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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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195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号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给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出死缓期间应从“判决宣告之日开始计算”。但按死缓判决宣告后。依法尚须经过我院核准。因此死缓期间应从死缓判决核准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此点希你院考虑研究后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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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2011年5月5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6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与惩处。
第三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消防奖惩工作。
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奖惩工作。
市、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消防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含驻吉中、省直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6000元。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先进以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向标兵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2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向先进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1000元。
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8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30000元。
第九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科)大队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8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30000元。
第十条 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消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元,并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嘉奖或者记功的奖励:
(一)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
(二)积极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查明火灾原因有重大贡献的;
(四)消防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果的;
(五)在其他消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惩处
第十二条 消防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通报批评:
(一)落实消防工作不力的;
(二)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察的;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对辖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四项指标环比均呈上升趋势的;
(二)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事故的。
第十五条 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且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的,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资格。
对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任务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的,取消其消防奖励资格,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或者分管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
(三)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
(三)四个一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七条 管片民警和监管监督员未能及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并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或者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项指标,是指火灾起数、火灾中亡人数、火灾中伤者数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四个一,是指一瓶矿泉水、一条毛巾、一只荧光棒和一个手电筒。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消防工作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施行一个多月以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此项制度的实行,并得到了广大储户的理解和支持。从总体上看,这项制度的施行是平稳和顺利的,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贯彻实施《实名制规定》,人民银行下发了银发〔2000〕126号文件,增加了实名证件的种类,明确了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名制规定》和银发〔2000〕12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并采取各种措施方便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但对储户提出的不符合实名制规定要求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要予以拒绝。
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并结合银发》〔2000〕12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将储户比较关心的问题,如实名证件的种类、办理存款的手续等,编印成宣传材料,在各储蓄网点张贴,进一步做好《实名制规定》的宣传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为储户保守秘密。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应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鉴于国家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在银行存款业务中出现了“私款公存”现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密切注意这一动向。有关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规定的同时,也要按规定对单位存款进行严格审查,不能擅自降低条件和简化程序;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有关金融机构的账户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督促本辖区的有关金融机构贯彻实施《实名制规定》的各项规定,并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披露的金融机构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存款的,应迅速派人调查,予以处理;同时在近期要对部分金融机构执行个人存款实名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实名制规定不按程序办理个人存款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警告并在金融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人民银行上一级行批准,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金融机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五、有些金融机构由于电脑程序尚未修改完毕或新存款凭条尚未印制完成,可以采取手工和机器并用的方式或手工操作的方式办理存款业务,无论采用何种操作方式,都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的规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