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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的理解与适用/葛亚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24:18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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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六号主席令公布,明确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是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后的第三次修改,前两次修改分别是1993年、2001年,如此频繁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领域立法的高度重视,表达出国家对知识产权与国家经济发展同步配套的决心。商标法与专利法、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法律,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商标法既是商标管理的行为法又是商标管理领域的程序法,商标管理人员对其核心内容的熟知程度影响着一个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国家在商标法修改通过后八个月再正式实施,正是给予公司对商标管理进行调整,以其符合商标法的新要求。毕竟,新修订的商标法有73条,与旧法相比其中修改的条款就达到53条,而且本次立法吸收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合理条款,并将人民法院在商标法审判中的一些观点写入立法中,需要各个阶层特别是公司有个调整的过程。下面笔者根据对商标法条款的学习,从几个方面介绍一下商标管理的基本常识:
一、 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程序
知识产权三大法领域中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的注册均提出明确的要求,即如构成该知识产权需具备的核心要素与其他权利具备核心不同。专利法中对专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要求具备独创性,而商标法中对商标的要求是具备显著性,这是三大法中各自对权利授予所要求的核心条件。
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分别列举规定了绝对禁注、相对禁注两大类的不予注册的理由,此两类分类对于不同的权利人对于注册商标争议给予了不同的救济程序,体现了不同的处理原则、方式。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备禁注理由,则依法给予公告授权。绝对禁注理由体现在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其中第十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修改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把第七项也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其他条款如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为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对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的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相对禁注的理由集中体现在第十三条二款和三款、十五条、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其中的第十三条二款和三款主要强化了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如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以看出如果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如果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给予保护;而对于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则给予跨类保护。第十五条第一款则针对实践中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不法行为给予了限制,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款是针对实践中对于有特殊关系的经济往来合作者抢注的现象给予严格规范。如我国的洽洽瓜子、王致和品牌均在德国被代理商抢注,为规范此举,明确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十六条是针对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误导性作出的规范,明确,如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所在载体的商品如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分析此三条款可以看出均是对他人商标进行抢注行为制定的行为规范。而其余的三条条款则是对在先权的保护,如第三十条规定的是对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驳回申请;而对于同时申请注册的,施行先申请原则,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同时第三十二条明确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范了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特别强调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人在不具备商标法规定的绝对与相对禁注要素时,商标局经过审查,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此九个月的审查期,可以说大大的缩短了商标的审查期限,而在此以前商标的审查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只是规定及时审查,实践中有的商标审查期限最长的竟然达到了十年。2008年6月,工商总局响应国务院的知识产权战略刚要,采取增加辅助审查员的措施暂时缓解了商标局审查员人少任务重的局面,使得商标的审查期限大大缩短,从而使得商标审查期限的固定成为现实。而商标局经过审查, 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三个月内,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以往实践中,异议人为阻止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恶意提出商标异议使得一个商标申请下来最快也要四年以上的时间。为遏制此现象,规定对于有绝对禁注理由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对于有相对禁注理由的,则只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收到异议,经过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做出是否准予注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商标局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此时异议人异议程序结束。如果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需要在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仍然不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商标的分类、要素、取得、使用
对于注册商标的管理,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分设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商标事宜处理,其中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而商评委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二者在商标整体管理中由于我国今年来商标数量大增,使得其工作量都非常之大,二者须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结合商标法进行行政管理,但是实践中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二者的审查也突破了驳回复审的转换规定。
我国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但并不否定未经注册的商标的合法性。商标的种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主要根据应用对象进行的定义。而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演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证明商标,则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准在市场销售。原来的法律是明确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注册商标,但新法并未明确何种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必须依赖特种法来进行明确。而现行法律中,仅有烟草制品法有具体规定,药品监督管理法并未做出相应规定。但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中,却规定申报药品必须同时申报商标。因此,从管理现状来看,药品为符合行政许可,应该注册商标。
可以构成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目前我国商标实践中较多的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而成的标志,而且由于行业的同一性,使得许多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应用的商标出现相同或类似的局面,缺乏显著性,侵权行为频发。尽管立体标志早已为法律所允许,但现在我国的立体商标仍寥寥无几。目前颜色组合被法律所允许,反面证明了单一颜色的不可行性。国际上声音商标的发展,使得我国将声音首次为立法所确立,由于商标法的宏观性,具体的声音标准需要即将出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给予明确,但国际上米高扬公司的狮子吼、诺基亚公司开机铃声等声音商标,都使得商标以多样性呈现。
取得商标注册,必须由权利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同时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而对于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则特别规定,必须由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为规范实践中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商标业务的熟知优势,恶意抢注,甚至为自己注册,再行盈利的不良行为,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事宜,并负有保密义务。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而对于委托人申请的商标,在接受代理时,如果存在不得注册的绝对注册理由,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存在抢注等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如此严格的规定,使得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市场秩序中的行为得到规范,净化了市场环境。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除进行书面申报以外,还可以采取电子方式在商标局的网站进行申请注册,吸收了实践中商标局自2009年开始只允许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电子申请的规定,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论是自行注册还是委托办理均享有同样的权利。
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可以一标多类进行申报,避免多次申请,简化公司的流程,可以使公司尽快构建商标防御平台,根据商标局规定,目前可以一次申报时最多申报十类。目前商标如果注册后再增加类别的,需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不仅时间长而且费用花销加大。在实践中,作为公司的商标管理部门需要明晰不同商标业务会使公司需要支付的费用不同,所以应该熟练掌握商标局的收费公示表。并且根据管理商标的行为不同,选择不同的商标业务,避免选错导致公司增大费用,甚至权利受损。如公司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由商标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但是必须明确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的实质性内容,如果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实践中发生过多起仅仅是更正错误类别的,或者是不需要改变的,由于公司管理人员对业务知识的缺乏,在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理解偏差之时进行了错误的变更,导致公司支付巨额无谓的费用。
公司在使用商标时,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示,起到宣示作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续展期仍然为十年,但对于续展,改变了以往的核准方式,只需商标注册人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特殊情况的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如果为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该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对注册商标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避免导致日后权利争议,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商标专用权发生变更。对于商标许可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驰名商标保护的初衷是对未注册的知名商标进行保护,后来扩展对注册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以及非注册知名商标以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的保护。防止他人恶意模仿、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我国针对1985年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1年加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既TRIPS协议,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此后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社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甚至将公司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得到国家认可,误导社会大众。随着政府和公司对商标认识的偏差,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导致出现对驰名商标过度追捧的趋势,使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公司维权的手段演变成公司赢得广告宣传和获取荣誉称号途径的趋势。由于导致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用偏离了其设立的初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风起云涌,地方政府加大对获得驰名商标奖赏力度,甚至成为政府和公司考核领导人的一个指标。而行政认定之外的司法认定也成为重灾区,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为成为驰名商标演绎的虚假诉讼。为改变整个社会对驰名商标认知的误差,此次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认定原则及条件,并对驰名商标的日常宣传提出禁止措施。
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为公众所熟知,并且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界定为“个案保护、被动认定”,如权利人不主动进行申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再主动作出认定,而且如果对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也不得进行认定,且在认定时尽在查明事实中进行阐述,不在结果中进行论述。目前有权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及人民法院,不包括仲裁机构。商标局可以认定的程序为在商标注册审查、查出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方可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作出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张权利的,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才能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而人民法院只能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并在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时才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为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最高法在2009年针对各地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增多的情况下,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权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法院以及认定驰名商标需层级上报的制度,规定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规范了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内容,有效的控制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不正常现象。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要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从其内容来看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认定时需考虑的要素基本相同,区别只在于司法认定对证据的提供要求更加明确、具体。
针对驰名商标获得及宣传上的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在进行商标使用时,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立法的目地在于管控驰名商标的误导性宣传,使得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必然挂钩,削弱公司不正当获得驰名商标的畸形意识。违反此规定,对驰名商标字样进行使用或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十万元。对于驰名商标的此项规定属于立法的新增内容,由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是于2013年8月30日公布的,而商标法是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对于公司的商品包装、商品宣传中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应在此期间进行修改,未雨绸缪,否则将因此受到处罚。针对此项规定,相信与商标法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将会有详细的规定,使得对于驰名商标的恶意宣传付出违法的代价,让我们拭目以待。
四、 商标法下对注册商标不当取得、使用的司法救济
注册商标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取得商标专用权,而对于商标注册时由于其要素具备禁注要素,而商标局在审查时疏忽或者异议人未在规定期内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时不予认定,均会导致存在被争议商标得以注册,而异议人既不能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又不能在此之后提起行政诉讼,在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中缺乏权利救济。另外,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不当使用,或将商标束之高阁,或商标的名称变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均需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规范。
针对注册商标存在绝对或相对禁注理由,商标法为规范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设置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对于存在绝对禁注理由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自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而此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进行行政救济。在办理程序中,商标局自行启动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单位和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启动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十日内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存在相对禁注理由的,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且必须在五年内提起,避免商标权利的不稳定,但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则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此时有权受理注册商标无效程序的主体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认定结果必须是裁定,为缩短程序、提高效率,其作出的维持或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的时间规定为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如果仍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对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被以决定或裁定宣告为无效后,经过商标局的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无效,但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在宣告无效前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许可、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除非商标注册人恶意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才给予部分或全部权利维护。
在给予无效宣告程序以外,为规范商标的正常使用,避免商标权利人不正当的使用以及注册大量不使用的商标,造成注册商标的浪费,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
提起注册商标撤销程序的主体,既包括商标局也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提起主体不如异议主体、无效宣告主体规范的确定性,实行广泛性。但对于商标局、任何单位和个人提起的事由进行了不同的规范,商标局的提起是在商标注册人取得注册商标后,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主持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先要求权利主体进行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则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提起在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为避免任何人只要生产该商品就侵权的情况下或者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方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的申请,撤销权的受理主体为商标局。仅在当事人对于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方可自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九个月内作出决定,考虑到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延长三个月作出复审决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作出决定后,仍然享有司法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的原则,对于撤销的决定,其法律效力只能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不是自始无效。
五、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财产价值,权利人可以从中取得经济效益,但其使用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要求,还需要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的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否则不为法律所保护。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不法经营主体为尽快取得经济效益,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经营,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其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由于不正当竞争者的恶意性行为在市场上丧失了客户。为规范此类行为,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表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定牌加工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不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甚至认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此外,对于商标的逆假冒行为,既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后,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严格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商标标识给予保护,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进行对其此类标识进行销售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如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认定为侵权,但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如果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无论是在行政程序中还是在司法程序中仅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修改的商标法增加规定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以及兜底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都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提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所以在处理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时,需要兼顾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自保护重点以及相应的法律上主观性。
侵犯注册商标的赔偿数额,原则上还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侵权人为恶意且情节严重,按照其一到三倍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如果均无法确定的,最终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额度,商标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目前是暂列前茅,既远高于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度50万元,也高于专利权法规定的1万元至100万元的法定赔偿期间,其法定赔偿额度达到了300万元。从知识产权领域来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均采用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受益、许可使用费(著作权法无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等四种方式确定赔偿的额度,而且在证据的提供上举证责任的主体明确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但司法实践中,尽管权利人通过证据证实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对于损失、受益等证据却无法提供,导致维权受到限制。为更好的保护权利人利益,商标法创新型的规定了文书提供令的新规则,主要内容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制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实行了部分的举证倒置,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索赔数额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为有效应对权利主体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可以依法进行合理抗辩,笔者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归纳出三种辩点:第一种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禁注要素的,如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重量及其它特点。此外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这些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均没有权利禁止他人合法使用;第二种是商标先用权的抗辩,如果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可见,商标先用权人抗辩的理由在于先于注册商标人使用,同时在原使用范围内加以区别的合法使用。第三种抗辩是针对侵权事实已经得到确认,但赔偿数额的抗辩点,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进行抗辩,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在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收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点对于商标使用人也是个警示,要求其不仅在实际使用中进行证据保全,而且对于自身并未实际使用,而是许可他人使用的应该进行平时证据的收集,否则不仅赔偿数额无法主张,而且在商标撤销案件中也容易受制。
以上为笔者对商标法的粗浅理解,相信随着商标法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很多商标行为会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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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国家休育总局


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体科字〔2002〕173号2002年12月25日)


体育科学技术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加强技术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使体育科技工作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实现"科教兴体"的战略目标,完成《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10年来,我国体育科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领导和广大体育工作者对"科教兴体"的认识有很大提高;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全民健身运动的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组织进行了国民体质监测与科技服务;竞技体育科技工作重点突出,科技与运动实践有效结合,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体系;体育信息、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方兴未艾,体育决策和管理日趋科学化;形成了一支具有相当规模、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体育科技队伍;完成了大量体育科技成果,近600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体育科技进步奖。
(二)体育科技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体育事业的体制与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内部活力尚未充分发挥;体育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结合不紧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体育科技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高水平科技人才缺乏,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够;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尚不适应;体育科技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三)新世纪前10年是体育科技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一随着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视科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已成为体育界的共识。世界科学技术和体育事业迅猛发展对体育科技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北京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进步和创新已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是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状况更加关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国民素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体育科技工作为增强人民体质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
一一随着国际体坛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北京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不断增强我国竞技体育整体实力,体育科技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一一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体育管理科学化水平和体育产业科技含量,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还需要体育.科技工作做出更大努力.
二、体育科技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新世纪前10年体育科技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与体育运动实践密切结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全面开放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在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努力完成<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主要目标是:
一一大众科学健身意识明显增强,科学健身方法与手段普遍应用,国民体质监测与全民健身的科研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建立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
一一对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的研究与创新取得明显效果,显著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竞技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一一各级领导及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科技意识普遍增强,体育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体育管理、社会科学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体育科技管理政策与法规制度基本完善,体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o
一一体育科学应用基础性研究进一步得到加强,重点训练基地、国家队及科研机构的科研条 件明显改善,体育科技队伍素质和水平明显提高,技术创新和体育科技实力明显增强。
一一体育科技资源与结构进一步优化,根据运动训练实践,建成各项目国家队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紧密结合的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
(二)为实现体育科技发展的目标,应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一一坚持"科教兴体"。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体育事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
一一坚持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努力探索和实践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增强全民族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一一坚持体育科技体制改革。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优化体育科技资源和结构,完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一坚持科技创新。加强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关键问题的科研攻关,全面推进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我国体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的科技进步
(一)体育科技工作要以提高国民体质和全民族健康水平为主要任务,以社会化为方向,面向社会,依托社会,服务社会,深入开展提高国民体质和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的研究与服务,初步建立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全民健身的科技进步。重点建设并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系统,实施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全民健身研究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条 件的单位建立全民健身重点研究基地。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各体育科研机构、体育院校、科学学会、行业体协、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全民健身科技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
(二)重视并加强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及服务工作,努力拓宽群众体育科研领域,加强国民体质监测评价及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等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应用。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全民健身理论、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不同人群健身运动处方的研究与应用、各种健身器材的研制及推广,积极引进、吸收、借鉴竞技体育研究成果为全民健身服务。加强科学健身的科普知识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大力推广科学健身手段和方法,反对伪科学,全面提高大众健身科学化水平.
四、全面推进运动训练科学化
(一)竞技体育科技工作要以运动训练为主战场,以备战亚运会、奥运会为主要任务,紧密结合运动训练实践,深入开展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运动训练科学化。通过长期、系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采用多学科、综合性的先进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深入研究专项训练规律,大力加强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技术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运动训练的实际问题。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要讲求实效,突出实用价值,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提高我国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
(二)积极探索和实践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紧密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目标及内容要以训练单位为主选定,教练员与科研医务人员紧密结合组成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组,管理工作由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及国家队全面负责,科研效果由训练实践检验和评价,科研医务人员待遇和奖励由运动队确定和解决,建设并完善各项目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
(三)紧密联系运动训练实际,统筹部署,选准方向,以科研工作带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重点支持和深入开展运动员科学选材、运动员机能评定及科学训练监控、运动技术及战术研究、运动员体能恢复及营养补充、中医药防治运动性伤病、运动训练与比赛器械及科研测试仪器研制与应用、运动员心理测试及训练、运动员伤病防治、体育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研究与建设。
(四)不断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当前推动运动训练科学化的关键。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积极引导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坚决反对兴奋剂。建立并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系统、反兴奋剂质量控制系统,提高反兴奋剂工作的水平和运动员抵制兴奋剂的自觉性。加强兴奋剂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提高兴奋剂检测水平,圆满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检测任务.
五、提高体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
(一)各级领导要增强科技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问题,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解决问题,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决策,不断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大力开展以体育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法制建设、政策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与应用,为体育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服务.
(二)重视和加强体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体育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充分开发和利用体育信息资源,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系统科学在体育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转程序,实施层次管理,努力提高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体育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科技实力
(一)针对体育运动实践中的关键领域和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体育科技解决体育运动实践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加强体育科学应用基础性研究,重点支持与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密切相关的研究项目,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体育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结合体育运动实践,大力开发高水平、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使一些重点领域、关键问题的研究成果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体育科技的基本建设,改善科研条 件,进一步增强体育科技实力.在继续抓好"九五"期间基本形成的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加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集中力量建设5至7个具有鲜明特色和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积极引导地方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强投入,改善所属科研机构的科研条 件,并选择有条 件的单位建立体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三)加强训练基地及国家队的科技建设,以5至6个训练基地为重点,并在训练基地、重点项目运动队建设专项特征明显的小型流动测试实验室。围绕建立各项目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的目标,为国家队配置相应的科研测试仪器设备,改善科技服务条 件。
(四)加强体育科技人才培养,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研修、考察,主持、承担高水平研究项目,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和条 件。重点培养20位左右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带头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体育科技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科技专家的作用,对体育科技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逐步改善科研工作条 件,提高体育科技人员待遇。加强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科研道德制度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卖事求是,克服浮躁心理,反对急功近利,端正学风,勤奋治学,强化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
(五)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体育科技交流,吸引社会科研力量开展体育科学研究与服务工作,借鉴和引进其他行业的研究成果,努力提高体育科技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增强体育科技实力.积极开展国际体育科技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竞争,吸收国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体育科技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学研究创造条 件。充分发挥体育科学学会等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内引外联,广泛协作。加强开发性研究工作,努力推进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体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七、深化改革,建立并完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一)根据体育运动发展的要求,紧密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任务,结合北京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调整体育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合理布局和调整现有体育科技力量,完善相应的运行机制,提高体育科技的整体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与体育运动实践密切结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促进体育科技工作的全面发展,完成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出的各项科技保障任务。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引导和推动科研机构加速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人员深入运动实践第一线。有条 件的可以将科研机构或部分科技资源并人训练单位,充实运动队或训练基地,成为运动队或训练基地的科研测试研究中心,从体制上和机制上解决好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的紧密结合。
(三)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对体育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公益性服务和研究、元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体育科研机构应继续改革和完善内部管理,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所长负责制,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科技人员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创造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统管共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体育总局各直属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保留并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所作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重点完成国民体质监测、备战亚运会和奥运会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等工作,形成精干、高效的高水平体育科研中心。体育信息中心承担体育信息化建设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广泛收集、整理体育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体育事业发展提供研究成果和咨询服务。运动医学研究所主要开展运动性伤病防治及运动营养研究和开发应用,为国家队运动员服务,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开展兴奋剂检测方法的研究并承担反兴奋剂具体工作。成都运动创伤研究所转制为医疗机构,昆明体育电子研究所转制为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科研机构应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引进、消化、推广先进体育科技成果,重点抓好国民体质监测和优秀运动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积极承担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任务。省级以下的基层科技力量应以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溶为一体,紧密结合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的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不断提高科学选材和运动训练的科技含量,培养和输送更多更好的体育后备人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支持西部地区体育科技工作的发展。
(六)体育院校应制定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为全民健身、备战亚、奥运会科研攻关服务工作与校内教学工作的关系,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的优势,围绕建设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基地的目标,挖掘潜力,加强学科建设和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性研究,为提高全民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八、加大体青科技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体育科技投入体系
(一)继续加大政府对体育科技的经费投人,每年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的经费应不断增加。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多渠道、多层次筹集体育科技经费。积极争取信贷、匹配性资金、税收等政策性投入,以政策引导、激励政策等吸引社会各界投资体育科技应用开发研究。争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经费逐步增加,有条 件的单位可建立体育科技专项基金。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和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层次投入的体系。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增强科技经费总量调控能力,统筹计划经费投放,改革投入方式,促进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的紧密结合,使体育科研机构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主动为体育事业服务的活力o科技投入应重点资助与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解决好事关各级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大对应用基础性研究、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体育科研专著出版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科技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保证用于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经费支出要经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单位领导的审批,科研项目结束时要进行经费支出决算并通过审查。
九、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完善体育科技管理法规制度
(一)各级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体青科技工作的领导-,第一把手要抓科技工作,各分管领导也要直接抓好所管范围的科技工作,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应提高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各级单位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管理水平,把抓科技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指标。各体育行政部门及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系统、部门、单位)体育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把加强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科技进步放在体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关键地位,切实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和统筹规划,理顺关系,调动全国科技力量积极参与体育科学研究,形成体育科技的"举国体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二)建立健全体育科技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逐步实行课题制管理。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价办法,逐步建立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育科技评价体系,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好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完善体育科技奖励制度,重点奖励为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
贯彻落实科教兴体战略,加速体育科技进步,是当前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任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做好部署,开好头,起好步,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4]54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卷烟产品结构,实现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提高行业总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在行业内实施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即用2—3年的时间,将全行业卷烟产品生产和销售牌号(四、五类除外)压缩到(四、五类除外)100个左右。为此,国家局在各省申报牌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原则、效益原则、资源有效利用原则、区域分布合理原则和产品结构分布合理原则,制定了《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高度重视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的实施工作。实施百牌号战略对行业产品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将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对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要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目录》内卷烟品牌的生产和市场销售。
  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做好《目录》内品牌的市场营销工作。根据《目录》制定本省市场营销和品牌培育方案,积极稳妥地实现市场品牌的调整和置换,在实现百牌号战略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行业名优卷烟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市场集中度,确保市场的稳定供应。
  各工业公司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品牌发展思路,突出重点,发展优势品牌和特色产品,避免在品牌发展上求高求全。
  二、为稳定低档卷烟生产销售,所有四、五类卷烟牌号不在《目录》之内,不受《目录》限制。
  三、全行业要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工商协调、平稳过渡,有效实施百牌号战略。通过市场引导,力争在2—3年内通过品牌整合,将全行业卷烟生产和销售牌号(四、五类烟除外)整合到《目录》之内。
  四、卷烟产品百牌号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品牌将根据今后市场情况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实际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五、为认真抓好百牌号战略的落实,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于9月底向国家局上报本省实施规划。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 件:

  1.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13&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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