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质疑/李春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24:24  浏览:8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
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质疑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笔者认为最高法上述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超越了司法职权,应及时修改,其理由如下:
一、最高法的“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明确规定不满二百克及不满十克的处罚标准,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在其它情节未变的情况下,对幅度内毒品数量随意划定出一个“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界限,认定其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没有其它情节支撑的情况下,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数量的多少只能是从重情节,而不应解释为加重情节,也就是说只能在三年以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三年,否则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最高法的“解释”超越了司法职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来源于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它是针对法律、法令的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方式,或具体适用的内容予以解释。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来实现其职能的。如果法律、法令的条款明确了具体内容,即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对毒品的数量与量刑的关系已明确具体,司法机关再就该条款的内容(即毒品数量与量刑)进行超出范围的解释,那么就有修改法律的嫌疑,可想而知,该解释是超越司法职权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对法律的修定,只有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其法定的程序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三、最高法的“解释”,造成了基层执法混乱。准确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毒品犯罪也日趋猖獗,全国上下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然而由于该“解释”的欠科学性,导致基层执法人员的理解随意性时有发生,有的在适用上坚持刑法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刑法的观点,有的认为尽管刑法条款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有具体细化标准的,就应适用司法解释。有的则认为该解释适用的是“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说明本身就存在随意性,是按刑法条款来认定,还是按司法解释来认定,完全可以凭法官主观意志来决定。上述观点的存在势必造成毒品案件量刑上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形象。
笔者建议:为了及时准确严厉地打击毒品犯罪,“解释”的第三条首先应在文字规范上与通篇“解释”相适应,即将“可以认定”修改为“应当认定”。其次,应删除“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的内容。“解释”第三条全文应该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二)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者: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李春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8〕8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doc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为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项目。

二、实施部门

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档案局等相关部门。

联合审批不同阶段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三、工作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就是要把从立项到施工核准过程中的审批事项,按关联性和并行审批的可能性整合设置为立项审批、规划审批、设计和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各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和汇总,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过程的协调、监管。

1. 一门受理

牵头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的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在受理登记后,牵头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确定专人负责协调申请人联系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2. 抄告相关

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审批部门,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同时抄告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监察局驻大厅监察组。

3. 同步审批

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市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确定一个科(室)牵头负责完成本部门审批。

4. 限时办结

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给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对需报省、市及省以上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联审方式

1. 会议联审

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和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并根据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督促相关部门执行。

2. 联合勘察

城市建设项目在选址确定后,用地、人防、抗震、气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等方面都需要实地踏勘时,牵头部门和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联合现场踏勘,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 联合验收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并经规划认可后,根据有关规定,可由牵头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五、审批流程

1. 项目立项阶段 市发改委为牵头负责部门

审批事项主要是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和投资项目核准批复。

(1)项目建议书审查。在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市发改委受理审查。属于政府投资性项目,2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属于企业投资鼓励性项目,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立项;属于企业投资重大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咨询与指导。

(2)建设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在建设单位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后,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研究决定后)、国土局、建设局、发改委(或经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金承诺书、土地预审意见、用水工艺和用水量审核意见、节能评估意见等,市环保局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意见。市发改委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属政府性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可研报告,核准招标方案;属企业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核准招标方案。

2.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 市规划局为牵头负责部门

审批事项主要是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

(1)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在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把该阶段需办理的有关审批手续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有补充意见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反馈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如有重大调整,市规划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把调整意见告知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设计单位根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条件等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2)审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报市规划局初审。初审符合设计条件要求的,市规划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如建设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须进行重大调整的,要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批准供地后,市国土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登记手续。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和项目审批文件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后,按规划设计方案绘制项目效果图和施工图并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效果图和施工图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绿化保证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等费用。有关费用交清后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阶段 市建设局为牵头负责部门

审批事项主要是初步设计、工程报建、工程施工许可等。

(1)初步设计审批。属政府投资性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发改委审查,市发改委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意见。属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建设局受理后,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市建设局主持,在4个工作日内召开初步设计联审会。消防、人防办、气象、地震、经委等部门对初步设计需要作强制性修改的,必须在联审会议上提出修改意见。市建设局根据各部门意见,当日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并告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如无重大修改或已按会议纪要做出修改,市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2)施工图审查。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市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抗震设防审批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文物局在10—30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意见书。

(3)工程报建及招投标。建设单位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批手续后,市建设局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报建手续,市招标站3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手续;市建设局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水“三同时”和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审批手续,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手续,2个工作日完成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市质监站3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备案手续;监理公司出具监理合同手续;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手续。

(4)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消防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质量监督费、劳保统筹费后,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项目施工。市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定点、放线。属于房地产项目,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市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

4. 竣工验收阶段 市发改委为牵头负责部门

审批事项主要是工程的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等。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首先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然后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国土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经委、人防办、地震局、质监局、档案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国土局、环保局、消防支队、气象局、建设局、经委、人防办、地震局、质监局、档案局分别在10、15、23、15、5、15、5、5、5、10、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并出具相应手续。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由建设局出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六、相关规费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费用,实行“一票制”,在市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统一缴纳。

(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依规缴纳下列费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建设项目绿化保证金;

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 消防设施配套费;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6.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7. 质量监督费;

8. 劳保统筹费。

(二)收费程序

1.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在市政务大厅规划局窗口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绿化保证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登记,领取收费核定单,然后到市政务大厅相关部门窗口核定应缴金额,按核定金额,到市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缴费。市规划局窗口凭建设单位出具的收费收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质量监督费、劳保统筹费。市建设局窗口凭建设单位出具的收费收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产权证及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时,须出具收费收据及收费核定单证明缴费情况。

3. 建设项目绿化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后应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符合返还规定的应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三)收费标准

1. 各项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见附件1、2)

2. 各有关部门在核定应收金额时,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办理减、免或缓交。

3. 缓交金额不得超过应收金额的50%,建设单位应承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一次性交清缓交部分。

4. 建设项目享受减免的政策,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交相关费用。

(四)相关规定

1. 工程竣工后,首先由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并发证后,再由牵头部门组织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消防支队、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交清相关费用的,各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核定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和减免金额,确保收费公平公正;对漏缴及违反政策规定减、免、缓交费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漏收查处。

3. 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4. 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同时对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国家税费收缴情况审计。

5. 相关的中介机构,要制定并公布合理的服务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接受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七、审批责任

1. 政务公开

城市建设项目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本部门的办事窗口摆放。

2. 分工协作

各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一个部门审批事项办理后,应告知当事人下一个环节的审批部门和所需材料,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审批有序运行。

3. 服务承诺

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联系,研究有关问题,跟踪服务。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可以向市行政效能中心投诉。

4. 协调运作

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均应在市政务大厅召开。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委予以监督。

5. 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和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和管理,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自查“严打”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感测评机制,科学评估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部署当地的“严打”整治斗争;要继续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因地制宜地开展破大案、打现行、挖团伙、追逃犯、治爆缉枪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防范暴力恐怖活动和制贩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继续推进“扫黄”、“打非”斗争。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专项行动与“严打”整治斗争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侦破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

  坚持不懈地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对治安秩序混乱、社会丑恶现象严重的地区、场所、部位,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变面貌。要加大对铁路和交通沿线、大中型企业周边地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问题的专项治理及督查力度,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中央综治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严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进一步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在坚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统一协调,以公安部门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在直辖市、地级市城区或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大力推进公安警务制度改革,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在合理划分警务区、建立社区警务室的基础上,科学配置警力,做到警力向基层倾斜、集中,把工作重点放到管理、防范、服务上来,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在农村地区积极探索派出所警务运作机制,逐步推广民警驻村制、巡访制、包片制等警务制度。要适应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将社区治安防范与社区建设同规划、同部署,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兵在维护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对城市主要干道、重点部位及易发案地区的治安控制工作。加大单位内部的治安防控和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对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等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深化“千校百万”培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通过完善法规、规章,完善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有效管理,落实出租人(单位)、承租人(单位)、管理机构等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密防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捣乱破坏活动。继续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时的衔接、排查、帮教工作,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做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控工作,抓好“法轮功”类刑释解教人员的后续帮教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过渡性安置企业、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指导和技术培训,关心并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加强工读学校、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深化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中央综治委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坚持定期排查、通报、部门归口调处、领导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防止敷衍推诿、酿成大事。要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将工作重心放在最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继续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调处的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作用。基层综治委、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注意发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因未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地方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检查、考核与评估指标体系建设,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提高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质量。要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和治保会、调解会、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制订和完善联防工作和联防队伍管理、外来人员及出租房屋管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大力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社区的落实,更好地动员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维护治安秩序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繁华商业区、城乡结合部、大杂院等治安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地区的安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企地共建活动和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安全文明渔场等活动。做好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安全创建活动,推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创建工作。把基层安全创建和其他群众性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效,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要尽可能地利用科技手段,努力提高安全创建工作的科技含量。

  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

  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职责任务,规范工作机构,确保基层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吸收辖区内由上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参加综治委工作。各地要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充实力量,增加投入,改善装备,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要加强对社区治保、联防队伍,调解、帮教队伍,外来人口协管员以及兼职法制副校长等基层综治工作队伍的管理和教育。要积极探索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综治组织的有效运作方式和工作制度,推广建立社区综治室、选派综治特派员等行之有效的经验。重视提高综治干部的组织协调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综治干部培训,按照人员精干、思路明确、工作高效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综治干部队伍。加强治保会、调解会建设,推动《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和《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的修订。

  六、深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要认真总结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经验,制订更为科学合理的检查考核标准,切实做到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奖励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地方、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干部给予嘉奖的工作制度;要坚持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县级以上的地区要加大督查的力度,对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要加大领导责任查究和一票否决的力度。对那些综治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评比排在末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挂牌、通报等警示方式,加强督促指导。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的地方,上级综治委、主管部门必须严肃追究这些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直至作出组织调整。

  七、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宣传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宣传推广各地综合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宣传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综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典型经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在综合治理宣传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列宣传报道。配合“法律进社区”工作,编辑出版适合社区工作需要、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本。中央综治委、中央政法委将举办“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展览,鼓舞士气,教育群众,震慑犯罪。要切实加强对法制类报刊的管理,提高报刊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继续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奖”评选活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工作,动员政法、综治工作部门的同志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总结综治工作的成功经验,研究综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综治工作的对策和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