国高教战线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中央反复强调干部培养教育的重要性和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的必要性,党的十
五大以后,中央又再次号召全党兴起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高校干部尤其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无论新、老同志都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认清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任务,认清高校在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中的历史使命,努力提高思想和理论素养,以新的眼界、新的观念、新的知识结构和更高的领导管理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高校干部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委必须将组织干部培训学习视为关系整个工作大局和高校长远发展的一项
重要任务,克服轻视干部培训工作、重调配任免轻培养教育等倾向,以积极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采取得力和有效的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和实施“九五”干训规划,将这项工作真正抓实、抓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干部队伍。
二、明确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
高校干部数量较多,管理体制不一。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理顺培训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和高等学校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举办、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及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1996〕84号文件“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精神,应进一步明确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培训工作的管理应在中组部和教育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地高校(教育)工委统一负责。未设高校(教育)工委的地方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负责,或经其授权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落实上级部门的调训计划;加强干训基地和干训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本地各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监督培训工作落
实情况,检查和评估培训质量;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等。今后教育部对委托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常规培训班将主要通过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参训干部,不再另行通知中央部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
(三)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确定有关处室负责干部培训的具体工作。请于今年7月底前将负责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一)报教育部人事司。
三、制定规划实施意见,落实组织措施
“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仅剩三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培训主管部门一定要将干部培训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尽快研究落实本地的干部培训任务。各地对教党〔1996〕84号文件的落实规划或实施意见最迟应在今年7月底前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对中央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下达的招生名额,各地应提前做出安排,制定具体人选参训计划,保证按期派出。
今后,各地培训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应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情况(见附件二)报教育部人事司。
四、明确培训任务,落实具体安排
按照教党〔1996〕84号文件要求,“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的主要任务和安排是:
(一)校级(厅局级)领导干部理论进修班。
(1)中央党校厅局级干部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四个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至少派出一人。派出对象为普通本科院校党委、行政一把手或副书记、副校长中拟定为书记、校长的后备人选。教育部每期将直接安排部直属高校一人参加学习,并同时通知其所在地高校干
训主管部门。
(2)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校级干部理论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两个月。每期12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普通本科院校副校级以上干部和普通专科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名额见附件三)。
(3)对未能安排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习的其他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自行组织培训,力争在“九五”期间将未参加过比较系统培训的高校领导干部基本培训一遍。其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应报教育
部备案。
(二)高校校级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
高校校级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是干部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围绕高校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组织干部进行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信息和经验,以开阔思路,更新知识,提高政策、业务水平,推动高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组织高校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也将结合教育部的重点工作,适时举办这种类型的研讨班。
(三)高校中青年(校级后备)干部培训班。
(1)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三个月。每期15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国普通本科院校拟在近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名额见附件三)。
(2)教育部各干部培训中心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科院校拟在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专科学校及成人高校拟在近、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中层管理干部。招生计划和名额由各中心与地方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协商后落实。
(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地未能参加上述培训机构学习的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及学校中层管理骨干。培训计划由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自行统筹安排。
(四)高校重点改革领域中层干部培训班。
高校干训工作应与当前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促进高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九五”期间,教育部将委托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高校负责教学、科研、招生与毕业生就业、人事、财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干部培训班。各班次每期约为7-10天。各地高校干训主管
部门可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和教育部各干训中心的教学计划,适时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努力扩大培训受益面。
除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上述培训工作外,教育部还将举办高校中青年专家高级研修班。各地也可举办类似的培训班。
五、突出学习重点,优化培训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新形势对高校干部素质的新要求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精选内容,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九五”高校干训应包括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教育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高等教育管理
的理论和方法、高等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及现代科技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专题内容。邓小平理论是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学习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高等学校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重在加强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其思想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要加强研讨,组织干部认真研究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和紧迫问题,研究知识经济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影响以及教育在知识经济中如何发挥作用,研究如何把教育和高校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研究如何使高校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使高校
成为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的重要基地和生力军。
各地高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的具体教学内容可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也可自行制定教学计划。
六、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基本条件
各地常规培训班,要有设计周密的教学计划和高质量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培训结业证书可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核发,也可经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后委托培训机构颁发。
各地在开展高校干训工作中,应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保证培训经费、场所及师资的落实。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本地的培训基地,尽量利用现有条件,特别是利用现有高校的条件。
七、其他
有关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和政策,应按照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执行。
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干部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工作,除每年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将不定期进行调研。“九五”末期将对各地开展干训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附件:一、省级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情况表(略)
二、高校干训情况年度汇总表(略)
三、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办班名额分配表(略)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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